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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聚集团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21:18
本文关于万聚集团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集团公司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里并没有写明集团公司的概念,

实际上集团公司也就是一个单独的公司法人而已,只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有较多的下属企业,或者关联、控股公司,实质上构成一个利益群体.

集团公司的法律责任实际上跟一楼说的类似.

看它和相关企业是何关系,集团公司本身只多自身负责,如果相关公司为非公司法人,即集团公司的分公司,那么集团公司将为该分公司的一切行为负责.

如果相关公司为子公司,如果集团公司已完成出资义务,则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2.对集团公司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1、对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2、对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3、对公司的债券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的劣后清偿; 4、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以及其表决权的行使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10%以上,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 我国>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但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本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资本不计算在内。

3.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修订版)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 立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

4.《公司法》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你好,吴律师为你解答。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修改了修改了12处条文,下面为您一一解读新公司法修改过的内容。一、新公司法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解读: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二、新公司法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解读: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公司。

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首次至少必须缴付1股。三、新公司法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对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主要是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有关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等。

四、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解读:因公司法本次修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货币出资百分三十也自然失去意义。

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再为拿技术出资但是碍于需要百分之三十的现金配套而在设立公司上为难。修改后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均可成为现实。

五、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九条。解读:公司设立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验资的规定将彻底成为历史,设立公司的费用大大减少,除了登记费用外,设立公司基本没什么其他费用。

六、新公司法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股东出资将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缴足认缴的出资后,直接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即可,不需要进行验资。

缴纳注册资本不需开户、验资,程序更为简单。七、新公司法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解读:股东出资需要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事项不再包括其出资额,只需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八、新公司法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解读:取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进行创业。九、新公司法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解读: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原来主要区别之一是最低注册资本的不同,公司法修订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有限公司为人合性、股份公司为资合性,另外一个区别则是人数不同以及设立方式不同。十、新公司法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需要考虑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在发起人未缴足前不得再次募资,即不能引入其他股东。十一、新公司法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而不是原公司法规定以实际出资额要向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十二、新公司法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5.办一人公司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特别规定: 1.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2. 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对法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除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公司法》并未限制; 4. 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5. 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6. 一人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股东行使职权作出有关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备置于公司; 7. 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便是新《公司法》根据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对其设立和组织机构所作的特别规定,在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的同时,也起到了规范一人公司运作和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立法目的。

6.关于独立董事的法律法规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另外,据经合组织(OECO)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只是《指导意见》的原则性规定,我们一般建议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担任,当然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权威人士也是适当的人选,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中国证监会将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的其他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承诺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7.成立市级和省级集团公司的条件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设立集团公司,不论市级还是省级,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成立集团公司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

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4、《指定(委托)书》。?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6、《指定(委托)书》;

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级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各地标准不一,有些地方要求2000万元,有些地方只需1000万元,你可向当地工商部门详细咨询了解。

具体程序如上。

8.关于没有资质违反的法律法规

案发事由 一家建筑设计顾问公司尚未取得资质时,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找上门来,双方商定,由设计公司完成方案设计后,房地产公司向设计顾问公司支付50万元。合同签订后,设计顾问公司辛辛苦苦干了一个多月,总算弄完了,房地产公司看了后很满意,并且也报了上去。但是后来,该房地产公司不打算继续开发该楼盘,因此就以“设计公司不具备资质、因而合同无效”为由不付设计款,引起设计顾问公司的不满。

律师评析客座律师: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郭玉涛 客观地说,现实中没有取得资质就从事建筑设计的公司不少。那么,没有资质而从事设计工作是否必然合同无效? 按照建筑法、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揽设计任务必须有相应资质,没有资质则不能承揽。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此,从一般的规律看,没有资质而签订的设计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我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考虑,僵化的认识很容易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问题在于“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我把强制性规定分成两大类,一种是规定的实质性法律行为、事实、事件等条件,这些条件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违反了这些规定,会导致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绝对不能违反,一份合同的内容如果包含这些条件,就应该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 另外一种是对法律行为形式、方式、前提等条件的规定,主要是体现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例如关于对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资格等的规定就是如此。违反了这些规定而签订的合同,并不一定会对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并不影响合同的实质性履行。所以国家可以对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但是并没有必要当然地认为这些合同就是无效的。 比如一个小商贩无照经营,肯定违反了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他卖出一包香烟,并不能仅由于其无照经营而认定其“卖烟”行为是无效的,因为无照经营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加以弥补,而不必特别解除其销售行为。但如果他贩卖的是假烟,那么其卖烟的合同就触犯了国家实质性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履行会造成很大损失,因此必然是无效的。 就拿我们前面提到的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来说,资质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而确定的管理制度,没有资质而承接设计任务的行为确实是不对的,国家可以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但是我们要看,这样的行为后果是不是一定会带来损失或者损害,如果可能,则国家就必须予以制止。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后果,就没有必要予以制止。 事实上,资质仅仅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放眼北京的建筑市场,到处都是德国、英美、日本、澳洲设计大师活动的身影,他们在中国何尝有过什么资质,但是他们的设计成果仍然得到应用。 所以总的来说,我认为对于没有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应当区别对待,对于没有实质性违法问题,政府部门在技术上予以接受的设计成果,应当认定设计合同是有效的,设计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其民事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接受其设计成果的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给付设计款项,而不能随意主张合同无效。

万聚集团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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