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律法规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目前我国农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那些方面
农业法规
种子法 [200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08.9.26]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08.9.26] 植物检疫条例 [2008.9.26]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8.9.2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8.9.26]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8.9.26]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8.9.26]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2008.9.26]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008.9.26]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2008.9.26]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8.9.26]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8.9.26]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有什么内容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 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03 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 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 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 增加农民收人,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 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i 产后服务。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 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 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 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 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 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 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 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 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 48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 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 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 方针。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 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 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 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 民收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 发展。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 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 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 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 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 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 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 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 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 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 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i实力。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 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 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人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f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 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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