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国家扶贫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扶贫法》的颁布
目前世界上没有此法律!2004年我过有人大代表提过此仪案但5年过去了已无下文!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吕梁地委书记郭海亮领衔提出了“关于设立《扶贫法》的议案”。
郭海亮说,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我国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从1978年到2000年,我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2.5亿减少到3000万人。
这3000万农村贫困人口中吕梁革命老区就有73万多人。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扶贫法》,把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稳定脱贫纳入法制化轨道。
郭海亮代表谈及设立扶贫法的必要性时说,设立扶贫法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贫困地区公民基本权利的客观要求,是在贫困地区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法律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在设立扶贫法的可行性方面,郭海亮代表说,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看,已具备了扶贫立法的经济基础;从政策取向看,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立法基础;从现行法律、法规看,扶贫立法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2.2016年国家规定扶贫标准
突出以健全推进机制为核心。
一是省级层面在现有住宅产业化联席会议机制基础上,建议将省扶贫办增加为成员单位,尽快组织专题研究以农村住宅产业化助推精准扶贫的问题。住宅产业化扶贫试点市县也要建立相应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建立健全考评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结合产业化住宅的建造方式,研究健全农村产业化住宅的实施机制,以经济激励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优先试行。
三是建立全省住宅产业化扶贫考评机制,对推进快的地区给予奖励,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全面提高湖南省住宅产业化精准扶贫水平。
突出以完善支持政策为支撑。
一是针对农村发展住宅产业化的特点,在与现有农村土地整理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标准,制定住宅产业化扶贫财政资金投入、税费减免、土地或补助资金奖励、基础设施建设、农房流转等扶持政策,确保住宅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跟进。
二是针对试点项目农户,各部门整合扶贫资金、涉农资金,对农村危房改造、贫困地区特困户补助、搬迁、避险、地质灾害防治等资金予以重点倾斜。
三是简化农村产业化住宅报建手续和流程,免收扶贫型产业化住宅企业税费,降低建设成本,减少扶贫资金压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四是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力度,建议对住宅产业化扶贫项目银行贷款给予政府贴息。
突出以推进试点示范为抓手。
一是按照“政策主导、规划领引、市场运作、农民参与、共同发展”的原则,2016年上半年,在全省选择2-3个易地扶贫搬迁、成片农村危房改造或整村改造的村庄,作为农村住宅产业化改善型、扶贫型项目,先行先试。在此基础上,5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尽快选择1个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的村庄作为示范村,由政府出资建样板房(包括改善型和贫困型),通过示范推广农房建设样板房。
二是组织住宅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住宅产业化扶贫试点和示范建设,统筹布局、建设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
突出以推进技术突破为重点。
一是整合包含规划设计、部品部件生产、建筑建材、园林环保、智能商务、生态休闲农业和金融机构在内的大型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组成农村住宅产业发展集团或联盟。
二是大力发展农村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以解决贫困农户住房需求为目的,引导各生产企业立足自身优势,开展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以技术创新改进产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重点解决农宅建筑造价和质量安全问题。
三是优化产品结构,采用便于在农村组建的结构体系,构件尽可能小型化,根据市场需求,推动PC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多元发展。
四是产品研发要以“记住乡愁”为原则,根据当地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当地民居特色,吸收地方传统建筑形式优点。
突出以加强宣传引导为途径。
一是把尊重群众意愿作为前提条件,通过宣传动员、示范引领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是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在贫困农村大力普及产业化住宅科技知识。
三是引导和推广适合贫困农村的多体系住宅产业化技术和产品,提高贫困农户对产业化住宅的认知度和接纳度。
四是积极倡导体验式营销和多媒体宣传引导,消除认识误区、培育消费需求。
3.2016年国家规定扶贫标准
突出以健全推进机制为核心。
一是省级层面在现有住宅产业化联席会议机制基础上,建议将省扶贫办增加为成员单位,尽快组织专题研究以农村住宅产业化助推精准扶贫的问题。住宅产业化扶贫试点市县也要建立相应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建立健全考评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结合产业化住宅的建造方式,研究健全农村产业化住宅的实施机制,以经济激励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优先试行。 三是建立全省住宅产业化扶贫考评机制,对推进快的地区给予奖励,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全面提高湖南省住宅产业化精准扶贫水平。
突出以完善支持政策为支撑。 一是针对农村发展住宅产业化的特点,在与现有农村土地整理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标准,制定住宅产业化扶贫财政资金投入、税费减免、土地或补助资金奖励、基础设施建设、农房流转等扶持政策,确保住宅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跟进。
二是针对试点项目农户,各部门整合扶贫资金、涉农资金,对农村危房改造、贫困地区特困户补助、搬迁、避险、地质灾害防治等资金予以重点倾斜。 三是简化农村产业化住宅报建手续和流程,免收扶贫型产业化住宅企业税费,降低建设成本,减少扶贫资金压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四是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力度,建议对住宅产业化扶贫项目银行贷款给予政府贴息。 突出以推进试点示范为抓手。
一是按照“政策主导、规划领引、市场运作、农民参与、共同发展”的原则,2016年上半年,在全省选择2-3个易地扶贫搬迁、成片农村危房改造或整村改造的村庄,作为农村住宅产业化改善型、扶贫型项目,先行先试。在此基础上,5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尽快选择1个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的村庄作为示范村,由政府出资建样板房(包括改善型和贫困型),通过示范推广农房建设样板房。
二是组织住宅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住宅产业化扶贫试点和示范建设,统筹布局、建设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 突出以推进技术突破为重点。
一是整合包含规划设计、部品部件生产、建筑建材、园林环保、智能商务、生态休闲农业和金融机构在内的大型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组成农村住宅产业发展集团或联盟。 二是大力发展农村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以解决贫困农户住房需求为目的,引导各生产企业立足自身优势,开展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以技术创新改进产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重点解决农宅建筑造价和质量安全问题。
三是优化产品结构,采用便于在农村组建的结构体系,构件尽可能小型化,根据市场需求,推动PC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多元发展。 四是产品研发要以“记住乡愁”为原则,根据当地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当地民居特色,吸收地方传统建筑形式优点。
突出以加强宣传引导为途径。 一是把尊重群众意愿作为前提条件,通过宣传动员、示范引领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是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在贫困农村大力普及产业化住宅科技知识。 三是引导和推广适合贫困农村的多体系住宅产业化技术和产品,提高贫困农户对产业化住宅的认知度和接纳度。
四是积极倡导体验式营销和多媒体宣传引导,消除认识误区、培育消费需求。
4.我国与慈善捐赠救助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公告2006年第17号--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1:海关总署令第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民政部令第22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民政部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规定(1999)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民救函[1998]188号)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1998:民电[1998]第27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8]98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函[1998]9号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15号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的通知发布日期(民办发[1996]1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6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207号)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
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
······
不同性质的机构(慈善、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公益事业?)适用法律有所不同;
区域性机构还受地方法规规章约束;
以前发生的事情可能还受当时法律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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