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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14:06
本文关于现金贷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

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

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

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

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

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

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

2.现金贷多少利息属于违法

至于贷款利息,一直以来的规定是:不允许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

1、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2、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3、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另外,《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只是法律会不会保护,违法这个事情很难界定的,当事人自己商定的

3.现金贷已被明确要求纳入监管了吗

事实上,现金贷也一直受到监管层关注。早在今年4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提到:“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据了解,这是银监会首次明确提出要对“现金贷”进行监管。此后不久,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四地连续发文整顿“现金贷”业务。上海地方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涉及“现金贷”业务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现金贷”排查方案;广州、深圳地方协会陆续下发通知,要求会员单位进行“现金贷”清查。近日,上海黄浦区金融办召集辖内现金贷平台开会,传递了规范现金贷业务活动的信息,包括严禁暴力催收,并要求所有手续费、利息等综合借贷成本不得超过年息36%等。

10月28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纪志宏在“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近期,部分媒体报道,现金贷规模扩张迅猛,发展有待规范。舆论质疑其经营模式,呼吁将其纳入监管。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央行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目前整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专项整治工作将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完善法律法规框架,创新监管方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穿透式监管,贯彻落实好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的基本要求。

4.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关于处理民间借贷问题法律法规,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

举例: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民间借贷

5.“现金贷由谁管

自去年以来,这项通过互联网平台服务小微群体的“现金贷”业务迅速崛起,规模近1万亿元。

但由于监管缺失,一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规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甚至暴力催收,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放贷之实,使得该项业务饱受争议。 什么是“现金贷”? 现金贷,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简称,目前业内对于现金贷没有明确定义,泛指无场景、无指定用途的小额贷款业务,其主流模式主要借鉴引入了国外的Payday Loan(发薪日贷款)具有高效率、高风险、高利率三大特点。

另一方面,现金贷客群主要特征是“受过教育,按劳所得,频繁上网,是成长中的年轻一族,但为传统金融机构所忽视”,且银行信用卡最低额度在3000元左右,上至几十万元,而真正的现金贷最低额度只有几百元,最高不过几千元。 目前,根据参与主体背景的不同,“现金贷”可以具体分为持牌系、垂直系、电商系以及网贷系四类,而持牌系又可以分为银行系和消金公司系两种,比如中国建设银行快贷、招商银行闪电贷以及中银消金的信用贷款、苏宁消金的任性借等。

“现金贷”行业乱象 记者调研发现,为了获得流量和客户,某些平台正用一些“黑暗法则”野蛮发展,比如向一些数据公司大量采购用户数据,进行电话推销,而且反复清洗过再卖给其他人,一旦逾期,催收人员随意给用户亲朋好友打电话,将个人重要信息挂在网上,这些都是侵犯个人信息行为。 我们2014年和金融机构一起探索‘现金贷’业务的时候,业内做这个业务的还不多,到2016年下半年,很多平台发现了市场机会,几百、上千家蜂拥而入,市场竞争激烈。

上海某上市公司旗下现金贷平台负责人透露,随着现金贷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确实出现了一些行业乱象,部分平台资金来源不规范,不是来源于持牌金融机构而是来源于个人;部分平台年化利率自行提高到200%甚至更高,这种平台利润空间很高,花大钱去投广告,拼抢客户,导致获客成本提高,大家不再拼技术、拼风控,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金贷”谁管、怎么管? 那么,谁是现金贷业务的监管主体?出现诸多乱象的现金贷业务又要如何监管? 一位浸淫互联网金融行业多年的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目前并未出台现金贷业务的监管政策,并没有明确说明谁是现金贷业务的监管主体,但从目前出台关于现金贷整顿的文件的主体来看,以及从现金贷业务来看应属网络借贷,可能会由银监会作为现金贷业务的监管主体。

业内人士称,目前现金贷主要是缺乏法律法规的监督和规范,市场规则不够健全,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市场上既有好的企业,也有不良之徒乘虚而入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健全法律法规,扫除行业乱象,进一步完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成立小额贷款银行有哪些要求,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现金贷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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