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公司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企业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全
企业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全和企业用工有密切联系的无非三部法律:
1,《劳动法》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2,《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第一条)。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劳动纠纷需要用到哪些法律
劳动人事争议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资福利配套法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3)、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5)、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9)、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3、工伤待遇配套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6)、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1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社会保险配套法规
(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5、劳动关系争议配套法规
(1)、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5)、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6、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配套法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5)、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6)、企业职工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7)、人社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3.劳动争议有哪些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观点是不妥的。
首先,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所确立的“原告就被告”的规定,应由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地址相对固定,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有“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居住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规定,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合适。
其次,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不统一,与法院的设置也不同,有许多市辖区一级尚未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甚至在某些直辖市只有一个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而法院却有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如果规定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确定案件管辖,将会导致案件过度集中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增加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而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管辖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却无权管辖劳动争议,这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极为不利。 鉴于上述两点,《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调整与规范劳动关系(也是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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