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强奸的有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关于强奸案的法律有哪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强奸罪具备的特征: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
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
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
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
2.强奸案的法律有哪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关于强奸主要有哪些法律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性侵害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哪些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性侵害法律责任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 性侵害的心理问题及防害建议 近年来,与校园及女生有关的伤害事件层出不穷。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在校园内外不断发生的猥亵、强奸,以至奸杀女生案件。
触目惊心的恶性案件不断上演,给我们的传统性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非常尖锐的质疑。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可能遇见的性侵害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强奸类侵害,还有一种是猥亵或搔扰侵害。
过去人们通常认为,被侵害者多是年青的女性或少女,但事实上,具有较高被性侵害风险度的人群还应该包括未成年人(包括男孩),还有一些处于社会弱势的男性群体。 根据犯罪心理的研究,实施性侵害的人员及心理大致分如下几类: 机会型的性侵害,也称“占便宜”型的性侵害。
这类人在实施性侵害时往往不需要暴力,因为对方完全不具有相关的性意识或性知识,在毫无防备的状态下很容易被其侵害。这类被侵害对象多为未成年人,还有弱智女性。
利用从属关系的性侵害,这类人往往利用某种控制的权力对对方发生侵害,被害者即使有性知识和性意识,但迫于现实问题而无法自我保护。 出于报复目的的性侵害,这类人可能有过生活上的挫折或压抑的背景,因而,出现攻击性情绪,并出现攻击“泛化现象”,将攻击矛头指向所有比自己弱的对象。
性虐待狂的强奸犯罪。这类作案人具有变态的性欲望,他们往往通过对受害人的虐待来达到他所需要的性激起和性快感。
这类性侵害往往伴随着暴力手段,并导致严重的伤害强奸或杀害强奸结果。 为了得到性满足。
这类人实施性攻击行为只是为了性体验和满足。他们大多有沉溺于黄色录像的欣赏背景,将被害人视为一个实现自己性体验或满足的工具。
因酒精的影响而发生的性侵害行为,这类行为甚至会发生在家庭的乱伦中,或发生在熟悉关系中。 无论哪一种,对被侵害者而言都是一种污辱或屈辱,造成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
就心理伤害而言,许多被害人在被害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会在脑中不断重现着当时的情景,痛苦而挥之不去,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焦虑、惊恐,烦躁。由于心理具有意识流的特点,所以,这种心理伤害可伴随人的一生记忆。
有的性侵害行为甚至影响到被害人的婚姻质量与家庭生活。同时,这种伤害还会引起一个人的生理问题,诸如:失眠、受恶梦的惊扰,感到胃部不适,阴部或相应生理器官的不适,甚至感到身体的肮脏。
严重者可因被强奸而怀孕或被感染性病,那种经历更是一种痛苦的折磨。 不仅如此,这种心理和生理伤害还会影响到被害人的社会性行为及发展,诸如:被害者在一段时间内不敢单独外出,不敢面陌生人,不敢回到必须经历的环境中,如:学校或工作单位;也不敢面对熟悉的人,如:亲属、邻居、同学或同事,因为很难预料人们对这类事件的看法或想法。
甚至在为自己讨回公道的法律诉讼活动中,他们也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他们会面临各种各样令人难堪的提问,最令其难以承受的是她自己的失误给她带来“说不清”的难堪,以至最后她自己也对自己发生愤怒。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必然寻找各种对她不利的理由;当她为了诉讼不得不再次面对作案人时,就不得不再现那恶梦般的场景。
诸如此类,对被害人的伤害可想而知。有些被害人甚至由此开始自暴自弃、酗酒、吸毒、卖淫、甚至寻找机会报复所有的男性。
以至发展成新的性侵害者。 事实上,性侵害属于一种很常见的人身侵害。
因为这种侵害发生的前提是:侵害者对被侵害者具有某种自然的或社会性的优势,如男性对女性的体力优势;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年龄优势;还有雇主对雇员等从属关系的社会地位优势等。 鉴于这类情况在社会生活中比比皆拾,因此,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遇到性侵害的概率是较高的。
问题在于,这类案件往往在刑事案件统计中并不突出,原因正如上所述,许多人不愿在经历恶梦般的感受后再进入诉讼活动而导致反复涉及心理伤痛。 同时,更多的人还要考虑社会压力以及个人之后的社会生活。
因此,这类事件一方面不能通过刑事报案或立案的数字显现其危害性;另一方面,以法律手段解决这类问题或防止这类侵害也不是最好的选择! 显然,最有意义的是防范,即如何预防“性侵害”应该成为我们每个人的基本生活知识。建议将如何防止被害、包括被性侵害编写为教材,纳入人的基本社会化教育中,通过父母对幼儿的家庭教育,通过学校对学生的教育使之成为人的基本生活常识。
同时,还应该通过媒体等社会教育形式对全社会开展相关教育,提高人们对这类问题的防范意识,更加理解和关心被害者。 具体而。
5.强奸罪的法律规定是怎么的
强奸罪的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我国法律的强奸法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强奸罪犯罪特征: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
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
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奸罪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