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新开城市公交线路国家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城市公交车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 【关 键 字】客运管理办法 【等 级】行政法规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时间】2005-03-23 【生效时间】2005-06-01 【内 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 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2.有关城市公交站台设置的法律规定
北京公交车站台规范:停靠公交线不宜超6条 2009年10月13日 03:33 来源:新京报
北京首部《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地方标准将于11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每个站台停靠线路数不宜超过6条,线路超过6条时,可分站台布设,站台间距不宜小于25米,站台总数不宜超过3个。
对于站台的设置,标准提出,站台应靠近客流集散点设置,距地铁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及住宅小区出入口等大型客流集散点不宜大于200米。站台宜结合停车港湾设置,一般设在距交叉路口50米以外处。在主干路上,宜设在距交叉路口100米以外处。在快速路上,站台宜设在距出入口100米以外处。
标准指出,站台不应设置在坡度大于5%的道路上。
对于站台的规模,标准规定,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2米,人均面积不宜小于0.5平方米。站台地面宜高出路面0.2米。站台地面面层应防滑、易于维修,材料应依照所在地区的景观特色确定等。
另外,报刊亭、电话亭、广告牌及废物箱等设施不应设在乘客集散的通道上。
据介绍,该标准不适用于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BRT)站台。(记者杜丁)
北京:《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等四项地方标准通过审查(转载)
记者27日获悉,北京市交通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共同组织召开了地方标准审查会,《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城市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工程 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和《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四项地方标准通过审查。据悉,《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等四项地方标准 是我国首部相关领域的地方标准,可操作性强,结构合理,内容全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快速道路出入口100米内不宜设置站台
公交站台规范中要求,站台应设在地铁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及住宅小区出入口等客流集散点200米范围内。此外,《规范》还要求快速道路出入口 100米内不宜设置站台。一个站台的停靠位不应超过两个,每个停靠位20米。站台长度不应小于停靠位之和。每个站台停靠的线路数不宜超过6条,线路超过6 条以上时,可分站台布设,站台间距25米,站台总数不宜超过3个。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2米,人均面积不小于0.5平方米。站台高度宜高出路面0.2米。
乘务员要协助驾驶员安全行车
记者还了解到,在《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中首次全面规范了公交乘务员安全职责,强调了乘务员对驾驶员安全驾驶的监督作用。《规范》中提到,乘 务员职责为维护乘车秩序,调解乘客纠纷;配合驾驶员开关车门,防止夹摔乘客;提示乘客注意乘车安全;提示路边行人、乘客和非机动车注意安全;协助驾驶员安 全行车:向驾驶员提示已超出规定线路、规定车速;警告驾驶员不要违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提醒即将出现险情;协助观察倒车障碍物等;运营中不与驾驶员闲 谈;制止乘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熟悉和掌握紧急救援预案等。
公交场站内限速15公里/小时
《规范》中规定,场站内应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车站、停车场内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和刹车试验区。场站内限速15公里/小时,出入 口限速5公里/小时。绘制线路安全行车示意图,标明事故多发路段。对客流高断面、事故多发地段及主要场站实施运营安全监控。
3.城市公交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 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
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注重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其他出行方式的衔接和协调,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意见。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对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等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制定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等,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效率。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出行时间、方式、频率、空间分布等信息,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进行统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权的运营企业。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二。
4.乘城市公交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1993年8月1日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颁布实施的新的《上海市公共汽车、电车乘坐规定》规定:车辆抵达终点站,应全部下车,下客站不准上车,不得妨碍值勤人员维护乘车秩序,同时规定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并让座。
车票限一次乘用,不得分程乘坐。车辆行驶途中因故不能继续行驶不予退票,但可凭已购买的车票换乘原线同方向的车辆。
乘客上车应主动购票,外地乘客或对票价不熟悉的可主动问售票员,如车辆拥挤时可以请附近乘客转递。无票或使用废票的,一经查出,按市区线、郊区线补罚款。
每个乘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乘车。
携带行李物品超过15公斤,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应购行李票。
5.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根据《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交运发〔2011〕490号》第三条:
加快建立以《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为龙头,以部颁规章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城乡道路客运法规体系,为城乡道路客运科学发展提供法规保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城乡道路客运法规体系,特别是加快制定或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解决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并完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标准规范体系,实现城乡道路客运服务的有效衔接。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延伸的管理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公交化运行的城际客运和农村客运管理按照道路客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对政府支持力度较大、推行“镇村公交”的线路管理,可参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
城镇公交一体化意义:
城乡公交一体化就是根据城乡旅客运输发 展的客观要求,为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 采取一系列措施,改革现有的城乡客运管 理模式,打破原来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二 元分割的局面,利用公交化运作方式,发 挥客运资源效益最大化,以达到城乡公交 相互衔接、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畅通有序地协调发展。
实施城乡一体化统筹能够明显提高城乡客运的服务质量,使乡镇居民 享受到“快捷、方便、经济”的运输服务,在一 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差距,体现了运输和谐。
宏 观方面,它的实施有利于城乡道路客运行业管理, 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避免 城市公交与公路客运之间的无序竞争,有利于城 乡客运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城乡客运的整体 竞争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 境,有利于城乡道路运输结构的调整,使得城乡 客运资源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保持供需平衡。
参考资料
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时间2018-4-19]
6.新增公交线路与现有公交线路重叠多少才算合法
目前国内外较为成熟的系数约定为1.2-1.5.建议公交线路重复数约定为1.8-2.5.开线时尽量减少重点道路,路段的线路重复,避免在有过度重复线路的道路,路段上开辟线路。
再给你一些相关资料:一、沿主要客流方向开线 为了提高线路网的平均乘车距离,应该把客流量最大的线路挑选出来,优先设线,保证设立的公交线路能覆盖这些出行需求最大的路段。 二、优先大流量的直达客流 为了降低线路网的平均换乘系数,在设立公交线路时,应该优先大客流的直达客流。
所设的线路要尽可能和最大的客流方向一致。 三、线路平均客流不低于最低开线标准。
在开设线路前,必须进行乘客数的估算。只有乘客数达到一定标准之后才能开设公交线路。
这样能够使线路开通后有足够的乘客数,保证较高的公交运输效率,同时才能保证公交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平均满载率尽可能高 在满足最低客流标准的待选公交线路中,应当尽量选出客流量最大的线路,优先布线,保证尽可能高的车辆满载率。
五、线路的长度在所规定的范围内。 这样便于公交系统更好地组织运营。
线路太长,车辆周转时间过长,会使车辆准点率下降,发车、配车都有一定的困难;线路过短,车辆周转过快,客流量可能不足,不能充分发挥公交车的运输效率,经济效益差。所以,在设立公交线路时,应该尽量使线路长度在一定的范围内,相关资料建议线路长度以运行30-60分,5-15公里为宜,建议采用建设部8-12km的标准。
7.公交车管理规定
原发布者:bennyeve
公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加强成本控制,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学校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适用范围本制度所指车辆指学校的办公用车。第3条权责单位学校的办公用车由办公室管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填单审批后报后勤处。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4条校属各部门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公车使用申请单》。广州市内(含增城、从化)经分管领导审批,广州市外、广东省内经校长(或董事会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车。广东省外原则上不安排公务车接送,由外出人员自行乘坐交通工具,并按照财务处有关规定报销。第5条以下情况之一方可申请用车:1、学校副校长及以上级别领导公务外出,原则上在广州市范围内可派车,特殊情况需到广州市外出差的经学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车;学校校长广东省内可派车,其他地区原则上自行乘车外出公干;2、3人以上集体外出公干;3、教职工携带30公斤以上公物外出公干或大宗物资采购;4、财务人员存、取大额现金者;5、学校重要出访或重要接待用车;6、需到3个以上部门联系工作者;7、处理突发事件;8、招生用车;9、学生患突发性疾病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可派车,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通知司机,司机立即执行送往医院,第二天由学生处补办用车手续。10、各部门负责人从化市内办公事可派车。11、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者。第6条按照提前报批原则,部门用车须提前1天申请。重大突发事件、师生受
8.城市公交车路线归什么部门管
城市公交车路线归交通局管。
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措施,拟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全国、全省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布局,编制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三)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军事运输。
(四)培育、监督、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规划市场体系布局,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负责交通工程建设的投标、招标等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定额管理和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
(六)负责全市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路政管理,依法保护公路产权。
(七)负责全市道路营业性运输站、点、场建设的规划;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出租、旅游客运、汽车租赁、联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机动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协调工作;负责交通中介组织、信息配载的行业管理工作。
(八)组织编制全市港站主枢纽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港口布局及港航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水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水路运输服务业以及辖区内水上港航监督、港口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行业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船员的培训。
(九)负责全市各项交通规费的征稽、管理和使用;负责道路、桥梁收费站(点)稽查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全市各项交通规费和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投资、价格、税收、信贷、劳动工资、外汇和其他有关交通行业的规定。
(十一)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地方铁路的建设、管理;负责辖区内的铁路专用线的行业管理以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协调管理。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指导交通行业人才预测、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涉外运输管理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交通科技政策、技术编制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交通工业产品认证和质量监督。
(十六)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9.新增公交线路与现有公交线路重叠多少才算合法
目前国内外较为成熟的系数约定为1.2-1.5.建议公交线路重复数约定为1.8-2.5.开线时尽量减少重点道路,路段的线路重复,避免在有过度重复线路的道路,路段上开辟线路。
再给你一些相关资料:一、沿主要客流方向开线 为了提高线路网的平均乘车距离,应该把客流量最大的线路挑选出来,优先设线,保证设立的公交线路能覆盖这些出行需求最大的路段。 二、优先大流量的直达客流 为了降低线路网的平均换乘系数,在设立公交线路时,应该优先大客流的直达客流。
所设的线路要尽可能和最大的客流方向一致。 三、线路平均客流不低于最低开线标准。
在开设线路前,必须进行乘客数的估算。只有乘客数达到一定标准之后才能开设公交线路。
这样能够使线路开通后有足够的乘客数,保证较高的公交运输效率,同时才能保证公交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平均满载率尽可能高 在满足最低客流标准的待选公交线路中,应当尽量选出客流量最大的线路,优先布线,保证尽可能高的车辆满载率。
五、线路的长度在所规定的范围内。 这样便于公交系统更好地组织运营。
线路太长,车辆周转时间过长,会使车辆准点率下降,发车、配车都有一定的困难;线路过短,车辆周转过快,客流量可能不足,不能充分发挥公交车的运输效率,经济效益差。所以,在设立公交线路时,应该尽量使线路长度在一定的范围内,相关资料建议线路长度以运行30-60分,5-15公里为宜,建议采用建设部8-12km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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