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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主要信托法律法规和指引有哪些

时间:2021-04-20 08:24
本文关于我国现行主要信托法律法规和指引有哪些,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法规有哪些

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 托法》;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007年银监会又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取代了《信托投资公司 管理办法》;2002年银监会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 法》,2006年又通过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10 年银监会通过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07年银监会颁布了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此外银监会还出台了具体的法规对信托行业进 行全面监管,如《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 指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操作 指引》等。

2.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6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2、【行政法】: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民法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国;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与商法属两个并存的独立的部门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还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国。我国尚未就属于何种体例作出明确说明,但根据我国现今要求和现代民法发展趋势,我国应采取民商合一体例。

4、【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5、【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6、【社会法】现代大陆法系的国家首先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社会法是什么呢?比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金融法、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这些现代法律主要是解决经济规划、环境保护、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的问题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3.互联网信托有哪些法律法规

我国很早就引入了信托制度,引入该制度亦是以应用于商事投资领域、推动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

为了保障信托制度在商业领域的规范、有序运用,我国建立了相关的具体制度与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除了2001年的《信托法》,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显而易见,其中多数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信托公司业务,信托公司的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是保障我国信托业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除了“一法三规”等一般性法律法规外,各个相关部分如信息披露、账户开立、会计核算、证券业务、房地产融资项目相关业务、银信合作业务等相关法规亦陆续出台,监管部门也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况制定着不同的监管措施。

4.我国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有哪些

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业务开展已经涉及到领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房地产、证券市场、矿产、能源、教育、艺术品、航空、医疗设备、林地、消费品等诸多领域。

5.信托理财产品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从信托规定的法律效力层级分析,依据颁布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三个层级的相关规定:第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通过的法律;第二,由国务院下属的部门银监局颁布的部门规章;第三,由银监局的相关机构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性规范文件这三个方面从不同层级对信托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管,对信托公司所开展的业务进行调整。

从信托规定的监管内容分析,监管部门分别从主体和行为这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进行规定。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规定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信托公司本身的规定;一类是针对信托行为进行的规定,公司开展业务所进行的规定,既有普遍适用于所有信托行为的规定,也有适用于某类信托业务的信托行为。

细则方面的信托规定,“不同的信托业务品种” 在“一法三规”的框架之下,监管部门针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制定了专门的信托规定。信托公司所需要遵守的信托规定,并不限于银监会及相应部门,一些行政效力层级比较高的部门或者对信托公司具体事务有监管权限的部门,也可以颁布相应的规定,影响到信托公司的展业,信托公司也需要遵守,如国务院、财政部等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甚至是证监会这类平级部门,在不同的业务业务品种中,信托公司依然需要受到相应的约束。

(一)房地产信托法律法规 房地产信托是信托公司最常见的业务品种,地产行业近年来一直都属于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范围,信托公司的展业也不断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整,并制定了相关的规范。 提炼出信托从业人员开展房地产业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并归纳总结如下所示: 1。

四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项目资本金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3。房地产资质:控股股东或者融资企业具备房地产二级资质; 4。

担保措施:须有抵质押,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5。还款来源:落实第一还款来源; 6。

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7。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8。

不得发放土储贷款; 9。严格的审批程序、尽职调查,做好房地产业务的监管。

(二)股权投资信托法律法规 股权投资信托也是属于信托公司常开展的业务品种,目前专门针对信托公司开展业务股权业务的规定为《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该指引于2008年6月25日施行,现行有效。 依据该指引,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需要重点关注以下这几个方面的相关内容: 1。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2。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托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3)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 (4)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3。

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4。

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5。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6。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7。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8。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9。投资顾问、未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三)融资平台法律法规要点 信托公司融资给平台公司,属于信托监管部门重点调控的领域。自2010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银监等部门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出台了一系类的通知、规定、指导意见。

(四)银信合作业务的规定 银信合作是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银信合同的方式多样,投资类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非固定收益类投资。

6.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有何规定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有严格的规定,特意用一个章节来阐述信托设立的程序,主要有: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20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颁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 15.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6日颁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颁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26日颁布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颁布 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8日颁布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5日颁布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颁布 2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2002年04月18日颁布 29.贷款通则 1996年06月28日颁布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年3月24日颁布 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颁布 3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年4月9日颁布 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3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年4月4日颁布 35.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颁布 3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 2003年4月9日颁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颁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颁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年5月18日颁布 40.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3年5月26日颁布 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6月26日颁布 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2年3月1日颁布 4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颁布 4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3年6月24日颁布 45.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2年5月15日颁布 4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2003年6月18日颁布 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49.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9日颁布 51.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8日颁布 5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9月9日颁布 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2003年09月03日颁布 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8日颁布 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3日颁布 57.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16日颁布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颁布 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5月28日颁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11月12日颁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2003年12月01日颁布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03年12月1日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6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3年12月11日颁布 6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 10月9日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70.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72.《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31日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7.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4日颁布 7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5日 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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