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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应该列入到法律法规清单中吗

时间:2021-04-20 10:48
本文关于国际公约应该列入到法律法规清单中吗,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我国现存关于国际公约的国内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约 是条约的一种,通常指国际间为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重大国际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结的多方面的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如集的国际会议制定。公约除了倾向于立法形式的多边条约以外,它与条约并无实质性差别。它的内容一般是专门性的,不如条约的内容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的情形下,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这主要集于国际民商事领域。对于条约与国内法的相比较的效力,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亦无原则性法律规定。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规定。《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表明,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民事法律的。《民事诉讼法》重复了这样的规定。

国际法,

2.所有的公约都不是法律吗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公约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

一般的国内法律由于有国家机器作为后盾,因此属于硬法,具有现实强制性。一般的公约由于没有凌驾于主权的权力所以属于软法,很难有现实强制力。公约属于法的渊源。

举例:《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巴黎公约》等等。

3.贸易术语中,国际惯例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

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

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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