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与慈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我国与慈善捐赠救助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公告2006年第17号--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1:海关总署令第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民政部令第22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民政部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规定(1999)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民救函[1998]188号)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1998:民电[1998]第27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8]98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函[1998]9号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15号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的通知发布日期(民办发[1996]1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6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207号)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
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
······
不同性质的机构(慈善、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公益事业?)适用法律有所不同;
区域性机构还受地方法规规章约束;
以前发生的事情可能还受当时法律法规的约束。.
2.国家有关公益方面的法律
有
我国涉及公益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 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而志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政策性文件、社团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省、市志愿服务地方性规范文件。
3.法律规定了慈善活动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法律责任是法律约束力的保障。
慈善法对违反法律规 定的慈善活动,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法律责任:1。 慈善组织的法律责任。
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 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未 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者财 务会计报告,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 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吊销登记证书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现象,慈善 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3。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慈善法第一百 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摊派或者变相 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 罚,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情形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 础性、综合性法律。当前,国务院民政部门正在抓紧制定配套规定,积极贯彻实施慈善法,广大慈善组织和有关方 面认真学习慈善法,严格执行慈善法。
慈善法的制定,必 将积极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我国慈善事业大树必定生机勃勃,枝繁叶茂。
4.《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与慈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 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行政法 规大都对慈善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特殊主体做了规定。
《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合同法》的关系。《公益 事业捐赠法》主要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的慈善捐 赠事宜做了规定,《信托法》专门有公益信托一章,《合同法》专门有赠与 合同一章。
以上法律与《慈善法》重合和交叉的地方,二者并行不悖,在 各自的调整范围内继续适用;二者不一致的地方,则适用《慈善法》的规 定。 《慈善法》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关系。
《慈善法》第8条第2款规定,慈 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但这并不 意味着所有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都是慈善组织,也不能说 《慈善法》就是这三个条例的上位法。
例如,中华慈善总会属于慈善组 织,而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就不属于慈善组织。以上三大条例及相关实施 办法,一方面要在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活动支出和 管理费用等方面与《慈善法》的规定做好衔接;另一方面,在《慈善法》出 台后,这些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文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
《慈善法》与《红十字会法》的关系。这两部法律是并重的,互不隶 属。
《慈善法》中并没有提到红十字会,因为红十字会是人道组织而非纯 粹的慈善组织,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有特殊性,其一些职能与职责是其他 慈善组织所没有的,因此其组织与行为应当由专门的《红十字会法》来规 制。 同时,红十字会的部分业务活动又确实属于慈善范畴,《慈善法》作 为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对红十字会的慈善活动应当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红 十字会在开展慈善活动及与慈善活动有关的活动时,如果《红十字会法》 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仅作了原则规定,仍然应当适用《慈善法》。
5.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法律依据是
依据的是宪法作为中国第一部慈善法,该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行,开启中国依法治“善”时代。
该法分为12章、112条,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 依据该法,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该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盈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在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方面,该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慈善法同时突出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如该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6.请问我国捐款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我国的捐款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的法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1、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2、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3、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规定如何规范慈善行为
规范慈善行为和发展慈善事业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提 高慈善组织公信力,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才能保障慈善 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法对规范慈善行为作了以下规定:1。 强化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规范慈善活动的重要举 措,慈善法区分不同主体、不同环节,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 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 布服务。(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慈善信托备案事 项、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和资助补贴、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检查评估等信息。
(3)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 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 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4)慈善法区分募捐的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信息 公开的对象、内容及其程序。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 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 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2。
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1)慈善法规定,慈善组 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应当执 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2)慈善法 还对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作了规定,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 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等。 (3)针对慈善组织 财产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关联关系问题,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 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3。
规范慈善募捐。慈善募捐是慈善财产来源的主要途 后,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内容。
慈善法区分不同主体募捐以及不同种类募捐,对募捐资格、方式及其程序分别作 出规定,特别对开展公开募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 得公开募捐资格。
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 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 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 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 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这样规定,既做到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衔接, 又扩大了公开募捐主体范围,有利于更多地吸纳社会慈善资源。(2)关于网络募捐,根据开展网络募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尽量避免重复募捐甚至网络欺诈等现象,慈 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 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慈善法还对开展公开募捐的其他方式以及公开募捐的程序作出规定。4.规范慈善财产管理使用。
(1)慈善法规定,慈善组 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2) 慈善法根据慈善财产的性质明确要求:“慈善组织的 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3) 为使慈善财产能够保值、增值,使慈善组织持续运转,慈 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进行投资,但应当遵循合法、安 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还规定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 不得用于投资。
(4)为促进慈善组织把更多的财产用于慈 善目的,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 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同时考虑到慈善组织的多 样性,慈善法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作了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 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8.慈善法是一部什么领域的重要法律
是一部规范慈善行为的法律。
慈善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范围;(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十)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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