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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法规清单

时间:2021-04-20 12:18
本文关于工会法律法规清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涉及工会的法律有哪些

1工会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联合签发文件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5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宣传婚姻法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应否予以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2.最新适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有哪些

您好,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法律法规的标准清单有很多,不知您是指哪一方面。

例如: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m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9.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9.1)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3.30)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29)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1987.4.30)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1987.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7.1.1)

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1987.8.1) 等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基层工会法律工作的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1参与立法活动工会可以参与立法。

这不仅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履行工会社会职能的需要。工会参与立法,可以在法律、法规中更好地体现和维护职工的利益。

对此,《工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确认和保障工会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

基层工会的参与立法活动,主要体现在参与基层工会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的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工会参与立法的范围主要是参与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如参与有关职工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社会监督、劳动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文化技术、教育、体育等方面和涉及职工的社会公共利益(如物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工会必须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努力协调与立法部门的关系,疏通渠道,才做更好地参与立法工作。同时,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提高法律业务水平,注重调查研究,发挥工会法律部门的特长,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合实际的法律意见。

2为工会参政议政提供法律依据参政议政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工会代表及组织广大职工参政议政是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内容,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立法只是工会参政议政中广泛内容其中的一种,此外,还包括参与各级政府制定与实施有关国家和地方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与政府或有关部门研究协商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特别是急需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参加国家机关召开的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有关会议等。

工会做好参政议政工作,是从根本上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键。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使这种关系法律化、制度化。

同时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3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工会不仅要代表职工利益,而且当这种利益遭到不法侵害时,要依法加以维护。

现阶段,还存在社会利益的多样化,存在着贪污腐化、打击报复的不正之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也普遍存在,尤其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更为严重,这就要求工会运用法律手段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为职工提供法律帮助,使职工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各项业务的开展牵涉到许多法律问题。

自身建设需要规范化、制度化,需要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工会章程、工会经费使用办法、工会干部的选举等,制定这些文件,都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一些规定为依据。工会法律工作就需要为这种统一提供法律帮助。

工会的各项业务也同样离不开法律问题,如工会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企业和文化、技术、体育、疗养等事业)在开展业务活动中,经常会碰到法律问题,其中最多的是签订和履行合同问题、债权债务纠纷问题等。在强调依法办事的今天,工会的各项业务也应当纳入法制轨道。

工会法律工作,就是要从法律上帮助业务部门正常开展业务,并为此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参加诉讼活动等。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要敢于坚持原则,把问题解决在最初,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的扩大。

同时,对那些基层不能或很难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尤其是突发性事件、集体争议事件等,基层工会要及时向上级工会报行,以得到帮助解决。各级工会领导也要亲自去抓,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切实维护职工正当权益,同时加强说服教育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职正群众。

对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各项业务的开展,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使工会活动有法可依,依法办事。4依法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问题,即权利与义务发生的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能否及时、正确地处理,将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因此,处理好劳动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也向多样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劳动争议也复杂化。完全沿用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或经济方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把解决劳动争议纳入法制轨道。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会有权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直至代理职工参与诉讼活动。新《工会法》对此也作了专门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等。因此,工会法律部门应当主动参与解决涉及到劳动争议的案件。

5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向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司法部门和全社会共同的职责。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职工树立主人翁意识、遵纪守法。

4.组建工会有何法律依据

组建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条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中国工会章程》并参照《**省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为根据,结合我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法律顾问组织是厂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参与处理劳动争议、接待处理职工有关法律事项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法律顾问必须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为保障本厂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厂工会成立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由厂工会领导,专(兼)职工会干事及职工业余法律工作者参加,厂工会办公室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分厂(处室)基层工会可根据本会实际情况,设立法律顾问工作小组或法律顾问员。

第七条工会法律顾问组织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开展工作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第八条工会法律顾问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应指导分厂(处室)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

第九条各级工会的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同志应具备选派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的条件。

第十条各级工会要支持法律顾问组织(顾问员)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依法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下列服务:

为同级工会的领导及工会工作当好法律参谋;

受工会委托,参与本企业(部门)的法制建设(包括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承办各种法律事务;

对职工、工会组织提出的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为企业工会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经济承包合同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二条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代表工会组织或职工的利益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参与调解、仲裁或讼诉活动。

第十三条代表同级工会组织,对本企业(分厂、处室)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规和劳动政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受同级工会委托,接待、处理职工有关法律方面的来信来访。

第十五条经常与厂工会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并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工会法律工作积极分子,配合有关部门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6.职工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2010年法律法规清单都有哪些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清单 记 录 号:SDQ-B-05-01 使用编号:080501 序 号 名 称 生 效 日 出处或文件编号 审核人 适用条款 备 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修正案 1999.3.15 全国人大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3.14 全国人大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1 全国人大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十五条;第二章第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第四章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章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六章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七章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7.5 全国人大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八条;第二章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三章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五条;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至六十五条;第八章第六十六章至第六十九条;第九章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六条;第十章第七十七条至八十四条;第十一章八十五条至八十八条;第十二章第八十九条至一百零二条;第十三章第一百零七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9.1 全国人大 第一、二、五、七、九、十、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三十、三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三、五十四条。

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6.1 国务院令373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7 工伤保险条例 2004.6.1 国务院令375号 第二条至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8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5.1 全国人大 第二、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五、三十八、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至五十二条;第五十七、五十八、六十二、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八、九十九、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四条。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2.1 国务院令393号 第二条至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1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1-13 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二、四条;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11 道路运输条例 2004.7.1 国务院令406号 第二、三十九、七十五、八十三条。 12 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3 国务院令 第二、三、五、六、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

13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 1996.1.1 四川人大 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14 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70-2002 都适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4.3 全国人大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4.3 全国人大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9.9 全国人大 第二十八、四十九、五十六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1 全国人大 第二条至第五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一、七十二、八十五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12.29 全国人大 第二、六、七、二十六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10.27 全国人大 第一章第1-7条,第二章第13条第16条,第三章第19-38条,第四章第40条、第50-54条,第六章第62-71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8.3.1 全国人大 第一章第8条,第二章 第15条,第三章 第17条、第20条、第25条,第五章第39-40条,第六章 第43-46条。

2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4.4 国务院351号 第一章 第1-4条,第二章第5-19条,第三章第22条第33条,第五章第46-47条第49-52条,第六章 第55-56条第58-59条,第七章第63条 2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2.3.28 卫生部21号 第1-6条第9-12条 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2.3.28 卫生部22号 第1-3条第7-9条第11-13条第15-18条第20-22条 25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3.28 卫生部23号 第1-6条第9条第12-14条第17-22条第24-25条 2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3.28 卫生部24号 第三章第10-11条第16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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