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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及劳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5:00
本文关于工会及劳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我国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规定: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

2.《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工会的条款有哪些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哪些人员组成

依照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工会可以自主成立一些相应的组织以便更好的行事职责。给你推荐个网站,你可以去 问 法 网 看看(百度这三个字),里面的回答比较专业,会有律师帮你在线答疑。希望可以帮到你。

工会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任务主要任务有:从源头上对职工群众健康安全进行维护,开展宏观参与和企业基层的参与;开展调查研究反映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整改;参加三同时审查验收;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为职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

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整个工会的责任而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

你好,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是指在基层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从其组织形式看,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设在工会,也可以设在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规定,基层工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接受基层工会委员会的领导。而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小组)则应由职代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并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

(1)制定工作计划,直接监督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协助并参与上级工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其派出调查组进行监督检查;

(4)定期向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反映信息和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组织和教育职工行使劳动法赋予的检举、控告的权利,积极提出本单位纠正和预防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设性的意见。

5.劳动法律师简述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工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5)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6.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是指什么

一、工会,法律明确规定,它是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

二、依法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的神圣职责。

例如《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监督进行了明确,同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江苏的《条例》有诸多创新亮点,比如:

——首次提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工会可以发“两书”。《条例》规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时,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两书”的确立,增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刚性。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职行为受保护。针对过去工作中,一些监督组织成员为了保住饭碗,怕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条例》设定了专门的保护性条款。

——阻挠工会实施法律监督将承担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及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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