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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7:42
本文关于事业单位考试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

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

2.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

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

3.事业单位考试是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

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

个人观点,法律不能做狭义的理解,理解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的法律,而应理解为广义的法律。、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最新依据是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行政法规。因此,我认为事业单位招聘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此强调,国家考试不是国家统一组织的意思,地方,哪怕是县级的事业单位考试也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奉劝各位看客,切勿触犯刑法284条,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祝学习进步!

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

一、考情综述:法律试题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重点较为突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及合同的成立、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等历年来都是重点考查对象。

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侧重对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进行考查,难度较大。二、重点章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民法三、备考注意事项:由于法律试题多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加强理解,切忌死记硬背。

另外,适当的做题必不可少,尤其是历年真题。在做题时一定要勤于动手,真正下笔去做,避免眼高手低。

对做错的题目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对知识进行查漏补缺。四、重点知识举例:(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般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行政机关不同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二)五大法律法规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事业单位组织的一些考试中,法律部分中最主要考察的有五大法,分别是:法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省份会涉及到经济法或商法的一些考点,首先有必要对法律部分都主要考察了哪些内容进行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与民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通俗的来讲,就是官与民之间的关系。刑法--------主要讲述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

反应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对立,具体的就表现为公检法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可以称为“母法”,它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理--------可是说是一门法学入门学科,它主要讲述的都是一些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比如法的概念、特征、渊源等,还有各类法的位阶的问题。

这几部重要的法律,基本上是我们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必考的内容,大家必须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的考试,所涉及到的知识点也都是一些常识性的内容,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难。

5.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

一、考情综述:

法律试题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重点较为突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及合同的成立、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等历年来都是重点考查对象。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侧重对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进行考查,难度较大。

二、重点章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民法

三、备考注意事项:

由于法律试题多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加强理解,切忌死记硬背。另外,适当的做题必不可少,尤其是历年真题。在做题时一定要勤于动手,真正下笔去做,避免眼高手低。对做错的题目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对知识进行查漏补缺。

四、重点知识举例: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般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行政机关不同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二)五大法律法规

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事业单位组织的一些考试中,法律部分中最主要考察的有五大法,分别是:法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省份会涉及到经济法或商法的一些考点,首先有必要对法律部分都主要考察了哪些内容进行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与民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通俗的来讲,就是官与民之间的关系。

刑法--------主要讲述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反应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对立,具体的就表现为公检法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可以称为“母法”,它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理--------可是说是一门法学入门学科,它主要讲述的都是一些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比如法的概念、特征、渊源等,还有各类法的位阶的问题。

这几部重要的法律,基本上是我们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必考的内容,大家必须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的考试,所涉及到的知识点也都是一些常识性的内容,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难。

6.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的内容该怎么复习

事业单位考试的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测的复习方法:首先,购买考试科目书籍:《事业单位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教材》、《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等,或网上下载PDF版电子档,再把往年考试真题全部下载过来;这准备工作至少得在考试三月前做好。

其次,看教材,看两遍后,开始做题,往年真题都不放过,全部做完后,对答案,发现错误的,从教材上找正确的看看,并画好且牢记,以免下次再做错;再次,网络下载相关视频课件,何时何地都能用手机看,上班的路上可以看,可以听老师讲解,睡觉前也可以听;最后,对所做题目总结,对所听课件做小笔记,然后再以教材为准复习。考前做些题目冲刺。

最后看书一遍,考试基本上过了。

7.事业单位考试是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

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个人观点,法律不能做狭义的理解,理解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的法律,而应理解为广义的法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最新依据是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行政法规。

因此,我认为事业单位招聘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此强调,国家考试不是国家统一组织的意思,地方,哪怕是县级的事业单位考试也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奉劝各位看客,切勿触犯刑法284条,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祝学习进步。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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