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证券法律法规案例,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证券法案例
1、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而不是审批。
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证监会应该组成发行审核委员会,并用表决的方式提出批准与否的意见。 2、证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3、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4、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溢价发行价格要和证券公司协商,不需要报证监会。 。
2.现行的证券市场有哪些法律法规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中,与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8年4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人规定》。
专家批注: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证券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基本法律法规与行业规章两部分。 基本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行业规章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准则等。
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有哪些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法律: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律地位: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
生效时间: 1999-7-1 开始实施。 调整对象: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覆盖范围为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监管 核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构成: 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证券交易 一般规定:交易的合法性、场所、价格确定原则、交易方式、禁止融资融券、限制、帐户保密制度、收费公开制度、特定交易报告制度; 上市:股票、债券上市制度及程序、暂停或终止 持续信息公开:内容、原则、方式、监管 禁止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 交易的禁止行为 禁止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 禁止将当天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的证券又在当天将该证券再行卖出; 不得违背客户的交易意愿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 禁止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 不得接受全权委托,或者对损益作出承诺; 不得操纵价格、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交易量; 不得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禁止编造或者传播影响交易的虚假信息。
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的程序,要约收购的期限规定 协议收购的程序 收购活动的监管 收购中的国有股 从业人员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编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4.证券法案例分析题
(1)答:小王由于工作不慎给客户进行了误操作,违反谨慎原则。 小王擅自动用客户 证券帐号买卖 股票, 违反客户指令权威性原则。在此情况下违规为客户融资,小王虽向营业部经 作了回报,但我国证券公司目前不允 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不允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小王和营业部经理明知故犯。小王应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答:丁某应向证券公司索赔。依据是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必需按照客户意愿开展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作为法人组织,丁某和证券公司代理关系,公司(小王在内}应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案例和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答: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
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答: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是要约。
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是新要约。要约人是百货公司,受要约人是针织厂。
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都交货.是再要约,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
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这个女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美元。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
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
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三、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某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做保证人。
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
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请问: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利率是否合理?可否请求违约金?答:该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
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
因该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可以。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
四、陈立文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义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国华,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国华同意借款,但要求陈立文提供担保,陈立文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向东,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国华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以偿还,请求王向东为借款做担保。王向东由于与陈立文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
王向东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重组,吕国华见王向东是担保人,遂同意借款。吕国华与陈立文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立文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
在担保人一栏,王向东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立文拿到款后。
即用其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限满,陈立文无力偿还借款,吕国华要求担保人王向东还钱,王向东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请问: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
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
6.证券从业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有哪些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二节 公司法 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8.关于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一十四条。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
(2)《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是“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该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从调整证券种类来看,《证券法》主要调整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政府债券本法不予调整;从调整行为来看,既调整证券发行也调整证券交易;在调整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方面,优先适用《证券法》,只有在《证券法》未规定时,才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4)主要是对下列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 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与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或者影响证券交易;欺诈行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人证券;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综合类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 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正当收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等。 (5)禁止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6)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7)内幕人员主要包括: A.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C.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D.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如秘书、打字员等。 E.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工商税务等有关工作人员等。 F.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主要是指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投资顾问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G.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8)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尚未公开”。
也就是行为人在进行交易时所利用的信息,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七报一刊”上公布,或者尚未通过中央、地方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即价格敏感信息。
(9)《证券法》将内幕信息的范围划为: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A.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C.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D.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F.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G.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H.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I.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J.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K。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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