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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06:00
本文关于固体废物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固体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围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先后出台了《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3项法规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 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再 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多项部门规章。

此外,还针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 废物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落实。

2.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对固体废物是如何定义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由人类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出来的,对产生者来说是不能用或暂时不能用要抛弃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的废弃物质。包括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产生于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之中;2.对环境有可能产生污染;3.固态、半固态物质;4.废的或弃之不用的物质。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才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

3.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律有何规定

目前,我国固体废物污染呈加重趋势。

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 长,固体废物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 利用或简单储存状态。老的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新问题接踵而来,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所以要 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决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而且,要进一步加强环 境保护监督检査,对违反该法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査处;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最新固废处理 标准和规范

原发布者:净化空气11

最新固废处理标准和规范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发[2000]120号);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6月6日);(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 (1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2005年3月); (14)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15)《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16)《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17)《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23号(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按照相关法律,处置固体废物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固体废物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废。所有固体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分开存放,严禁露天堆放。

一般固体废物可分为生活垃圾和生产废料。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生产边角料能利用的必须综合回收利用,其余的委托相关资质企业回收,严禁倾倒或者自己焚烧。

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签订处置协议,同时上报危废年度转移计划至当地环保局备案。危废必须存放于专门的危废房中,危废转移处置必须由有资质单位上面回收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五联单制度,同时自己必须做好台账资料。如自己非法处置危废累计达三吨,则构成犯罪,可以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

6.法律对固体废物是如何定义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由人类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出来的,对产生者来说是不能用或暂时不能用要抛弃的污染环境的固态。

半固态的废弃物质。包括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产生于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之中;2.对环境有可能产生污染;3.固态、半固态物质;4.废的或弃之不用的物质。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才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1。

了解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3。

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4。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5。

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 6。 掌握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 7。

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8。熟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知识点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法律对固体废物的定义,①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以及③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6。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7。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知识点三、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2。

全过程管理原则 3、分类管理的原则; 4、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1。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3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3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2。全过程管理原则: 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

第21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3。

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 第5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4。分类管理的原则 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知识点四、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21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22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①自然保护区、②风景名胜区、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④基本农田保护区和⑤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34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35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 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8.固废属性是什么

要了解固体废物的属性,首先要知道固体废物的定义。

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从以上定义中可以得出固体废物的属性,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条:

(1)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具有潜在利用价值,目前的科技手段还不能有效进行利用。作为资源化研究方向。

(2)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有效促进源项减少,尽力做到废物最小化。

(3)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作为管理的法制化建设的基础,可以促进完善我国的法规标准管理体系建设。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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