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电视购物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我国法律那一条有规定在电视购物上买啦东西就得要吗
没有规定,但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赋予了消费者随时反悔权。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电视购物上当如何维权
电视购物 律师说法
行业法律空白电视购物监管难
记者采访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吴艳燕律师,她说,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电视购物的专门法律法规,对电视购物的行业定位、入行企业的资格审定、广告播放的规范要求、商品经营全部流程中供货商及经销商法律责任的认定等众多问题,都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由于当前电视购物广告的投放尚不需要行政审批,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电视媒体只负责审查广告是否符合《广告法》,但对具体广告内容不作实质性审查。由于法律规范不明确,对电视购物的监管存在漏洞,为电视购物公司、生产厂家、经销商提供了可趁之机。
随着电视购物问题不断出现,近年来,相关部门已在加紧制定完善电视购物行业法律法规,相关的《电视购物节目标准》和《电视购物行业标准》可望在不久的将来出台,在新的行业法律法规出台前,消费者电视购物及维权要注意以下几点:
理性消费。对电视购物频道播出的广告,消费者要学会理性分析,在购买前一定要多询问、多查询、多了解产品性能、质量、售后服务、市场价格等信息,切不可冲动消费。
做好书面凭证记录。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应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对于拒绝开具有效凭证的商品,要提高警惕。
消费者一旦被侵权,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虽然现在专门的电视购物行业法律法规空白,但消费者依然可以根据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维权。如果消费者认为电视购物广告存在欺诈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要求广告主承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消费者可直接向厂家或广告主要求赔偿,如果消费者不知道产品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又不知道广告主的联系方式,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要求播出电视购物广告的电视台承担责任。
3.请问国家广电总局加强电视购物市场的新规定是什么
我在海峡网看到过,海峡网9月11日消息据中国之声(中广网)《新闻和报纸摘要》6时51分报道,国家广电总局昨天发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半。
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半。其中晚上七点到九点之间播出电视剧,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国家广电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加强监管电视购物市场。 通知要求,专门的新闻频道、国际频道不能播放电视购物广告。
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能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广告。上星频道每天晚上6点到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广告。
另外,严禁在广告和节目中以虚构断货、抢货、甩货等夸大夸张的宣传来推销商品,误导消费。在新规定中首次提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对播出的电视购物广告和节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表示:“过去播出机构对广告承担的是形式审查的责任,只要相关的资质材料齐全,都可以播出。结果发现一些播出机构光收钱,不审查片子。
现在我们提出,如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了我们广电行政部门要给予行政处理之外,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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