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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顺序规定的

时间:2021-04-21 12:18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顺序规定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我国的法律权力大小排列顺序

1,宪法

2, 基本法(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 三大诉讼法等一般由全国人大制定)

3, 一般性法律 (一般是人大常委会制定)

4,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一般由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

6,地方性规章(由地方性政府制定)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自治区内适用)

8,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变通规定(在经济特区内适用)

附加说明:

(1) 地方性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样时,有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由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定。

扩展资料

法律上的权利,从不同角度分类,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

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的权利。如习惯权利、现实权利。

2、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如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3、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

4、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法律权利

2.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

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 但它们之间有效力等级之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二百四十多部法律 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4.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法律适用的顺序是什么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1、如果该案件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并且当事人作出了选择,则由该当事人负责查明该外国法,如果该当事人不能查明,则适用中国法。 2、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则由法院来查明外国法,法院在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下仍然不能查明外国法则适用中国法。

3、涉及强制规定的直接适用中国法。 法律适用的三个步骤之间的关系: 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 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和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义,还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含义。

法律人在确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时候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 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进行的解释。 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解释要解决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须说明和论证这个具体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决定为什么是合适的。

4.法律的顺序大小是怎样的法有先后大小之说,请问顺序是怎样的

确定法律法规法律效力的高低,不是看名称,而是看制定颁布法律法规的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处于金字塔的顶部,其中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次就是各种法律。

除法律以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居于法律效力等级的第二等级,效力仅次于法律。 再往下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再次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然后是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最后是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律法规顺序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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