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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13:30
本文关于给排水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工艺,规程资料

一、规范、规程、标准类执业资格适前十公布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7、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8、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14:2002)9、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10、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2003)11、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95)12、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50109-2006)13、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1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1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17、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1997年版1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19、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2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21、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2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2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4、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2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7、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2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2002)2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3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31、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3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33、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二、设计手册类1、严煦世等主编《给水工程》(第四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2、孙慧修主编《排水工程(上册)》(第四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3、张自杰主编《排水工程(下册)》(第四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4、王增长主编《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第五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5、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2册)建筑给水排水》(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6、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3册)城镇给水》(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7、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4册)工业给水处理》(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8、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镇排水》(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9、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6册)工业排水》(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10、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7册)城镇防洪》(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11、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等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年12、黄晓家等主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2.求:“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八条 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水务,地质矿产,环境保护部门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第十条 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第十一条 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第十二条 严格保护地下水源.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和同级城市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饮用水水源实施保护和管理.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本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自来水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用于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七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第十八条 在供水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九条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设置保护范围的永久性识别标志.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活动.第二十条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市水务局,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公共供水全过程。

3.给水管道工程质保有哪些法律规定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水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标准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从事建筑这行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土建招标投标比较多,所以要了解招投标法.

2.其次随便翻一本投标文件,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前面,就标出了本行业参照的所有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涉及施工技术、安全、消防、给排水、配电等十几项,这也是法律法规。

3.要了解国家土建、装饰的相关定额,了解基础、楼地面、墙等相关材料组成、基价、各类取费标准。

4.有些法规是通用的,如劳动法、婚姻法等等。至于建筑安装工程这类书,即使网上有也不方便,因为是工具书,所以到单位后可以皆阅,如果针对自己的工作还要做笔记,所以网上不宜,也不标准。

6.给水系统的相关规定

国家建设部于3月18日颁发了《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公告中涉及到水工业的技术或产品共18项,含铅PVC管材限用产品之一。在该公告发布不久,北京市场建委和北京市规划委联合下发了“京建材[2004]16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该文件明确指出用铅盐做稳定剂的PVC饮用水管材、管件自4月1日起在北京被限禁使用。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规划委联合下发“京建材[2004]16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规定了三类给排水管材4月1日起在北京被限制使用。这三类被限制使用的管材为:

一、直径≤600mm平口混凝土排水管(含钢筋混凝土管)和直径≤600mm刚性接口的灰口铸铁管。替代产品为各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其它排水管材。

二、承插式刚性接口铸铁排水管。其替代产品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制柔性接口(A型和W型)铸铁排水管和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塑料排水管。

三、用铅盐做稳定剂的PVC饮用水管材、管件。其替代产品为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其它塑料管材、管件。

7.给排水管理制度

提供1篇参考:

给排水系统运行、操作、维修保养制度

1 管理职责

1.1 维修工负责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

1.2 工程管理员负责给排水设备(设施)综合管理及上述工作的检查监督。

1.3 工程主管负责审核给排水系统年度保养计划;

1.4 物业管理员负责向有关部门通知供、停水情况。

2 管理程序

2.1 管理范围的界定:

2.1.1 给水系统、排水系统、供水管线及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护、管理。

2.2 水泵房的管理要求

2.2.1 水泵房门外左上方应悬挂 “机房重地,闲人莫入”等统一的警示牌,水泵房内地 面平整、墙面为白色涂料,管道应有流向标识;

2.2.2 生活用水管道油漆成绿色;消防用水管道油漆成大红色;污、废水管道油漆成黑色;金属设备机座、支架油漆为黑色,各类泵、阀、电机等机电产品按本色复漆。

2.2.3各种设备控制箱和阀门悬挂统一标识牌、开、闭状态牌,且符合实际情况;

2.2.4 水泵房内应悬挂给排水系统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给排水系统图、机房责任人、《外来人员出入记录》、《水泵房日常巡检记录表》。

2.2.5 水泵房应通风良好,照明充足,并有应急照明,门窗开启灵活。

2.2.6 水泵房内严禁存放无关杂物,机房内禁止吸烟,应配备相关消防器材,防小动物设施完好。

2.3 水泵房的作业要求

2.3.1 泵房内所有机电设备由专人操作,无特殊情况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泵房。外来人员进入泵房,必须在《外来人员出入记录》登记。

2.3.2 值班人员应每天一次清洁泵房,确保室内设施无积灰、无杂物,环境适宜。

2.3.3 管理和作业人员应遵守有关排污、噪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

2.3.4 生活水泵常用泵、备用泵轮换使用,周期为7-10天。

2.4 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计划制订及审核

2.4.1 工程部管理员,每年12月20日前根据厂区供排水系统运行的具体情况,编制下年度的《厂区共用设备、公共设施年度保养/大修计划表》,管理处工程主管负责审核。

2.4.2 厂区物管处经理须将工程部复核后的《厂区共用设备、公共设施年度保养/大修计划表》需要动用维修金的,提交后勤领导书面确认后实施,并报公司备案。

2.5 给排水设备维修保养的实施

2.5.1 日常巡检:

值班人员每天巡视 ;确认运转是否正常,供水系统有无损坏或滴漏,并对其巡查的设备按规定记录 发现故障,及时上报

维修工每日巡视一次厂区内主供水管阀门以及道路雨水井,

检查过程中发现给排水设备设施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详细地汇报给主管领导,请求协助解决。

给排水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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