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信托行业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法规有哪些
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 托法》;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007年银监会又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取代了《信托投资公司 管理办法》;2002年银监会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 法》,2006年又通过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10 年银监会通过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07年银监会颁布了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此外银监会还出台了具体的法规对信托行业进 行全面监管,如《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 指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操作 指引》等。
2.信托法律问题一般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信托监管法律法规概述
从信托规定的法律效力层级分析,依据颁布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三个层级的相关规定:第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通过的法律;第二,由国务院下属的部门银监局颁布的部门规章;第三,由银监局的相关机构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性规范文件这三个方面从不同层级对信托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管,对信托公司所开展的业务进行调整。
从信托规定的监管内容分析,监管部门分别从主体和行为这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进行规定。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规定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信托公司本身的规定;一类是针对信托行为进行的规定,公司开展业务所进行的规定,既有普遍适用于所有信托行为的规定,也有适用于某类信托业务的信托行为。
图1 信托规定概览
效力层级的运用主要是贯穿于在同一类信托规定中进行的,本文对于信托规定的介绍,将以信托规定的内容作为主线,结合效力层级的运用来介绍信托规定。
一、信托规定内容的梳理与介绍
(一)框架类的信托规定
1.信托根本大法——“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内容包括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委托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附则。信托法属于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规定了信托制度的相关要素。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时间较早,规定内容比较原则。交易结构设计、信托合作的拟定、信托项目的成立与管理、信托的结束,都均需以《信托法》为依据。
2.框架性信托规定——“三规”
信托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有特殊的经营资质。因此对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中的集合信托(涉及到公众财产利益)、信托公司的基本计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三规,以实现对信托公司经营的管理。
图2“一法三规”总结图
3.互联网信托有哪些法律法规
我国很早就引入了信托制度,引入该制度亦是以应用于商事投资领域、推动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
为了保障信托制度在商业领域的规范、有序运用,我国建立了相关的具体制度与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除了2001年的《信托法》,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显而易见,其中多数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信托公司业务,信托公司的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是保障我国信托业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除了“一法三规”等一般性法律法规外,各个相关部分如信息披露、账户开立、会计核算、证券业务、房地产融资项目相关业务、银信合作业务等相关法规亦陆续出台,监管部门也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况制定着不同的监管措施。
4.信托理财产品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从信托规定的法律效力层级分析,依据颁布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三个层级的相关规定:第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通过的法律;第二,由国务院下属的部门银监局颁布的部门规章;第三,由银监局的相关机构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性规范文件这三个方面从不同层级对信托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管,对信托公司所开展的业务进行调整。
从信托规定的监管内容分析,监管部门分别从主体和行为这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进行规定。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规定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信托公司本身的规定;一类是针对信托行为进行的规定,公司开展业务所进行的规定,既有普遍适用于所有信托行为的规定,也有适用于某类信托业务的信托行为。
细则方面的信托规定,“不同的信托业务品种” 在“一法三规”的框架之下,监管部门针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制定了专门的信托规定。信托公司所需要遵守的信托规定,并不限于银监会及相应部门,一些行政效力层级比较高的部门或者对信托公司具体事务有监管权限的部门,也可以颁布相应的规定,影响到信托公司的展业,信托公司也需要遵守,如国务院、财政部等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甚至是证监会这类平级部门,在不同的业务业务品种中,信托公司依然需要受到相应的约束。
(一)房地产信托法律法规 房地产信托是信托公司最常见的业务品种,地产行业近年来一直都属于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范围,信托公司的展业也不断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整,并制定了相关的规范。 提炼出信托从业人员开展房地产业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并归纳总结如下所示: 1。
四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项目资本金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3。房地产资质:控股股东或者融资企业具备房地产二级资质; 4。
担保措施:须有抵质押,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5。还款来源:落实第一还款来源; 6。
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7。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8。
不得发放土储贷款; 9。严格的审批程序、尽职调查,做好房地产业务的监管。
(二)股权投资信托法律法规 股权投资信托也是属于信托公司常开展的业务品种,目前专门针对信托公司开展业务股权业务的规定为《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该指引于2008年6月25日施行,现行有效。 依据该指引,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需要重点关注以下这几个方面的相关内容: 1。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2。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托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3)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 (4)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3。
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4。
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5。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6。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7。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8。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9。投资顾问、未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三)融资平台法律法规要点 信托公司融资给平台公司,属于信托监管部门重点调控的领域。自2010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银监等部门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出台了一系类的通知、规定、指导意见。
(四)银信合作业务的规定 银信合作是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银信合同的方式多样,投资类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非固定收益类投资。
5.信托产品中信托公司法律规定的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信托法上确定的受托人的义务有:按照信托行为的要求执行信托的义务;忠实于受益人的义务(其主要内容是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利益与不得将信托财产变为其固有财产);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和谨慎来执行信托的义务;对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建立信托帐簿的义务;亲自执行信托的义务(不能让他人代理,除非信托行为另有规定或者受托人有不得已事由)。
我国《信托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如第22 条规定“违反信托目的,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第27条“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第28 条“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而又未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且未为信托文件规定的;可以看出,受托人主观过错是比较明显的。
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是受托人转代理。依我国信托法,受托人以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为原则,只有在信托文件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代理。
但在委托代理情况下,即使受托人就委托人的选任和督尽到注意义务、善良和诚实行事,他仍将因为代理人的行为而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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