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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16:30
本文关于国家旅游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 。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5、《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6、《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三、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7、《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9、《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四、福建省和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0、《福建省旅游条例》

扩展资料: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还有:

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6、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3.我国现行主要的旅游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

《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

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百度百科-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百度百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百度百科-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国政府网-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4."全国共颁布了多少部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

最新出的就是 旅游法了。这是旅游大法。

旅游发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福建省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开展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大概能找到就这些了。生态旅游方面的规定还相对比较少。不过旅游方面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发展中了。

5.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有: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已经2018年3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4、《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5、《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06年4月16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6月20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4月13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4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扩展资料:我国除了以上的法律性条款,还有一些相关部门的规定性质条款,具体如下:1、《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领队管理由资格准入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进行行政审批,制定此细则。

2、《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随着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持续升温,出境游中诱骗购物、甩团滞留、丢失财物、抢夺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为切实净化出境游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出境游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大旅游安全事件发生,现将下一步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此出境旅游经营有关要求通知。

进一步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健全信用奖惩联运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旅游市场信用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部-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导游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参考资料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参考资料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适用范围是哪些

一、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本条对旅游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作出了明确表述。旅游法作为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活动。一是在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主要包括我国公民在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动;二是在我国境内,通过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由我国境内赴境外的团队旅游活动,即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活动的全程,包括对派出领队的管理、对境外导游和旅游者活动的监督、劝阻、旅游活动的内容安排都适用本法。对于个人出境旅游活动,则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需要指出的是,旅游者在境外旅游活动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同时,按照属人管辖原则,本法对中国公民在境外的一些旅游活动及行为也提出了要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也应当遵守。对于出境和入境的含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人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二、本法适用的主体行为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旅游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从事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一类是为这些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主体范围来说,本条未对本法的适用主体作出具体限定,因此凡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对于行为范围,除了观光、休闲、度假等有特定目的的旅游活动和经营行为外,由于旅游涉及面广,包含了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本法规定,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行业的经营行为也纳入本法调整范围。虽然上述适用范围较宽,但在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服务合同的适用方面更侧重于对招徕、组织、接待等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较为严重,特别是“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问题也主要出现在组织团队旅游活动中,因此本法对此作出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对于个体旅游者参加的自助游、自驾游等旅游活动,其相关法律关系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同时本法对旅游者权利义务和旅游者安全保障的规定也适用个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相关法律关系。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法对什么是旅游未作界定。主要考虑是:旅游的形式多样,各方面对如何定义难以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世界各国立法对于旅游也没有准确的定义,只有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者作出定义,但由于其属于统计科学范畴,与普通公众对旅游的认知和理解有一定差距,直接将其作为旅游的定义而体现在法律中不太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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