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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17:24
本文关于热点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十大典型法律案例

裁判要旨 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应当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案情 原告汪新华系第三人宁昌公司的职工,从事塑料涂覆工作。2002年3月23日,汪新华和同事徐勋和在车间上中班,徐勋和在换网时发现汪新华突然躺倒在地上,宁昌公司立即将汪新华送到海螺集团公司总医院抢救,该医院诊断为脑出血。

后经南京脑科医院诊断为烟雾病。汪新华多次向被告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汪新华申请工伤认定超过1年的受理时效为由,于2005年8月8日作出《关于对汪新华要求工伤认定申请答复的函》,对汪新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未予受理。

汪新华不服该答复函,于2005年9月1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5]宁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对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该答复函予以撤销,同时判令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汪新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宣判后,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该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该院审理,判决驳回其上诉并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6月1日作出编号为“宁国认定004020060040”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原告汪新华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未予认定为工伤。

原告汪新华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于2006年6月7日再次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致本案行政纠纷产生。 裁判 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工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相抵触。

由于工伤认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故本案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原告未先行申请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宁国市人民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汪新华的起诉。 汪新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依法可资权利救济的法律程序和途径应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具体含义应如何理解、该条规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否冲突?以及上述法律规范如因规定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产生冲突,人民法院如何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针对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所在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形,设定了专门的救济程序,该条与之相关的文字表述内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上述条款的规定内容在理解上产生歧义。上诉人汪新华认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以申请行政复议为必经程序。

对当事人争执的该焦点问题,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中对于具体法律规范的应用解释,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含义的,该含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含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从该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内容以及该条上下文的整体结构和表述内容来看,一审法院确定行政复议程序是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符合该条规定的内涵和要义。因而,上诉人汪新华称其依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既可以向有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该条规定的内容相悖,依法应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法律依据,并可以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可以依。

2.新闻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些是核心的,《宪法》《刑法》里面也有相关规定,还有其他的例如《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等,可以到中国法律法规库里面找一下。

具体的新闻法律目前还没有。对于新闻工作者主要以新闻出版署指定的规章为主。如《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

3.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

原发布者:蒋崇胜

公司常用法律法规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6、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7、集体合同规定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9、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0、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1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问题解答17、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8、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21、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2、最低工资规定2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

4.你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是什么

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礼记?礼运》中写道:“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些古语大家都十分熟悉,表达了古人对社会和谐的憧憬,也反映了古人对良好的生活保障的期待。

一般说来,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予以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和措施。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19世纪80年代,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德国建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它已成为现代国家一项不可或缺的社会经济制度。

在我国,虽然“社会保障”这一概念提出得比较晚,但历史上出现的救灾备荒、扶贫济困、养老抚幼的制度和机构,实际上发挥了社会保障的功能。

怎样看待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成绩和面临的挑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和推进,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一个剪影。经过长期努力,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有了长足进展,初步形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保险方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逐步增强。

在社会救助方面,初步建立了以城市低保、农村五保、农村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为基础,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衔接,政策优惠和社会互助相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方面,初步形成了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供养机构为补充,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为重点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慈善事业进入政府全面推动的新阶段。

不过,客观地讲,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法律不够健全、监察执法不严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从长远来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将承受来自三个方面的巨大压力。

一是人口老龄化使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问题更加突出。

二是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使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问题更为凸显。

三是城镇化进程加速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新问题。

如何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首先要发挥主导作用。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发展经验,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模式,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逐步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发展目标。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

二是科学规划,使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城镇化加快的特点,完善现有的保障制度,有计划地把应该纳入而未纳入的人切实纳入进来,真正实现“应保尽保”;探索新的制度建设,针对不同群体增加新的保障项目,如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三是加强社保基金的筹集和监管。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引导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社会捐赠,扩大社保基金的筹集渠道,不断做大做强全国社保基金。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企业要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逐年增加养老金积累,建立健全福利集体协商机制。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在社会救助、济贫帮困、慈善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家庭和个人要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发挥好赡养、自助、互助等功能,推动形成团结互助、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完善人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此外,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加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等法律,制定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时要严格执法,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规范企业用工、清理社会保险关系等方面的监察执法,提高社会保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5.求几个热点的法律专业社会调查课题

随口组合,不慎完善。

首先可以考虑下《物权法》十月一日就要实施了,里面涉及到很多问题,新权利,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预告登记制度等,这些都是可以考虑的,并且物权法草案里被删掉的许多内容都是调查的热点。还有新规定占有制度,乃是我国立法的一个新开辟。还有动产不动产的公益性征收征用等制度。

说道不动产再就是我国房价的一些问题,现在各地都出台了一些相对有效的法律法规,但是效果都不是甚好,具体来说原因多了,因为无论怎样的政策最后都要叠加在最终的购房者(消费者)身上,房价能降才怪呢,现在几乎还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具体措施,考虑。

还有就是六月一日实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也有一些比较新的内容,如关于未成年人上网的问题,家长不能殴打孩子,甚至不能看孩子的日记等等,内容很有意思,还就是一些关于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的问题,违法给未成年人售烟可能要被处以行政处罚。也可以考虑。

再就是现在全国开展的打击偷盗自行车的问题,力度很大,效果很明显,而且将要出台的不少规定也很有建设性意义,好象前些天听说我国处理了第一起因购买赃车二手出发的人,也是我国目前的一个法律上的新亮点,都可以考虑。

至此,内容不甚系统,见谅。

6.最近有什么关于法律的热点话题

在军工行业,口号是忽视质量就是犯罪。

在教育行业,没有设计、制造教学设备、工业装备能力,只能转移书本上的公式的教师垄断课堂,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基础!这种档次的人拥有高级小汽车,殴打在国际会议上多次发表论文的人,还说明:你可以打110报警,Q办主任,你同意吗?

这是下达的刚性任务,考核硬指标:

如何理解"和谐社会"?

对于开着高级小轿车殴打科技创新者的黑社会骨干,依法开除出教师队伍!

责令Q办主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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