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工程审计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工程审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对建设项目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审计,要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政府、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类:处理的依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它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应予以制止,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一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的乱摊派、乱收费和乱集资等侵蚀建设资金行为,应予以制止,限期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建议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予以收缴,并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隐瞒、截留的基本建设收入,应予以追回并收缴。
第十八条 虚报投资包干节余,应要求建设单位调帐冲正;多提包干节余应予冲销;已使用的包干节余,超过投资包干节余留成数的,应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2.工程审计国家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审计,要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定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
工程审计包括两大类型: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造价审计一般是对单项、单位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其审计过程与乙方的决算编制过程基本相同,即按照工程量套定额。这由造价工程师完成。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由于造价审计只是审核单项、单位工程的合同造价,一个建设项目的总的支出是由很多单项、单位工程组成的,而且还有很多支出比如前期开发费用、工程管理杂费等是不需要造价审计的,所以还要有一个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就是将造价工程师审定的,和未经造价工程师审核的所有支出加在一起,审查其是否有不合理支出,是否有挤占建设成本和计划外建设项目的现象等,来确定一个建设项目的总的造价。这由注册会计师完成。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工程审计
3.工程审计国家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对建设项目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审计,要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定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工程审计包括两大类型: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造价审计一般是对单项、单位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其审计过程与乙方的决算编制过程基本相同,即按照工程量套定额。这由造价工程师完成。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由于造价审计只是审核单项、单位工程的合同造价,一个建设项目的总的支出是由很多单项、单位工程组成的,而且还有很多支出比如前期开发费用、工程管理杂费等是不需要造价审计的,所以还要有一个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就是将造价工程师审定的,和未经造价工程师审核的所有支出加在一起,审查其是否有不合理支出,是否有挤占建设成本和计划外建设项目的现象等,来确定一个建设项目的总的造价。这由注册会计师完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审计。
4.法律对工程项目审计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项目前期审计,主要是对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及施工管理的各项内控制度进行审计。
及早发现矛盾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防患于未然,为后续工程施工打下坚实基础。 1、首先审查《工程承包合同》:是否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合同双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内容是否合规完整;权、责、利划分是否明确。
如有分包工程,还应审查《工程分包合同》。 2、审查工程施工准备工作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先进,现场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的配置能否满足需要,指挥部的设置、定员、人员素质能否符合管理要求,达到精干高效、结构合理。
3、工程预算编制审查:是否编制了工程项目成本预算、费用预算、资金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预算定额是否合理。 4、对内控制度建立的审查:是否建立工程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工资管理、成本管理、设备材料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分包工程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各项制度是否完善、严密。
5.建筑工程竣工审计时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具体时间是多少天
1.建筑工程竣工审计时间的没有法律规定;2.具体时间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要求具有法律效力3.若合同中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可以其他时间约定(如付清价款)为法律依据;4.建议落实未如期完成审计的问题原因所在,积极协调解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是特别过分的问题而又根本没有希望解决,尽量不打官司,否则对以后的市场形象有影响。
审计范围:
(一) 审查立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擅自立项的行为,是否属“三边”工程;
( 二 ),审查招投标情况,是否进行公开招标,有无暗箱操作,有无将工程“化整为零”,逃避招标;
( 三 ),审查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的准确性,内容条款的完整性;
( 四),审查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 五),审查材料价差的合理性,对于特殊材料,一般参考信息价,没有的应进行市场询价;
(六),审查变更及隐蔽工程的签证情况:
1,对工程变更,首先要核查原施工图的设计和原投标预算书的实际所列项目等资料,对原投标预算书中未做的项目要予以核减;
2,变更增加的项目是否有已包括在原有项目的工作内容中,防止重复计算;
3,变更签证的手续是否齐全,书写内容是否清楚、合理;
(七),审查工程量计算书是否准确:
1,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有否故意计算和合计错误以及笔误等等;
2,对于无图纸的项目要深入现场核实,必要时可采用现场丈量实测的方法.
6.企业对工程结算审计依据什么法律
一,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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