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风险管控 > 正文

监督执法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06:18
本文关于监督执法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公安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人民警察法》

⒈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⒉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3.监督管理办法总则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监督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4.卫生监督执法的法律法规共有多少

卫生监督执法的法律法规有7部法律,二十部法规,600部规章。

卫生监督是指预防疾病、保护环境和促进人们身心健康,对有关卫生的法规、条例、标准、办法等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卫生监督是加强卫生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主要的卫生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的具体责任部门。

卫生监督工作通过监督检查等手段来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根据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2011年全国设置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点480个,对19类10.2万份样品进行监测;设置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点716个,对9大类5.3万份样品进行监测;在465个医疗机构设置监测点,开展食源性疾病试点工作。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管。

根据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下同),2011年,职业卫生实际监督7.2万户,监督覆盖率50.1%;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9.7万户次,合格率99.1%。依法查处职业卫生监督案件1586件。

放射卫生实际监督2.8万户,监督覆盖率62.3%,进行经常卫生监督4.6万户次,合格率99.2%。依法查处放射卫生监督案件633件。

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2011年,公共场所实际监督73.3万户,监督覆盖率58.3%,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135.7万户次,合格率99.4%。

依法查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案件11000件。生活饮用水实际监督3.3万户,监督覆盖率67.9%,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7.3万户次,合格率98.8%。

监测生活饮用水样品3.2万件,合格率92.1%。依法查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案件340件。

5.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罚

1.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的;(2) 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3) 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4)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予改正的。

2.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或者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2)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3) 对投诉、举报违法执法活动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4) 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3.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监督检查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中队及相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行政执法中队对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中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一)行政执法中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二)有关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审理;(三)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执法文书和事故案卷检查;(四)根据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执法人员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三)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其他措施。第八条 在执法监督中,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镇领导。

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镇领导审查。第九条 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镇领导审议。

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涉及的执法执法人员;(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三)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五)处理建议。第十条 镇领导审议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规范性文件违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二)执法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责令停止执法活动;(三)具体执法行为无合法依据或执法不当的,责令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理;(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执行;(五)行政执法文书不齐全、不完善的,责令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其责任。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乡镇的土地、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违法审批,或者有关工作人员违法承诺,或者参与违反土地、规划、城建等法律法规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6.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与政策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1)、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 2)、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4)、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等。

(2)、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管理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等。 (3)、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中国招标师考试网(中大网校下辖招标师考试辅导权威机构),以顶尖的师资力量、领先的课件技术、严谨的教学态度、灵活的教学模式,为广大招标师考试学员服务,通过名师辅导、视频授课、专家答疑等多种手段,提供分阶段、全方位优质服务,旨在帮助广大学员轻松过关 。

监督执法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物流法律法规课件5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