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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12:54
本文关于审批依据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行政审批基本内容有哪些种类有哪些制度法律法规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没有具体统一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许可参照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例:

营业执照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代表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

国家只是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及特定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可以行使审批权。也就是什么事归什么地方管。具体审批参照的法规条文还是该行业特定的法律法规。

2.建设项目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建设项目立项,指有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投资者的立项申请,经依法审批或核准,准予进行特定项目投资的行为。从性质上看,项目立项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一、投资项目立项的分类。以项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投资项目立项可分为两大类:1、审批立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该进行审批立项。2、核准立项: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果法律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核准的,应该进行核准立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需要进行核准的,企业只需将投资项目向有权机关备案即可。

二、审批立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三、核准立项。核准立项主要适用于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根据投资者身份和投资项目地域的不同,可以将企业投资项目分为三类: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对于这些投资项目国家采取两种管理方式:核准制和备案制。内资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的,需要向政府有权机关申请项目立项,由有权机关经合法程序核准后,方可进行投资建设。企业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内资企业申请项目立项核准的机关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它们各自的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划分。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内资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仅需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三、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3.形式审查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公司变更登记应以形式审查为主 作为公司登记机关的工商局,办理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

我国目前的公司登记实际上采取的是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 形式审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 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登记机关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依法仅对申请材料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其职责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形式审查法律依据的有关介绍了,其实现在有很多的有关的商业的准入还是以形式审查为主。

主要是因为我国对于商业奉行的一些放松的政策。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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