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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17:42
本文关于广西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拓展资料:1949年至今,法律法规的数量总数约为50万条(包含已失效的法律法规)中央法规约113394条司法解释约4100条地方法规规章约309942条中外条约约4613条外国与国际法律约789条台湾法律法规约7028条澳门法律法规约10794条香港法律法规约2475条注:以上数据参考“中国法律门户网法律法规库”可能与实际数量略有偏差参考资料:背板带宽-法律法规。

2.16、按照我国的行政区划管理,广西是我国的一个省还是一个自治区

按照我国的行政区划广西是我国的一个省级自治区,广西的全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首府南宁,位于中国华南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扩展资料: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广西

3.国家是1月1实施,广西是15号执行新规,我们这些1月初生的,能享

根据我区现行计划生育奖励假政策规定,2016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假期计算方式按照修改前的《条例》规定执行。

201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1月15日零时前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修改前的《条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给予增加产假20天,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余假期按照修改前的《条例》规定执行。从2016年1月15日零时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根据《条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在道路右侧靠中心线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六)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八)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九)不避让盲人的;

(十)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牌号或者喷涂的牌号不清晰、完整的;

(十一)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十二)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而进入路口的;

(十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四)驾驶摩托车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五)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十六)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十七)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十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十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二十)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二十一)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

5.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本条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鼓励社会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和人员第七条 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政府法律援助者。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援助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一)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者法学专科以上学历;(三)具备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自愿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可以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三)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第十四条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二)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三)案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五 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向对申请事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六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

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申。

广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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