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女职工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论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健全女工组织,完善工作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全总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严格按照全总颁发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各级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女职工干部,对女工干部进行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维权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过硬、群众威信较高且热爱女工工作的女职工干部队伍。
二、注重源头参与、理顺劳动关系。
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应始终把《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作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把女职工特殊权益和劳动保护作为专项条款写入集体合同中,并做到“四个必须”,即在企业平等协商的过程中,必须有女职工代表参加;在《集体合同》履约进行检查和修改过程中,必须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参与和意见;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必须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在各级工会召开的会员或职工代表中,女职工代表所占的比例必须同女职工在全体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基本相同。通过源头参与,理顺女职工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劳动关系,使女职工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三、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
要充分利用法律知识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培训等形式,经常组织女职工进行《劳动法》、《工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各级女工组织和广大女职工更好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不自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国家对女职工保护主要有哪些法规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很重视女职工保护工作,陆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56年)、《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1986年)等项规定中对女职工的产假、企业女职工卫生设施及建立哺乳室等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比较科学和完整的综合性保护女职工的法规,维护了女职工的根本利益。1990年1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的劳动范围给予限定,特别是对女职工月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劳动范围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既保护了女职工本身的健康,又保障了下一代的健康。
1994年7月5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58条至第63条专门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做了规定,从法律规范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高度重视。
3.
企业要发展,要靠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
如何提高企业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也构成了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而这项工作的重担就落在女职工干部的肩上。
女职工干部是女职工工作的具体从事者和女职工组织职责的具体执行者。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好、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女职工干部队伍,是增强女职工战斗力和提高女职工工作水平的前提。
一、做好女职工工作对女工干部的要求 做好企业女职工工作,就必须对女工干部有较高的要求。首先,做为女职工干部应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做到这一点,必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以工作为重,以广大女职工利益为重。树立朝气蓬勃,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
热爱女职工工作,心系女职工,满腔热情地为女职工说话办事、为女职工谋利益。要求女工干部要带头更新观念,敢于突破旧的思想模式,打破传统工作格局,探索女职工工作的新途径;其次,做为女职工干部应有精湛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在企业实际工作中,女工干部的工作能力是至关重要的,较高的理论水平是服务好女工工作的根本保证。 业务知识水平是女职工干部工作能力的体现。
业务知识包括有关女职工的法律法规知识,女职工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工作规律等专业知识。这些是女职工干部知识结构的主体。
同时,女工工作涉及到政治经济、历史法律、婚姻家庭以及心理学、科技和管理学等,掌握这些知识也是女职工工作岗位的必备条件。 女工干部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才能真正做好女工工作。
再者,女职工干部谦虚谨慎、脚踏实地、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是做好女工工作的根本。 二、提高女职工干部工作能力的主要途径 在企业女工工作中,提高女职工干部的工作能力包括提高组织活动能力,宣传鼓动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如何提高女职工干部的工作能力,需要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得以不断提高。主要途径有:1、岗位培训。
岗位培训是针对女职工干部所在岗位需要而进行的业务知识培训。新上任的女职工干部一年内应接受一次轮训。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根据上下结合、内外结合、分级实施的原则,每年有计划地培训专(兼)职女职工干部。 上下结合,即参加工会的培训与本级工会培训相结合;分级实施,即上一级培训下一级,逐级开展培训。
培训的指导思想应本着“学以致用”的方针,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针对不同层次的对象及需要设置不同的课程,力求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实用性。培训形式可以是系统正规的长期培训,也可是一周至半个月的短期培训或针对性培训。
根据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组织女职工干部到女职工工作突出的单位学习,举行现场经验交流,从而使女职工干部增强认识,看有榜样,学有示范。2、岗位成才。
岗位成才是指在实际工作岗位上锻炼成才。实践出干部,这是人才成长的基本规律。
女职工组织应为女职工干部提供大胆实践的机会,创造实践锻炼的条件。 女职工干部则应抓住实践中的各种机遇,在工作中磨炼意志品质,陶冶道德情操,不断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一个人只有在实践中锻炼提高,才能培养、张显和完善自己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发现自己的不足,弥补自己的缺陷。 除加强基层工作锻炼外,还可采取岗位轮换、挂职、交流等方式,使女职工干部能够在多种环境、多种岗位上得到锻炼,积累经验,增长才干。
3、异地委培。企业内部没有培训干部的能力,可以委托工运学院举办专修班或进修班,培养女职工工作的专门人才,也可以将从事具体工作的女工干部送到高等院校进修深造。
4、报告会形式。举办有关女职工工作的讲座、报告会、研讨会、也是一种快捷简便的提高女工干部素质的方法。
不仅可以就企业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讨,也可以就某些热点、难点问题邀请专家进行专场讲座或报告,扩展思路、开阔眼界。也可以就女职工工作计划中的工作重点进行讨论,集思广益,使年度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5、自学成才,自我达标。女职工组织要鼓励女工干部在工作之余参加电大、函大、自考等成人教育的学习,坚持在职自修提高。
女工组织积极开展女职工“自学成才,自我达标”的终身学习的观念,有计划地安排读书自学,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女职工干部自身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危机感,结合本职工作需要自觉制订学习计划,广泛阅读有关女职工工作的业务书籍,坚持不懈地通过学习提高自己。
6、开展业务知识竞赛。女职工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时间毕竟有限,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女职工组织可通过举办演讲赛、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论文评比等活动,促进女职工干部提高理论水平、调研能力、演讲能力和写作能力。7、制定强制措施。
利用文件的形式,规定女职工干部每季(月)上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活动次数、投稿件数,以提高女工干部的写作能力。 为提高女职工干部的办公自动化应用水平,在开展征文、调查报告、新闻投稿、下发通知时,要求 必须以电子文本形式上报,这种方式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培养了女职工干部接受新知识、。
4.关于女职工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女职工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如下: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1]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
5.如何参加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知识网络竞赛
一、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网络竞赛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水平,举办“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网络竞赛”。竞赛内容(1)主要包括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方面法律法规。
二、活动时间及参赛对象
活动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9:00至10月11日17:00,社会公众和全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干部职工均可参加。
三、活动方式
(用户可以通过网络答题与手机答题两种活动方式(2)进行参赛,需要注意的是用户在答题前需要注册账号,一般用手机账号注册,注册成功后可进入答题。
1.网络答题
可登入“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网络竞赛”专题网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中国组织人事报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等)进行网上答题,正式答题之前可在竞赛题库里进行练习,熟悉题目后进行答题页面;
2.手机答题
通过扫描二维码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公众号(rsbzwwx)、中国组织人事报微信公众号(zuzhirenshibao)、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公众号(laodongzhimei)等参与竞赛活动;
四、网络知识竞赛题库简介
此次竞赛涉及《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
温馨提示:以上法律法规题目分为单选题、多选题以及判断题,参赛人员可以免费练习习题;
五、参赛规则
(一)试卷组成
每张试卷30道题,包括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政策法规的知识点,每卷的竞赛试题均由电脑系统自动从题库各模块中随机抽取组成;
(二)答卷计分
每套试题满分为100分。答题完毕提交后,由电脑系统自动评分并显示成绩;
(三)答题时限
电脑系统将设定网上答题时限,每位参赛者有3次机会,每次时间最长不超过30分钟。如超时未提交试卷,需再次登录重新开始答题,参赛选手登录进入答题页面后电脑将自动开始计时。
本次活动旨在“宣传人社法律法规,提升人社法治水平”,大家可以通过手机或者电脑参赛,在参赛过程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长知识。
引用资料
1.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网络竞赛.中国知网-赛事星
2.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网络竞赛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6.涉及“四期”内女职工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涉及“四期”内女职工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妇女权益 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等。
这些法律对“四期”内女职工劳动工作内容,劳动合同变更、解 除与终止以及休息休假权等方面的权益给予了明确的特殊保护。 需要注 意,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 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但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女职工 的劳动合同。
也即,女职工如果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 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发生这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权益保障知识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障的法律知识,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也在本规定附录列示。其中有几项重要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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