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天津泰悦投资实际控制人,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空港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是谁
空港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公司。
持有的机构是: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永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前10大股东是:(截止2015年12月8日)
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公司:占流通股比例:58.7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占流通股比例:1.3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永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占流通股比例:1.24%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占流通股比例:0.96%
王洪娟:占流通股比例:0.9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占流通股比例:0.75%
李吉军:占流通股比例:0.46%
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占流通股比例:0.30%
贾珍珍:占流通股比例:0.28%
孙晓光:占流通股比例:0.27%。
2.代持解除后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1、对于上述问题能否规避实际控制人变动,上市需重新运行3年的问题;2、甲和乙是什么关系,如是同一家族成员,如夫妻可认定为该夫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可从通过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原则来分析解释:(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法人是我可实际控制人不是我,现在有人立案说公司欠他钱,是个
看了下,不用过于的担心,若你所言非虚的话。
现,简单将你所言的事实理清一下:告你之人(下称二股东)的资金是与撤股之人(下称大股东)为投资注册一个公司,将投资款打入了你的个人账户,随后,你凭两人的授权进行了公司注册,并被两人委托为法定代表人。
后应,大股东与二股东闹翻,大股东以其掌握的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鉴(这个印鉴是你的,但却一直在大股东的保管之下),将公司的资金转走。
二股东,在得知这个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控告是你将资金用作他用,而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和追回那笔投资款。
而那笔钱早在公司登记后,转入公司的基本账户。
据此,解答如下:
1、据《刑法》第271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成立的要件:
挪用的其构成只有2种情况:
1)“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2)“或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为理由予以举报。
2、挪用资金,必须具备主管说的故意,即你明知这是公司资金,利用你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将资金挪作他用。
根据此条,到你账上的钱,是用于公司注册,明显不符合挪用的条件,故挪用资金你算不上。
3.、以上,是基于你没有拿走公司的钱,即二股东的投资款,没有被你挪用或占有;但若不是如此,则:
1)按前条构成挪用资金罪;但若你真的将这笔钱按以上的途径进行了,
2)若你企图将这笔资金长期占有,在检察院起诉时还未还清,则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罪。
现在看来,你得设法收集到二股东打给你的钱,是直接进入公司账户的,否则,二股东极有可能告你职务侵占罪,其中数额较大,职务侵占罪的起点是5千-1万;挪用资金起点是指1-3万。
好好谋划一下
另,职务侵占罪刑事处罚是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天津权健事件
记者从“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了解到,截至1月7日,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天津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今天接受央视记者的采访,首次对公众介绍了“权健事件”的调查进展情况。
束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外逃传言不实
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刘学铸表示,1月1日,天津市公安机关对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1月7日,已对束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而针对此前网上出现的“束某某已外逃”的传言,刘学铸表示,这个传言与事实不符,束某某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对涉嫌非法行医的朱某某也已立案侦查
此外,针对公众还关心的“是否存在非法行医的问题”,公安机关也介绍了调查进展。
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 刘学铸
1月2日,我们公安机关对在权健肿瘤医院涉嫌非法行医的朱某某也立案侦查,并且对他采取了依法刑事拘留。
截至1月7日,天津市公安机关已对包括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某某在内的1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
天津多部门开展专项行动 查扣违法保健品超四万件
目前,天津市场监管委等十部门,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打击、清理、整顿保健品市场乱象的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场所近5300家,查办违法经营单位54家,对涉嫌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的40家保健品经营单位立案查处,取缔欺诈虚假宣传保健品经营户11家,查扣违法保健品数量4万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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