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公租房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2.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有哪些
房屋配套设施有水泵房及抽水设施、配电房、消防系统及设施、安全保证系统(如监视器、监控中心等)、公共道路及照明系统、会所、排水排污系统、供热制冷系统、园林绿化和物业管理用房及设施等。这些配套设施是与你的房屋配套,没有这些设施,你的住房就不能正常或舒适的使用,但又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
这些设施的收费依据和标准都是不相同的,查一下物业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就知道了。如,公用水费是按全部住户使用的总水费分摊的,电是按每户用电总量分摊的,但电梯用电是按每户建筑面积分摊的。
3.公租房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4.《基本住房保障法》条款是什么
基本住房保障法详细法规:
基本住房保障法详细内容:
筹备了两年的国内第一部有关住房保障的专门立法已经成型。
据新华社昨日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可查资料显示,住房保障法最早于2008年11月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由住建部住房保障司负责该法的起草。
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人大代表建议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进程。代表们提出,中国现行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目前市场化商品房制度无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针对这些议案,住建部回应说,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据今年年初媒体披露的草案内容,各级政府如对住房保障不力,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另外,压缩房地产投机利润空间、提高骗购违法成本、保障经济适用房公平合理分配,都是焦点内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炯表示,这部法律是国内少见的针对特定领域商品的一项专门法律,属于中国立法历史上的一项创新。住房保障法直接针对大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予以区别对待,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保障,剥离住房的部分商品属性。从实际效果来看,过去的住房改革过于重视住房的商品性,忽视住房的民生保障作用。这份法律将是对住房改革的补充和调整。
另据新华社报道,在今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123名人大代表在4个议案中建议,尽快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强化对房地产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督,提高土地闲置费等。针对这些议案,住建部正组织力量积极开展修订工作,并已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5.公租房法律有包括哪些内容的呢
一、公租房政策是什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7、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 [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8、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二、公租房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6.房屋产权受哪些法律保护
受《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民法通则》、《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
1. 1982年《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房产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2.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规定:国家财产(包括房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均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没收。
3. 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总结:我国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中对房屋产权的保护性规定,也是处理房屋产权案件时重要的政策法律依据。我国的政策、法律强调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进行保护,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中对房屋产权的保护性规定是多层次的。
7.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有哪些
房屋配套设施有水泵房及抽水设施、配电房、消防系统及设施、安全保证系统(如监视器、监控中心等)、公共道路及照明系统、会所、排水排污系统、供热制冷系统、园林绿化和物业管理用房及设施等。这些配套设施是与你的房屋配套,没有这些设施,你的住房就不能正常或舒适的使用,但又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
这些设施的收费依据和标准都是不相同的,查一下物业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就知道了。如,公用水费是按全部住户使用的总水费分摊的,电是按每户用电总量分摊的,但电梯用电是按每户建筑面积分摊的。
8.公租房法律划定有哪些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9.基本住房保障法的住房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立法计划,并已经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该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亟待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房屋是我国公民最重要的财产,住房质量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目前规范房屋质量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