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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07:12
本文关于餐饮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与餐饮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07月20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年02月06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2016年02月06日发布。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施行。此管理办法共由六章组成,每章若干条例,达到监督管理餐饮服务行业的目的。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内容涉及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处理、清洁操作、餐用具保洁以及外卖配送等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的标准和基本规范。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认真总结《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7、《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饮)具消毒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细菌指标、采样方法及卫生管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饮食企业的食(饮)具,也适用于个体摊点的食(饮)具。

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9、《食品安全法》

本规范规定了餐饮业选址及环境、加工经营场所、餐饮具与工具设备、卫生管理、原辅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政府在餐饮业卫生监管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加大对餐饮卫生的监管力度,制定并落实《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加强餐饮环节监管。

二是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三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大案要案,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四是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制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部署开展全国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专项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五是开展食品危险性评估,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和评估信息。

3.《食品安全法》针对餐饮业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关于开餐厅的法律规定

A1 前提条件 A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卫生、防疫、食品、消防、规划等法律法规,各项证照齐全合格。

A1.2 饭店最高管理者必须任命专人(绿色代表)负责本企业的创建绿色饭店任务,饭店有绿色工作计划,明确环境目标和行动措施,健全有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节能降耗、环保的规章制度,并且不断更新和发展,饭店管理者定期检查目标的实现情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A1.3 饭店有关于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的培训计划,全员参与,提高员工安全和环保意识;分管创建绿色饭店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参加有关安全、环境问题的培训和教育。

A1.4 客人活动区域以告示、宣传牌等形式鼓励并引导顾客进行绿色消费,使顾客关心绿色行动。饭店被授予“绿色饭店”后,必须把牌匾置于醒目处。

A1.5 有建立绿色饭店的相关文件档案。 A2 节约用水 A2.1 积极引入新型节水设备,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加强水资源的回收利用。

A2.2 饭店用水总量每月至少登记一次,厕所水厢每次冲水量、水龙头每分钟水的流量、浴池水龙头的水流量、小便池的用水量、洗碗机的用水量等有明确的标准并执行。 A2.3 饭店的水消耗主要来源客房、厨房清洁和餐具清洗。

各主要部门要有用水的定额标准和责任制。 A2.4 饭店用水消耗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建立水计量系统,并对用水状况进行记录、分析。

A2.5 严格禁止水龙头漏水。 A3 能源管理 A3.1 饭店要有能源管理体系报告,每年至少做一次电平衡监测,各主要部门有电、煤(油)能耗定额和责任制。

A3.2 通风、制冷和供暖设备应强化日常维护及清洁管理,并配有监控系统,对冷柜、窗户的密封情况每年都要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 A3.3 健全饭店的能源使用计量系统。

A3.4 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有条件的企业应使用可再利用的能源(太阳能供热装置、地热等)系统。 A4 环境保护 A4.1 饭店污水排污、锅炉烟尘排放、废热气排放、厨房大气污染物排放、噪音控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A4.2 洗浴与洗涤用品不能含磷,使用和用量正确,对于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A4.3 冰箱、空调、冷水机组等积极采用环保型设备用品。

A4.4 室内绿化与环境相协调,无装饰装修污染,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A4.5 室外可绿化地的绿化覆盖率达到100%。

A5 垃圾管理 A5.1 饭店要通过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减少垃圾数量等方式进行控制和管理。 A5.2 饭店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设备以便回收利用,员工能将垃圾按照细化的标准分类。

A5.3 对顾客做好分类处理垃圾的宣传。 A5.4 对废电池等危险废弃物有专用存放点。

A6 绿色客房 A6.1 有无烟客房楼层(无烟小楼)。 A6.2 房间的牙刷、梳子、小香皂、拖鞋等一次性客用品和毛巾、枕套、床单、浴衣等客用棉织品,按顾客意愿更换,减少洗涤次数。

A6.3 改变(使用可降解的材料)、简化或取消客房内生活、卫浴用品用的包装。 A6.4 放置对人体有益的绿色植物。

A6.5 供应洁净的饮用水。 A6.6 客房采光充足,有良好的新风系统,封闭状态下室内无异味、无噪音,各项污染物及有害气体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 A7 绿色餐饮 A7.1 餐厅有无烟区,设有无烟标志。

A7.2 餐厅内有良好的通风系统,无油烟味。 A7.3 保证出售检疫合格的肉食品,严格蔬菜、果品等原材料的进货渠道,确保食品安全。

在大厅显著位置设置外购原料告示牌,标明主要原料的品名、供应商、电话、质检状态、进货时间、保质期、原产地等内容。 A7.4 积极采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害蔬菜。

A7.5 不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野生保护动物。 A7.6 制订绿色服务规范,倡导绿色消费,提供剩余食品打包服务、存酒等服务。

A7.7 不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木制筷子,积极减少使用一次性毛巾。 A7.8 餐厅内有男女分用卫生间,洁净无异味,卫生间面积及厕位与餐厅面积成恰当比例,卫生间各项用品齐全并符合环保要求。

A8 绿色管理 A8.1 饭店应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 A8.2 饭店应建立积极有效的公共安全和食品安全的预防、管理体系。

A8.3 饭店应建立采购人员和供应商监控体系,尽量选用绿色食品和环保产品。 A8.4 饭店积极采用绿色设计。

A8.5 饭店的绿色行动受到社会的积极赞同,顾客对饭店的综合满意率达到80%以上。

5.和食品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6.新《食品卫生安全法》96条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除了适用本条规定外,还要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有: 1、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 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如果食品生产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依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食品生产者生产了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 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给消费 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都要对受害者给予侵权赔偿,承担严格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只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要确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赔偿责任,主要是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规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 责任,可以督促他们在生产活动中严把质量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出厂、不进入流通领域,从而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产 生。

同时,通过规定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也可以鼓励广大消费者勇于维权。在通常的情况下,证明生产者主观上有过错是比较困难的,而通过确立无过错的严格责 任,可以使消费者更有信心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生产者守法生产。

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1)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费用。 (2)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其财产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这里需要指 出三点:一是,因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食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食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食品 生产者的责任,食品销售者赔偿的,食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属于食品销售者的责任,食品生产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有权向食品销售者追偿。二是,因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 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食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三是,因食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 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其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声誉,是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之本,是企业的核心利益。

如果其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声誉受 到损害,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来说就是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必须要依法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声誉,对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 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给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着对食品进行检验,从而确定该项食品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能生产、经营该食品的重要任务。所以食品检验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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