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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08:24
本文关于2013年新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2013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自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2.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部门行政法规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6.《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有关学术造假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为遏制这一不良风气,教育部日前出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7.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8.修订后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9.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1.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1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2013新交规内容

2013年最新交规扣分细则

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如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共五种。

一次扣12分情况 一次扣6分情况 一次扣3分情况 一次扣2分情况 一次扣1分情况

核心内容:公安部出台的2013年新交通法规,具体调整的内容有新增14个涉及小车管理的记分项,新增记12分的记分项2项,由记6分提高到记12分的记分项4项等共六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

调整一:新增14个涉及小车管理的记分项。

1. 增加使用伪造和变造小车标牌、小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

2. 不按规定避让小车记6分。

调整二:新增记12分的记分项2项。

1. 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小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

2. 未取得的小车驾驶资格驾驶小车的。

调整三:由记6分提高到记12分的记分项4项。

1. 机动车超速50%以上;

2. 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

3.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4. 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

调整四:调整表述的记12分记分项2项。

1. 将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调整为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

2. 取消了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的内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

调整五: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调整六:细化了超速的记分标准。

超速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表违法行为道路类型车辆类型中型以上客货汽车、校车、危险品车其他机动车超速50%以上所有道路记12分记13分20%以上50%以下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记12分记6分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意外道路记6分记6分20%以下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记6分记3分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意外道路记3分记3分

3.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日电:2013年1月1日起,一批新法律新法规开始实施,与市民生活关系密切,包括食品营养标签、人事档案管理费降低、30项行政收费免征或取消、新交通法规等。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实施 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标签上强制标示四种营养成分和能量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四种营养成分指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产品中还含有其他有效成分的也要标注。

另外,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应当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居民日常生活常用的酱油、酱类、速冻水饺、包子、汤圆、腐乳类、酱腌菜等都应该标示营养标签。

但生鲜食品,如生肉、生鱼、生蔬菜、水果,生鲜蛋类,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如木耳、蘑菇等,现制现售食品,味精、醋、糖、花椒、大料等,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 降低人事档案保管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发出通知,大幅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原人事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 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的收费项目包括: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票据工本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和签注费,《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免征的收费项目包括:因公护照费,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本市早已免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的工本费。

需要提醒的是,本次取消的是外事部门签发的《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和签注费,并不是公安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后者并没有列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中。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 新规中的违法行为记分项从原来的38项增加到52项。

新增的记分项目主要针对校车。提高了部分重点违法行为的记分值。

如闯红灯由3分提至6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由6分提高到12分等。 驾照考试项目变化很大。

科目一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基本知识;第二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二简化小型汽车桩考考试线路,改为倒车入库,取消移库;将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调整至实际道路驾考中;取消限速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3个项目。

调整后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5个项目。科目三考试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

4.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新修改的居民身份证法于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车船使用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1月1日起施行。节能车船免征车船税,农用摩托车可减免车船税,车船税可由保险机构代缴。

车船税法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通过引导、规范协商以及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能,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平台。 5、《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5.2013年有什么新增或更新的法律法规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6.2013年我国制定或修改了哪些法律

20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开始正式实施。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多部法律打包修改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刑诉法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修订后刑诉法,这是继2004年人权写入《宪法》,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第三次的飞跃,也是本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亮点。

此次刑诉法修改内容涉及100多处,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新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求嫌犯被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此外,新刑诉法不强迫近亲出庭作证。

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从今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肉刑属刑讯逼供行为。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规定主要针对个别诉讼参与人 “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公安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规定》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严格解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

《规定》还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保证会见权的充分实现。 此外,为衔接新刑诉法,全国人大对监狱法等7部法律“打包”修改:对监狱法进行了7处改动,对律师法进行了6处改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各作了一处修改,共18条。

上述修改只解决与刑事诉讼法之间衔接的问题,是法律清理性质,不修改其他条款。与修改刑诉法决定实施的日期一致,都将自今日起实施。

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标的民事诉讼一审终审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59处70多个条文的调整,其中许多新制度、新措施反映了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今日起正式实施。 新民诉法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是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写入法律。

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诉法规定小额民事诉讼一审终审。

“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专家解析称,小额诉讼最大的好处是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当事人的成本。

根据新修改的民诉法,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罚款、拘留、刑事处罚。 修改后的民诉法还明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也就意味着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可成为呈堂证供。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院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出台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就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该司法解释及以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门行政法规修改民政部门无权强制平坟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

《决定》删除了《殡葬管理条例》中民政部门有权对拒不改正违法土葬、建造坟墓行为强制执行的条款。这也就意味着2013年起民政部门将无权强制平坟,而此前河南省周口市部分地区强制平坟曾引发争议。

同时,《决定》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删去这一条文,意味着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

7.2013和2014年哪些法律修改了

嗯,好好学习,争取早日成为法律人士。

司考会考察的新修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7月18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4日);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18日);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8月3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14、《刑法》第九修正案,2015年通过情况而定,是否考察;15、《不动产登记条例》等。

2013年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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