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固废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最新固废处理 标准和规范
原发布者:净化空气11
最新固废处理标准和规范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发[2000]120号);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6月6日);(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 (1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2005年3月); (14)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15)《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16)《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17)《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23号(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固体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围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先后出台了《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3项法规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 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再 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多项部门规章。
此外,还针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 废物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落实。
3.按照相关法律,处置固体废物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固体废物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废。所有固体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分开存放,严禁露天堆放。
一般固体废物可分为生活垃圾和生产废料。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生产边角料能利用的必须综合回收利用,其余的委托相关资质企业回收,严禁倾倒或者自己焚烧。
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签订处置协议,同时上报危废年度转移计划至当地环保局备案。危废必须存放于专门的危废房中,危废转移处置必须由有资质单位上面回收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五联单制度,同时自己必须做好台账资料。如自己非法处置危废累计达三吨,则构成犯罪,可以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
4.法律对固体废物是如何定义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由人类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出来的,对产生者来说是不能用或暂时不能用要抛弃的污染环境的固态。
半固态的废弃物质。包括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产生于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之中;2.对环境有可能产生污染;3.固态、半固态物质;4.废的或弃之不用的物质。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才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
5.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对固体废物是如何定义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由人类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出来的,对产生者来说是不能用或暂时不能用要抛弃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的废弃物质。包括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产生于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之中;2.对环境有可能产生污染;3.固态、半固态物质;4.废的或弃之不用的物质。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才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
6.谁知道今年出台的新《固废法》的具体内容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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