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人民币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我国有关人民币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人民币是我国的 法定货币,是我国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具有购买能力的货币符号.我国相关法律对货币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大体是:1)规定了货币材料,我国货币是以纸材为货币材料的.2)规定了货币的单位,我国的货币单位是以元为主,配以角分;规定了货币的支付能力,我国的人民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是指法律规定一种货币具有无限制的支付能力,无论在每次支付中的数量是多少,也无论是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支付的对方均不得拒绝接受,否则视为违法.)3)规定了货币的发行,我国的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人民币等 人民币的发行不是想发多少就发多少的,这是有其自身的规律的.这个规律叫做货币必要量或货币需要量,它等于商品总数乘以商品总价(商品价值量)除以货币的流通速度(即在一定时间内的流通次数).比如社会的总的商品价值量为1000,货币在一定时间的流通速度为10,则货币必要量就是1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3.我国有关人民币的法律规定是
人民币是我国的 法定货币,是我国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具有购买能力的货币符号.我国相关法律对货币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大体是:1)规定了货币材料,我国货币是以纸材为货币材料的.2)规定了货币的单位,我国的货币单位是以元为主,配以角分;规定了货币的支付能力,我国的人民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是指法律规定一种货币具有无限制的支付能力,无论在每次支付中的数量是多少,也无论是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支付的对方均不得拒绝接受,否则视为违法.)3)规定了货币的发行,我国的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人民币等 人民币的发行不是想发多少就发多少的,这是有其自身的规律的.这个规律叫做货币必要量或货币需要量,它等于商品总数乘以商品总价(商品价值量)除以货币的流通速度(即在一定时间内的流通次数).比如社会的总的商品价值量为1000,货币在一定时间的流通速度为10,则货币必要量就是100.央行可以根据这个数量来发行货币.如果低于这个数量,商品流通就会凝滞,导致通货紧缩(即人民感觉物资短缺,而厂商却买不出货).如果央行的发行量高于这个量,就会使得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超过了货币的供应量,导致货币贬值,物价上涨,从而出现通货膨胀. 人民币发行之后,由银行以贷款的形式发放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再以贷款的形式将货币投放到社会上. 美圆的发行大体也是一样的.因为这些规律是人类经济社会的客观规律,不一某一人的意识而转移,也不论是什么样的社会形态,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律. 储备美圆的目的是为稳定人民币值提供保障.人民币只是一种价值符号,它不具备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也就是说,一旦市场上的人民币供给发生变化(因为市场是不断变化的,货币的供给不可能与货币必要量完全一致)人民币不能自动退出流通领域,而继续充斥其中.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不能用人民币直接支付对外债务,这就需要一种能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货币,而美圆是最能为世界各国接受的货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在快速的发展之中,在这种情况之下,要有充分的外汇保证我过对外贸易的顺利的进行.。
4.我国有关人民币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人民币是我国的 法定货币,是我国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具有购买能力的货币符号.我国相关法律对货币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大体是:1)规定了货币材料,我国货币是以纸材为货币材料的.2)规定了货币的单位,我国的货币单位是以元为主,配以角分;规定了货币的支付能力,我国的人民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是指法律规定一种货币具有无限制的支付能力,无论在每次支付中的数量是多少,也无论是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支付的对方均不得拒绝接受,否则视为违法.)3)规定了货币的发行,我国的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人民币等 人民币的发行不是想发多少就发多少的,这是有其自身的规律的.这个规律叫做货币必要量或货币需要量,它等于商品总数乘以商品总价(商品价值量)除以货币的流通速度(即在一定时间内的流通次数).比如社会的总的商品价值量为1000,货币在一定时间的流通速度为10,则货币必要量就是100。
5.对于人民币我国有什么明文的法律
反假人民币法律、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6.关于人民币的法律
人民币是我国的 法定货币,是我国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具有购买能力的货币符号.我国相关法律对货币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大体是:1)规定了货币材料,我国货币是以纸材为货币材料的.2)规定了货币的单位,我国的货币单位是以元为主,配以角分;规定了货币的支付能力,我国的人民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是指法律规定一种货币具有无限制的支付能力,无论在每次支付中的数量是多少,也无论是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支付的对方均不得拒绝接受,否则视为违法.)3)规定了货币的发行,我国的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人民币等 人民币的发行不是想发多少就发多少的,这是有其自身的规律的.这个规律叫做货币必要量或货币需要量,它等于商品总数乘以商品总价(商品价值量)除以货币的流通速度(即在一定时间内的流通次数).比如社会的总的商品价值量为1000,货币在一定时间的流通速度为10,则货币必要量就是100.央行可以根据这个数量来发行货币.如果低于这个数量,商品流通就会凝滞,导致通货紧缩(即人民感觉物资短缺,而厂商却买不出货).如果央行的发行量高于这个量,就会使得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超过了货币的供应量,导致货币贬值,物价上涨,从而出现通货膨胀. 人民币发行之后,由银行以贷款的形式发放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再以贷款的形式将货币投放到社会上. 美圆的发行大体也是一样的.因为这些规律是人类经济社会的客观规律,不一某一人的意识而转移,也不论是什么样的社会形态,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律. 储备美圆的目的是为稳定人民币值提供保障.人民币只是一种价值符号,它不具备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也就是说,一旦市场上的人民币供给发生变化(因为市场是不断变化的,货币的供给不可能与货币必要量完全一致)人民币不能自动退出流通领域,而继续充斥其中.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不能用人民币直接支付对外债务,这就需要一种能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货币,而美圆是最能为世界各国接受的货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在快速的发展之中,在这种情况之下,要有充分的外汇保证我过对外贸易的顺利的进行。
7.谁有有关人民币的一切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2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四章 业务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 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民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
8.关于人民币的违法行为
123是违法的。
如何使用和保管人民币?
(1)携带和使用人民币要悉心爱护,不要乱折乱揉随身携带的人民币。
(2)不要在人民上记数、写字或加盖印章戳记,避免弄脏人民币。
故意毁损人民币是指明知是人民币,而用各种手段对其予以毁灭或损坏。故意毁损人民币包括:
(1)将完整人民币纸币故意剪成数段或撕坏的;
(2)将完整人民币纸币故意用烟火部分或全部烧毁的;
(3)在人民币纸上乱写乱画的;
(4)用人民币制作工艺品的;
(5)熔炼硬币的。
故意毁损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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