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建设项目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1、需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项目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1、业主单位应向当地发改委申请立项,发改委根据企业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如果该项目可行,发改委将给该企业发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代建设项目批文),企业取得该批文后,同时还要取得相关建设手续,就可以施工了。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附件: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国土、规划部门的定点意见;建设资金来源的落实意见;中外合资项目必须要有中外各方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协议等相关材料;重大项目必须具备有资格的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和经过批准的选址报告。
3、投资计划申报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可以此为依据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落实好其它建设条件,特别是建设资金(建设资金要有相关银行的证明)后,即可申报年度建设计划。
4、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原则: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审批项目和编制年度计划;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禁以权谋私,对违反规定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正在审查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向外泄露结果;对能办不办、拖办的,要给予严肃批评。
3.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有哪些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2Z201011 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2Z201012 掌握考试管理2Z201013 掌握注册管理2Z201014 掌握执业管理2Z201015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2Z201016 掌握信用档案管理2Z201017 掌握监督管理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2Z201021 掌握法律体系2Z201022 熟悉法的形式2Z201030 宪法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2Z201032 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2Z201040 民法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2Z20104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2Z201043 掌握代理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2Z201045 掌握诉讼时效2Z201050 物权法2Z201051 掌握抵押权2Z201052 掌握质权2Z201053 掌握留置权2Z201054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Z201055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2Z201056 了解物权的保护2Z201060 建筑法2Z20106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2Z20106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2Z201063 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Z20106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2Z20106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2Z20106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2Z20106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2Z201070 招标投标法2Z20107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2Z201072 掌握投标的要求2Z201073 掌握联合体投标2Z201074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2Z201075 掌握开标程序2Z201076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2Z201077 掌握中标的要求2Z201078 熟悉招标程序2Z201079 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2Z201080 安全生产法2Z201081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Z201082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2Z201083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2Z201084 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Z20109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Z201092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Z201092 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4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6 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1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Z201101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2Z201102 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2Z2011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Z201111 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2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4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Z20111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6 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Z301120 产品质量法2Z201121 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22 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30 标准化法2Z201131 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2Z201132 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2Z201140 环境保护法2Z20114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Z201142 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2Z201143 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2Z201150 节约能源法2Z201151 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2Z201152 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2Z201153 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2Z201160 消防法2Z201161 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2Z201162 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2Z201170 劳动法2Z201171 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2Z201172 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2Z201180 劳动合同法2Z201181 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2Z201182 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Z201183 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Z201184 熟悉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2Z201190 档案法2Z201191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2Z201192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2Z201200 税法2Z201201 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2Z201202 了解税务管理的制度2Z20121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2Z201211 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2Z201212 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2Z201213 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2Z201214 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2Z202000 合同法2Z2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2Z202011 熟悉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2Z202012 了解合同的分类2Z202020 合同的订立2Z202021 掌握要约2Z202022 掌握承诺2Z202023 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2Z202024 掌握合同的形式2Z202025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2Z202030 合同的效力2Z202031 掌握合同的生效2Z202032 掌握无效合同2Z202033 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Z202034 掌握效力待定合同2Z2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2Z202040 合同的履行2Z202041 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2Z202042 掌握抗辩权2Z202043 熟悉代位权2Z202044 了解撤销权2Z202050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2Z202051 掌握合同的变更2Z202052 掌握合同的转让2Z202053 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Z202060 违约责任2Z202061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2Z202062 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2Z202070 合同的担保2Z202071 掌握保证2Z202072 掌握定金2Z202073 了解担保方式及特点2Z203000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2Z203010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2Z203011 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2Z203012 掌握仲裁的特点2Z203013 熟悉和解与调解2Z203020 证据2Z203021 掌握证据的种类2Z203022 熟悉证。
4.建设项目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建设项目立项,指有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投资者的立项申请,经依法审批或核准,准予进行特定项目投资的行为。从性质上看,项目立项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一、投资项目立项的分类。以项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投资项目立项可分为两大类:1、审批立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该进行审批立项。2、核准立项: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果法律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核准的,应该进行核准立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需要进行核准的,企业只需将投资项目向有权机关备案即可。
二、审批立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三、核准立项。核准立项主要适用于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根据投资者身份和投资项目地域的不同,可以将企业投资项目分为三类: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对于这些投资项目国家采取两种管理方式:核准制和备案制。内资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的,需要向政府有权机关申请项目立项,由有权机关经合法程序核准后,方可进行投资建设。企业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内资企业申请项目立项核准的机关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它们各自的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划分。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内资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仅需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三、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5.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工建没项目实施阶段程序,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应遵循的有关工作步骤。
施工准备阶段分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委托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阶段分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竣工阶段分为竣工验收及期内保修。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示项目前期工作结束,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表示施工准备阶段结束,施工阶段开始;竣工验收表示施工阶段结束,竣工阶段开始;保修期限届满,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结束。
6.工程法律法规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飞翔图文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规定英文词条名:1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5 .《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