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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18:00
本文关于银行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银行卡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银行卡的含义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单位卡的申领和使用

1.申领

(1)申领单位卡的单位,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申领单位卡时应提供开户许可证、填制申请表,还需提供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企业资料;

(3)符合条件并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发给申领单位银行卡;

(4)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2.使用

在使用银行卡结算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几点规定: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银行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或者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4)需向账户续存资金的,应该使用转账方式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三)信用卡的透支

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对单位信用卡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规定如下:

1.单位卡的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同一账户的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四)单位银行卡的销户

当不再继续使用银行卡时,应主动持银行卡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如果办理销户时账户内还有余额,银行会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予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的,只有在还清透支利息后,符合下列情况的才可以办理销户:

1.银行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银行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银行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天的;

4.持卡人要求销户或者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银行卡45天的;

5.银行卡账户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交易的;

6.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办理销户时应当交回银行卡,有效银行卡无法交回的,银行直接予以止付。

(五)银行卡的挂失

银行卡丢失后,使用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如果因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赔偿该损失。

2.银行卡的相关法律常识有哪些

(一)银行卡的含义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单位卡的申领和使用

1.申领

(1)申领单位卡的单位,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申领单位卡时应提供开户许可证、填制申请表,还需提供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企业资料;

(3)符合条件并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发给申领单位银行卡;

(4)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2.使用

在使用银行卡结算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几点规定: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银行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或者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4)需向账户续存资金的,应该使用转账方式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三)信用卡的透支

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对单位信用卡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规定如下:

1.单位卡的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同一账户的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四)单位银行卡的销户

当不再继续使用银行卡时,应主动持银行卡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如果办理销户时账户内还有余额,银行会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予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的,只有在还清透支利息后,符合下列情况的才可以办理销户:

1.银行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银行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银行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天的;

4.持卡人要求销户或者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银行卡45天的;

5.银行卡账户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交易的;

6.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办理销户时应当交回银行卡,有效银行卡无法交回的,银行直接予以止付。

(五)银行卡的挂失

银行卡丢失后,使用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如果因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赔偿该损失。

3.银行卡的相关法律常识有哪些

(一)银行卡的含义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单位卡的申领和使用

1.申领

(1)申领单位卡的单位,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申领单位卡时应提供开户许可证、填制申请表,还需提供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企业资料;

(3)符合条件并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发给申领单位银行卡;

(4)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2.使用

在使用银行卡结算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几点规定: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银行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或者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4)需向账户续存资金的,应该使用转账方式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三)信用卡的透支

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对单位信用卡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规定如下:

1.单位卡的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同一账户的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四)单位银行卡的销户

当不再继续使用银行卡时,应主动持银行卡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如果办理销户时账户内还有余额,银行会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予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的,只有在还清透支利息后,符合下列情况的才可以办理销户:

1.银行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银行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银行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天的;

4.持卡人要求销户或者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银行卡45天的;

5.银行卡账户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交易的;

6.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办理销户时应当交回银行卡,有效银行卡无法交回的,银行直接予以止付。

(五)银行卡的挂失

银行卡丢失后,使用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如果因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赔偿该损失。

4.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1.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

2.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

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

3.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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