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法规的体系,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简述我国法律法规体系..
2008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至此,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走出了一条不同寻常的中国特色之路。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路
1978年12月22日,历史铭记。
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公报,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迎来了春天。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迎来了春天。
1982年,现行宪法通过。宪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国家根本大法的通过,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宏伟的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2年11月14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指出,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截至今年两会期间,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涵盖宪法等七大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
而此时,我们已经将目光投向更远的2010年和2020年。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门类齐全;法律部门内部的法律规范齐备;法律体系内部不同的法律门类之间、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之间,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2020年较之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
中国特色的民主科学立法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至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16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一部法律,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诉求,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是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方式。
公民参与立法,是现代民主社会实现法治的基本原则。令人欣喜的是,征集公众意见、公民提出立法建议、立法听证会等已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常用方式。
2006年8月,安徽省合肥市农妇姜广元建议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立法,这一建议被列入该省2007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无独有偶,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此次修正缘于66岁农妇王淑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书”。
对于提高立法质量,普及公民法律意识、培植法律信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今后一般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以法律形式固定改革成果
改革的成果需要法律巩固,改革的深入需要法治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一过程中,党和人民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法律的制定又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进步。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此后,我国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一批重要的立法项目相继完成。
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法律根据,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1999年3月14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写入宪法。以制度的力量尊重与保障人权、保护私产等先进的价值观,更加全面准确地表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促进国家的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2.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如何组成的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
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我国法律效力体系。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3.法规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我国先后有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明确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在实践中得到坚持和完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
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宪法规定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到有力的推进,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不断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不断完善和发展,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产生、职能、活动以及监督等,保证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整个国家机构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和运转,国家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推进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进一步扩大了农村、城市的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有力推进了基层民主的发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颁布实施,为香港、澳门施政、立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依据,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促进了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
反分裂国家法将党和国家关于对台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原则和方针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发挥着重大作用。 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基础法律规则。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法律相继出台,为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物权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市场法则,强化国有资产保护,贯彻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合同法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优胜劣汰机制和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制度。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证券法等规范了特定领域内的市场行为。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在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发展进行适度宏观调控。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为相关领域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促进了中央银行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等,有力地推动了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
2001年以来,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和建立统一市场的需要,又修订了对外贸易法,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促进社会主。
4.我国法律体系有哪些
一、宪法(以宪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国家机关组织法、政府机构改革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二、经济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国民经济计划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金融法、工业企业管理法、农业经济管理法、商业管理法、交通运输法(包括海商法、航空法等)、对外经济关系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经济合同法(与民法中合同法之间关系待定)等。
三、民法
四、家庭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亲属和继承法等。
五、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土地法(包括土地征用法)、森林法、草原法、能源法、水利法、水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
六、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工会法、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法、劳动保护法、职工奖惩法等。
七、文教科技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教育法、科学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等。
八、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民政管理法、治安管理法、城市规划和建设法、卫生管理法、交通管理法(一般指维护城镇街道、公路等方面交通秩序的法规)、工农商行政管理法(包括企业登记法、商标法等)、行政诉讼程序法等。
九、刑法
十、司法程序法(以刑民事诉讼程序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和仲裁法、劳教法、劳改法、监狱管理法、国际私法(指冲突法)。
十一、军事法
5.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哪些
对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的规范的几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只包括宪法和法律,不2113包括其它规范性文件。
法律体系当然只应当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除了5261包括宪法和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虽然行政法规的地位次于宪法法律,但具有全国一体执行的效力,而在没有制4102定法律的领域,行政法规则起着法律的作用,特别是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1653权制定的暂行规定和条例,在未制定法律之前,当然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行回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答例等规范性文件。
这种意见可以归结为三层次论,即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层次构成。
6.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的特点:
首先,是由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规定为国家的根本制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相应地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由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构成法律体系全部七个部门的法律。换言之,凡是应当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体系形成中起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法律体系的主体,形成法律体系的关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出来。在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重要责任,立法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其次,是由我国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我国的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有56个民族。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情况,为了维护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取的是单一制。我国的这种国家结构形式要求国家的法制必须是统一的,而统一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惟一的。这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惟一性,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第三,是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必须有与相适应的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保障,这样才能避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被分割,才能避免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在经济活动中设置壁垒和障碍、排斥竞争,才能避免强化部门利益,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内在的规律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保障。 第四,是由我国的立法体制决定的。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构成的。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有关主权的事项等十个方面的事项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和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规定,另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就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地方事务作出的规定。这种立法体制是根据我国国情确立的,既保证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又充分考虑到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以及各地情况的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在这种立法体制下,行政法规不涉及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涉及有限的几个法律部门。 第五,是由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者之间,不仅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有区别的,而且它们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它们的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果有超越权限或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法律的这些规定,就是要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衔接、相协调、相配套,从而构成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整体,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最后,是由坚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决定的。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只有国家法制的统一,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才能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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