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100条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我国有多少条法律法规
一、按法律的国际因素,可分为 :
1、国际法
2、国内法
二、按法律的地位,可分为
1、母法(即宪法)
2、子法 (即根据宪法制定的其他普通法律)
三、按法所调整的内容种类,可分
1、实体法 (即规定、调整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法律,例如《刑法》)
2、程序法 (如《刑事诉讼法》)
四、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可分为
1、公法 (即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
2、私法 (即调整社会个体权益的法律,如《婚姻法》)
五、按法律所调整的具体内容。法律可分为:
1、宪法
2、刑法
3、民法
4、经济法
5、劳动和社会保险法
6、婚姻法
7、行政法
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9、知识产权法
10、商法
11、社会组织法
12、交通运输法
13、金融法
14、国土资源法
15、税务法
16、刑事诉讼法
17、民事诉讼法
18、行政诉讼法
19、非诉讼程序法(如仲裁法等)
这种分类也叫法律部门,争议最大,全球法学界都没有统一的法律部类划分。
2.高分求100条法律的基础知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
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
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0、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1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太度。 1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13、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若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 (2)、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常见的犯罪类型有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类型犯罪比较多。 1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
3.民事诉讼法100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4.中国工商法 全部法律条例
我国没有《工商法》,关于销售法律条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篇幅过长,第七章至二十三章请登录政府网站查询(详见参考资料),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
5.我国一共有多少条法律规定
法制是法治的保证,法律是法制的前提。
为了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根据宪法,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从此,我国的立法步入了规范之路。
近年来,为尽快建立起符合现行国际规则、适应我国国情,我国立法工作数量、质量齐头并进,驶上了立法的快车道,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程。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
现收集整理出国家法律法规共1109部,其分部情况如下: 宪法及宪法性法律:2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3条; 刑法类: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423条; 民法类:2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263条; 行政类:5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93条; 经济法类:84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63条; 财务税收法规:5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773条; 医疗医药卫生法规:5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83条; 道路交通法规:21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33条; 海洋法规:41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53条; 房地产及建筑法规:104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593条; 劳动法类:4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443条; 公务员相关法规:1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23条; 反腐倡廉(党内):2部; 知识产权:22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73条;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1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0条; 环保类:60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5条; 新闻出版:19部; 司法诉讼程序类:31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22条; 劳动教养法规规章:6部; 文物保护法规:8部; 广播电视政策法规:2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3条; 烟草法规:1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1条; 宗教法规:6部; 工商行政管理:11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59条; 信息化类:2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7条; 其它类:52部,涉及其它类司法解释:3条; 非典专题法规文件:134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7、地方各级人民政法组织法 8、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公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担保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继承法 收养法 婚姻法 民事诉讼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审计法 会计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预算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对外贸易法 环境保护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劳动法 公司法 国企破产法 票据法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保险法 海商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国籍法 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缔结条约程序法 仲裁法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 公证暂行条例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公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等等 参考资料: /2/080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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