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关于信访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我们现行正在生效的相关的信访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我国现行正在生效的相关信访法律法规《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中的6种违禁行为是什么?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6种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行为。(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5)煽动、串联、威胁、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上访的法规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信访行为,都必须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各省《信访条例》和各省《逐级信访制度》的规定依法、逐级、有序上访。
依法: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答复和处理意见。
逐级:根据各省〈逐级信访制度》规定,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先向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提出,不同意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的处理意见,可逐级向上反映。
信访事项一般实行乡、县处理,市级复议制度,应由乡级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先到乡级反映。乡级处理以后,如不同意,再到县一级反映,由县级再作处理。信访事项经县级处理,信访人仍不满意的,可持县级答复意见书到市级对口申请复议。
有序:上访人要按规定程序上访,遵守信访秩序,维护党政机关办公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设施。坚决反对集体上访,多人反映共同问题、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举4人以下代表,超过4人的一般不予以接待,必须选定4人以下代表,方予接待办理。
3.信访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中央2018对信访的新规定
2018年2月22日,司法部网站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全文,自2018年4月1日施行。
《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办法》明确规定8种情况,有关责任人要被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6、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7、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扩展资料:
此外有下列5种行为的也将被追责:
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4、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5、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5.信访人在信访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⑴信访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到当地信访部门和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⑵在当地信访部门和有关机关受理、办理期间,不得到上一级信访部门有关机关越级上访。⑶到上一级信访部门和有关机关上访,必须持有下一级信访部门或有关机关的书面答复意见或者提交下一级信访部门或有关机关的不予书面答复的证明。
⑷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部门不予受理。⑸信访人到信访部门或有关机关集体上访,应当推选出不超过5人(不含5人)的代表,到指定的场所接谈。
⑹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缠访、闹访,否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信访人在信访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⑴信访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到当地信访部门和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⑵在当地信访部门和有关机关受理、办理期间,不得到上一级信访部门有关机关越级上访。
⑶到上一级信访部门和有关机关上访,必须持有下一级信访部门或有关机关的书面答复意见或者提交下一级信访部门或有关机关的不予书面答复的证明。
⑷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⑸信访人到信访部门或有关机关集体上访,应当推选出不超过5人(不含5人)的代表,到指定的场所接谈。
⑹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缠访、闹访,否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款内容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扩展资料:
《信访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法规,2005年1月5日,《信访条例》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由此可见,信访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宪法赋予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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