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广州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广州有哪些消防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九条 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二、公安部61号令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三、北京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商场库房应符合: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保证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
2.广州律师法律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有哪些
一、劳动人事 1、协助顾问单位制定并修订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完善职工离职、辞职制度,为企业创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劳资纠纷,并妥善解决已经发生的劳资纠纷,减少和避免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风险。
2、了解并收集相关劳动人事资料,评估顾问单位存在的劳资纠纷隐患,进一步指导规范顾问单位内部劳动人事制度,协助完善现有的劳动人事方面的各种法律文件及与劳动人事相关的各部门规章制度及相关的行政管理制度,为顾问单位在劳动人事方面构筑公司治理风险防范法务体系; 3、及时解答公司在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咨询,优先代理劳动纠纷、工伤事故仲裁和诉讼。 4、律师在顾问单位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主要内容: 1)、企业劳动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2)、企业规章制度起草、修改和审查; 3)、向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劳动人事新法规和规章、提供劳动人事政策、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咨询; 4)、为企业培训劳动人事管理人员劳动法律知识,协助企业做好劳动安全管理; 5)、为企业做好社会保障相关内容的指导和法律咨询; 6)、为顾问单位的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制度。
保密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可以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不同的保密合同); 7)、定期了解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帮助企业规范其用工行为,使企业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合法引起的风险; 8)、指导企业提高收集证据技巧,指导企业运用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管理,避免、减少处理违纪员工而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承担的举证风险; 9)、提醒企业依法定程序制订内容合法的劳动制度,避免企业在仲裁、诉讼中不能履行举证责任; 10)、协助企业预防和处理工资、工伤、辞退、社保费和补偿金等引起的劳动争议; 11)、协助企业进行劳动年审和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等工作; 12)、协助企业申报内部规章制度备案和申报采用综合工时和经济性裁员审批手续; 13)、协助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续签工作和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14)、就劳动人事问题进行律师见证,签发律师函; 15)、根据企业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并进行劳动关系处理的方案设计; 16)、代理劳动合同鉴证; 17)、其他有关劳动事务; 二、合同管理 1.及时提供合同法律咨询; 2.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3.及时提供合同法律法规最新资讯; 4.为客户保管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档案; 5.为客户量身定做各类不同用途的合同范本; 6.起草、审查、修改协议、合同、章程、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法律文件; 7.应邀代表公司进行合同签约谈判; 8.合同违约索赔; 9.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办理律师见证; 10.接受公司法务部门外包服务,派驻常驻律师,与公司共建法务部门; 11.代理公司合同诉讼、仲裁; 12.资信调查、律师尽职调查,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3.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以上服务内容); 14.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协商确定)。 15.设置信用账户,合同履约监管法律服务; 16.公司法、合同法、外商投资、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17.根据客户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18.根据客户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9.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20.参与顾问单位的重大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21.合同价款催收,债权清收; 22。
律师在顾问单位合同管理的法律服务主要内容: 1、建立合理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防范与控制合同订立、履行、争议解决的法律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负责各类合同的审查,特别是合同主体的审查 。
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调查;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3、负责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监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示范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情况发生; 5、负责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洽谈及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签订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任何合同均需经过评审程序评审后,方可批准签订。 6、负责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
负责收集有关合同履行中对方违约、合同内容变更的证据材料,为以后产生纠纷时采取司法救济做好充足的证据收集的准备; 7、在合同的履行中,为规避、减少顾问单位责任,通过向对方发出律师函、通知、商函、联络单等文件,来固定对顾问单位有利的证据,并始终使顾问。
3.广州市关于零售行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些基础性的法律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略)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略)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略)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略)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略)1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略)14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略)15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16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略)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一些专用的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建议你买我国零售业法律法规大全,那种书讲的很全。
最基本的法律也就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实施意见》《合同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还有一些行业规定、技术标准什么的。
4.关于广州新劳动法辞职完整规定及条例
如果只是不适应工作环境,没有过于严重的情形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除了以上情况,你的请求是不会被支持的。
5.广州市社保法规有哪些
每月平均工资超过社会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办理个人储蓄性保险,两项均设立个人帐户制度,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死亡的; (二)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伤残,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 (三)其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因工伤残医疗期间的医疗费、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残废退休金、离岗退养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辞退的; (三)用人单位撤销、关闭、歇业而被辞退的; (四)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法被除名、解雇的; (六)其他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和丧葬费。
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一次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因患病、负伤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险分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和个人专户金。 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统一管理,集中调剂使用。
主要用于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时按规定开支的医疗费用。 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管理。
主要用于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开支。 个人专户金从劳动者工资收入中扣缴,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用于劳动者患病就医时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个人专户金超支而本人又确有困难时,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医疗保险调剂金补助。 第三十条 符合国家行划生育规定的女劳动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住院费、医疗费、产假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第五章 基金监督 第三十二条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及劳动者的代表组成。
其职能: (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 (三)接受申诉,反映社会各方面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解决; (四)每年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健全会计、统计、审计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督,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在同级范围内有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权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查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支付情况。 劳动者有权向本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查询有关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反映意见及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本条例实施范围而不按规定依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内仍不办理参 加手续的,除责令立即参加外,处以应缴社会保险基金一至三倍罚款,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瞒报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的,劳动行政部门除追回应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外,并对其处以应缴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规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每逾一日由劳动行政部门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者,除责令立即补缴外,处以应缴社会保险基金一至三倍罚款,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截留扣发劳动者社会保险基金的,劳动行政部门除如数追回外,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截留、扣发金额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的日期支付社会保险基金,逾期十五日仍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及管理费,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基金运营严重亏损,由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行本条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商业性保险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条中的“工资总额”、“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均按市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范围和。
6.广州宅基地多买多占法律法规
宅基地没有多买多占一说,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经过地方人民政的行政审批,并且对象限定为农村本集体成员,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的规定:
第八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 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广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为:
(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
(二)农村村民原址拆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原住宅产权清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原址拆建住宅申请。
(三)不得申请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情形:农村村民不符合分户条件,或存在“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一律不得申请。
参考信息来源:
/Item/6483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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