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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的对策

时间:2021-04-24 18:36
本文关于完善法律法规的对策,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对策有哪些

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设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律师。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是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的文明与民主的象征。 律师在维护国家的法制(法治)、保障当事人利益等方面都发挥着特殊和突出的作用。

因而,在两大法系的几个主要国家中都有着较为健全和合理的律师职业制度。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在制度设计和现实运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对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而言,普遍存在以下几项主要问题: (1)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问题; (2) 律师阅卷权问题; (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4) 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 (5) 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被采纳的问题等等。 通过对我国辩护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是很大的,辩护律师对现代刑事诉讼有很大的重要性; 根据未来诉讼格局的新变化提出了以下这几点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对策: (1) 建议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推行公诉人当事人化; (2) 明确“程序性辩护”的法律地位并充分肯定其法律意义; (3)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及其内容等。

犹太教的经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我们要有足够的勇气去改变我们所能够改变的东西,要有足够的耐心去忍受我们所不能够改变的事物,同时要有足够的智慧区分前二者。中国律师,是一个需要足够勇气与激情的行业,是一个需要足够耐心与智慧的事业。

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自由、独立、尊严与价值的事业,也是一项充满挑战、风险甚至血泪的艰难事业。 让我们坚信中国律师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2.完善法律体系是应对责任风险的对策吗

完善法律体系 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 例如,目前普遍地认为监理单位应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众所周知,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者不能依法办事,就会使得法律责任不清,甚至无从谈起。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对含义模糊或无法实施的应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的行业自律组织,需要站在更高的角度来认识这个问题,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设备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3.我国法制建设的弊端及对策

写论文吗》?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

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一、我国现阶段公民意识欠缺的原因 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还不是很强,还存在一些影响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 (一)臣民意识的影响 从历史上看,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维护皇帝的权力、地位和尊严,树立皇帝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出发点。

而且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也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一言也可以废法,使古代中国形成了系统严密的官僚体制,这种封建专制制度培育出的是适应封建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近代以来,中国曾经有过几次思想启蒙运动,但由于各种原因,大都是昙花一现。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群众翻身做了主人,然而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在思想文化方面,人权观念、自由与平等、个性解放等现代价值观念统统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而抛弃,而许多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封建主义的东西,其中就包括臣民意识却一直存在了下来。

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较大的解放,但由于缺乏系统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家长制、特权思想、臣民意识在一部分人的大脑中仍然根深蒂固。 (二)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但在古代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

这主要是由于:1.客观上由于自然经济、宗法家族和集权专制三位一体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商品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与之相联系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与成长。

这是传统社会民众缺乏权利意识的客观原因。2.主观上由于儒家思想一向推崇重义轻利。

受其影响,时至今日部分公民依然羞于言利,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居然会因打官司有贪利嫌而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这就不是现代公民应有的意识和行为。

(三)公民教育的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证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而没有及时转变思路。转变到提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上来。

这也是导致公民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四)社会转型期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这主要表现为:1.存在着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所谓制度空场,就是制度的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无相应的活动规则。

所谓制度冲突,就是不同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比如在法律、法规方面,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干着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勾当。

2.现存制度的效率不高或无效。制度的效率是指制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的大小。

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没有约束力,则是无效。如制度对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等行为的规定,基本上是无效的。

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有一定约束力,但没有达到制定制度时的预期效果,则是效率不高。如制度对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行为的规定。

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甚至出现了诸如打假者被打、索赔者索不到赔、纳税人竞争不过高逃税等现象。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对公民意识的形成起着抑制作用。

二、提高法律意识的途径及方法 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笔者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际状况,认为主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必须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所谓外部环境,主要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

经济环境方面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为现代法律意识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政治环境方面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民主体、政治活动程序和政治观念的科学化。

因为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识是在民主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文化环境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作为精神文明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必然要受到精神文明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公民法律意识的完善和提高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完善和发展。所谓内部环境,主要是指法制自身状况。

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和制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二是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

4.如何充分认识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为新形势下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 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 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 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法律 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力地维护和发展了最广大 人民的根本利益。

5.如何加强法律修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被侵犯的权益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

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

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

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

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理论性,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实现法治目标、评论、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

法律意识、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这意味着,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是通过其掌握、所学的专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学习者,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产生最佳方案,但健康检查不合格,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经常性参观监狱,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融入大学生的内在性需要,才可能守法。

原来,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发挥各有关专业课程在进行法制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能,由于课时少,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5]从这段心语中,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老师不断提出问题。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死记硬背、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校园并不平静,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另外,犹如蜻蜓点水,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第二、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为什么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

二勿容置疑,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不少为“半路出家”,把法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

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效率,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其优点是能让更多的同学参与案件的分析,结果念人震撼。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

目前,除进行宪法,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也正是基于诸类现实而重大问题的近忧和远虑,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的答案。

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然而,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最终导致行凶杀人,而且使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学生和老师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大大小小的高等学府里。

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正是受这种不合理认识因素的影响。

比如、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知识性,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未被录用。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更重要的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正义的象征。

2003年3月28日,“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

6.如何做到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一 端正态度,摆好位置。法律法规众多,学习枯燥无味,学习者要端正学习态度,虚心学习,认真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

二 从基础学起。学习法律法规,要从基础理论学起,掌握了基本的理论知识,培养理论素养,在涉及到具体问题运用法律条文时就会得心应手。

三 坚持学习。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更新,几乎每天都有生效的法律法规,所以要想学好法律,一定要坚持不断学习,随时掌握最新动态,比如一个法律已经废止很多年了,你还拿来适用,就会被当作笑话了。

完善法律法规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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