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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19:48
本文关于走私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走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走私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走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它不仅影响国家税收,冲击本国工商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现象,可谓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有极大的危害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走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走私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走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它不仅影响国家税收,冲击本国工商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现象,可谓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有极大的危害性。

3.关于走私的判决条件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破坏海关管理秩序、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者物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督、检查、偷逃税款及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走私罪的特征是: 一、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律法规,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四个内容: 1、侵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准许、限制、禁止制度; 2、侵犯国家对进出口的非贸易性物品实行准许、限制、禁止制度; 3、侵犯对金融、外汇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4、侵犯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制度。

走私罪正是破坏了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上述管理制度而构成犯罪。 二、走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偷逃海关关税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准许、限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

三、走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单位。 三、走私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走私罪,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至一百五十七条的有关的具体规定定罪量刑。

4.走私罪的法律解析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六条修改: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补充规定(四)》 修改的4个罪名之一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出修正,将原条文保护的对象由“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在研究起草这一罪名过程中,对于是否将罪状中的“其他”二字体现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将本款罪名确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其他”属于列举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范围上有一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现。

第二,对于类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过规定,如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应的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并没有出现“其他”二字。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关于走私罪有哪些法律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特殊形式的走私罪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间接走私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走私共犯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6.走私犯罪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1.如何确定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的时间点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时,对于海关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以及审定完税价格的时间点等问题,研讨会形成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计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海关总署缉私局《关于连续走私行为计核税款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于连续多次实施走私行为,有证据证明每次走私行为发生时间的,应当适用每次走私行为发生之日的税则、税率、汇率计核偷逃税额。多数意见认为,走私犯罪案件具有多样复杂性,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核定偷逃应缴税额。

对于绝大部分能够查明走私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的,应当以走私犯罪行为之日的税则、税率、汇率为标准予以计核。2.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由于关税税率往往基于国家政策等因素适时作出调整,有些走私案件会出现进口税率较高,而在案发或审判时的关税已经降低甚至免征的情况。

针对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少数意见认为,关税税率调整在性质上属于政策、法律变更范畴,应当遵循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变动后的关税税率重新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多数意见认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对于关税税率的调整,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政策、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并不影响走私犯罪行为时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

3.促销赠品是否应认定为走私货物、物品走私案件中,有的境外供货商在出口货物时,会给予国内进口商一定比例的促销赠品,在认定偷逃应缴税额时,是否应将促销赠品计入走私货物数量,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属于促销赠品的,应将赠品排除在走私货物的数量之外,以客观反映偷逃应缴税额的实际情况。另一种意见认为,赠品也应当按照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估价,一并纳入进口征税范围。

理由是:从实质合理性角度分析,促销赠品是民商事主体之间实施市场让利行为的产物,具有利益交换属性。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对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否应当修改,研讨会形成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关税5万元的入罪标准系1997年刑法条文所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标准已不能适应打击走私犯罪的需要,应适度提高。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宜参照逃税罪的规定,除规定一定数额标准外,同时将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入罪要件。第三种意见认为,走私犯罪严重侵害国家税收制度,且呈常见多发态势,宜从严打击,坚持原有的5万元入罪标准。

逃税罪的比例追诉标准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既然立法未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相同规定,则不宜由司法解释加以限制。5.单位与个人走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统一问题对于单位与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应否统一,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单位与个人走私的定罪量刑标准应保持统一。

理由是:这样做既防止犯罪分子“借壳”逃避刑事处罚,也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其不同特性分别规定定罪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单位犯罪系常见形态,如果将单位走私的入罪标准由25万元降至5万元,走私犯罪案件数势必会大幅增加,单位走私犯罪的处罚标准也将相应降低而使量刑加重。三、小额多次走私行为的法律适用6.“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否确定入罪数额标准针对“又走私”是否需要规定偷逃应缴税额标准,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少数意见认为,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又走私”规定一个合理的偷逃应缴税额标准。

理由是:这样既可避免不论数额多少导致刑事手段过度使用,也可使刑法与行政法规更好地衔接。多数意见认为,本条规定是走私犯罪的并列治罪标准之一,不应再行规定偷逃应缴税额标准,否则标准重叠,不利于有效规制。

7.如何确定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起止时间由于走私行为发生与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时间往往不同,就如何认定“一年内”的起止时间,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少数意见认为,应以第二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时作为“一年内”的起算点,以反映行为人漠视法律制裁的主观恶性程度。多数意见认为,应以“又走私”行为之时作为“一年内”的起算点,以保持依危害行为确定处罚标准的一贯立场。

理由是:以“又走私”行为作为起算点,往前计算一年时间,既符合以危害行为确定处罚限度的刑法基本立场,也便于判断其间是否“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事实情况。8.“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对象范围针对“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对象有无限制,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并未。

7.走私犯罪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1.如何确定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的时间点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时,对于海关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以及审定完税价格的时间点等问题,研讨会形成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计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海关总署缉私局《关于连续走私行为计核税款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于连续多次实施走私行为,有证据证明每次走私行为发生时间的,应当适用每次走私行为发生之日的税则、税率、汇率计核偷逃税额。多数意见认为,走私犯罪案件具有多样复杂性,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核定偷逃应缴税额。

对于绝大部分能够查明走私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的,应当以走私犯罪行为之日的税则、税率、汇率为标准予以计核。2.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由于关税税率往往基于国家政策等因素适时作出调整,有些走私案件会出现进口税率较高,而在案发或审判时的关税已经降低甚至免征的情况。

针对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少数意见认为,关税税率调整在性质上属于政策、法律变更范畴,应当遵循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变动后的关税税率重新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多数意见认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对于关税税率的调整,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政策、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并不影响走私犯罪行为时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

3.促销赠品是否应认定为走私货物、物品走私案件中,有的境外供货商在出口货物时,会给予国内进口商一定比例的促销赠品,在认定偷逃应缴税额时,是否应将促销赠品计入走私货物数量,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属于促销赠品的,应将赠品排除在走私货物的数量之外,以客观反映偷逃应缴税额的实际情况。另一种意见认为,赠品也应当按照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估价,一并纳入进口征税范围。

理由是:从实质合理性角度分析,促销赠品是民商事主体之间实施市场让利行为的产物,具有利益交换属性。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对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否应当修改,研讨会形成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关税5万元的入罪标准系1997年刑法条文所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标准已不能适应打击走私犯罪的需要,应适度提高。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宜参照逃税罪的规定,除规定一定数额标准外,同时将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入罪要件。第三种意见认为,走私犯罪严重侵害国家税收制度,且呈常见多发态势,宜从严打击,坚持原有的5万元入罪标准。

逃税罪的比例追诉标准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既然立法未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相同规定,则不宜由司法解释加以限制。5.单位与个人走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统一问题对于单位与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应否统一,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单位与个人走私的定罪量刑标准应保持统一。

理由是:这样做既防止犯罪分子“借壳”逃避刑事处罚,也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其不同特性分别规定定罪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单位犯罪系常见形态,如果将单位走私的入罪标准由25万元降至5万元,走私犯罪案件数势必会大幅增加,单位走私犯罪的处罚标准也将相应降低而使量刑加重。三、小额多次走私行为的法律适用6.“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否确定入罪数额标准针对“又走私”是否需要规定偷逃应缴税额标准,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少数意见认为,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又走私”规定一个合理的偷逃应缴税额标准。

理由是:这样既可避免不论数额多少导致刑事手段过度使用,也可使刑法与行政法规更好地衔接。多数意见认为,本条规定是走私犯罪的并列治罪标准之一,不应再行规定偷逃应缴税额标准,否则标准重叠,不利于有效规制。

7.如何确定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起止时间由于走私行为发生与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时间往往不同,就如何认定“一年内”的起止时间,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少数意见认为,应以第二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时作为“一年内”的起算点,以反映行为人漠视法律制裁的主观恶性程度。多数意见认为,应以“又走私”行为之时作为“一年内”的起算点,以保持依危害行为确定处罚标准的一贯立场。

理由是:以“又走私”行为作为起算点,往前计算一年时间,既符合以危害行为确定处罚限度的刑法基本立场,也便于判断其间是否“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事实情况。8.“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对象范围针对“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对象有无限制,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并未。

8.求走私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走私是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有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管理,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逃避的行为。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9.关于走私的判决条件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破坏海关管理秩序、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者物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督、检查、偷逃税款及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走私罪的特征是: 一、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律法规,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四个内容: 1、侵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准许、限制、禁止制度; 2、侵犯国家对进出口的非贸易性物品实行准许、限制、禁止制度; 3、侵犯对金融、外汇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4、侵犯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制度。

走私罪正是破坏了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上述管理制度而构成犯罪。 二、走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偷逃海关关税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准许、限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

三、走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单位。 三、走私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走私罪,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至一百五十七条的有关的具体规定定罪量刑。

走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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