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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20:24
本文关于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原发布者:王晓宁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2.高速公路有没有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有管理条例: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速度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后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

3.高速公路的规则

由于高速公路比普通道路有一定的区别,所以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司机和乘客,要遵守一些附加的交通规则。这些基本上是:

超车(在香港也称为爬头):只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超车(在实行左侧通行的国家只能右侧超车,在实行右侧通行的国家只能左侧超车)。但是,在一些地方,允许在塞车中右行(或左行)“通过”,而非超车。

行驶:只可以在主线车道道(和在必要时间,在超车道)行驶。路肩、匝道与紧急停车湾里不能行驶。但是,基于交通纾解的需要,台湾的高速公路会开放固定时段以及特定路段得路肩供驾驶人使用,以暂时解决道路容量不足的问题。

停车:不准在超车道和行车道上停车,只准在车辆故障或其他意外时在路边(在应急车道里面)停车,停车之后应当放置应急标志,以便警告其他车辆注意安全。

车速:不足最低限速者,以及超速者(所谓“飙车”),都是违法行为,尤其对于超速,会有比较昂贵的罚金,甚至于会扣留或者吊销驾驶执照。

世界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一些相关规定:

台湾:基于许多安全顾虑,高速公路不开放重型摩托车行驶,但担任国宾车队护卫及开导任务之宪警、执行紧急勤务之公路警察或执行高速公路隧道紧急任务之摩托车,不受此限制。

中国大陆:以前新司机在第一次领到驾驶执照之后的第一年不准开车上高速公路,同时新司机在这一年内要在车尾部贴上统一核发的“实习”标志,以确定是否是新司机。这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后审议表决通过之前被法律人士删除。

瑞士:已在即将驶出高速的匝道车辆,可以右侧“通过”车辆。此外,万一在上路时遇到无法正常驶入行车道的事况,可在停车带短距离行车,但必须在最早的时间进入行车道。

美国:美国各州有关高速公路的法规都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州都有规定多轴车,如大货车和连接车,应驶于外线。另外,大多数驾驶者都有“位在越内线的车辆应该开越快”的默契。

4.关于高速公路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路项质量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

5.四川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zyling1208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章投资人招标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6.高速路有哪些违法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措施。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限行措施由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具体处罚标准由地方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交通规则高速路交规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8.四川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养护、收费、清排障、车辆救援、服务区经营、信息服务等应当达到全省级统一的运营服务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和服务平台,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网的运行监测、指挥调度、信息发布、投诉受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循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高速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基坚实,路肩及边坡平顺,排水畅通,绿化正常,有关设施及标志标线齐全完好。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周期性、预防性养护,按照规定编制中长期养护计划和年度养护计划,并报送省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高速公路实行养护资金保障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路产管理等机构,按照规定加强养护巡查和技术检测。

对达不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对存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及时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巡逻中发现高速公路存在交通标志缺失、损毁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限期恢复。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并按照国家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作业及验收。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高速公路进行大修、中修和其他占用高速公路的施工前,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办施工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作业前,应当提前告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其他涉路施工按照养护作业的安全防护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科学合理设置施工区域,在养护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 (二)养护作业原则上不得双向全幅封闭高速公路。因特殊情况需要双向全幅封闭高速公路,单向全幅封闭借用对向车道分流车辆,或者占用单向一个车道作业的路段在2公里以上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在养护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将施工路段、施工时间、绕行路线等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三)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速通行、变更车道等交通管理措施; (四)及时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养护废弃物; (五)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六)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养护的其他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过往车辆应当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作业车辆、设备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道路养护施工、涉路施工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施工中交通安全标志标识不符合规范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或改正,并移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沿线可变情报板、媒体等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高速公路路况和交通安全管理状况等服务信息,便于公众出行。 第三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并在高速公路入口以及沿途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成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

高速公路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装载危险品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力量不能有效处理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救援、清排障、疏导交通等,尽快恢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路况信息,并报告指挥调度中心,采取措施疏导车辆。造成车辆堵塞的情形不能在2小时内处理完 毕或者车辆堵塞长度超过2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采取远端分流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应当告知。

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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