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公章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关于公章使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具体有哪些
我国尚无统一的印章管理法律,也没有任何一个法律专门拿出一个章节来予以规范,专门的系统的规定效力最高的就是,《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属于行政法规),其他都比较分散,一般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
1、《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2、民政部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如《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等,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规定印章刻制有关内容。我国对于单位公章管理很严格,公章的管理是强制性的,各企业必须遵守。任何人开办企业都应当进行工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公安部门办理印章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刻制单位刻制。如果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就刻制公章,其行为的违法性是不言而喻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有的甚至构成犯罪。
3、我行的《中国建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印章管理补充规定》。
在我行内部规章制度中,特别是要认真掌握《印章管理办法》和《印章管理补充规定》,是我行印章管理的最高效力的规章。按照法律语言来说,《印章管理办法》的全行印章管理中的地位相当于宪法在我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得与之相违背。制定了就一定要遵守,为什么我们行这么重视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加大对“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惩戒力度,因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会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很多案件银行作被告的情况下,原告拿出银行自己制定的规章,法院可能作为判断银行有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依据,判决银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业务部门起草的业务专用章的有关规定,如《个人贷款业务印章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印章管理暂行规定》、《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等
5、法律部门起草的2个规章,《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管理办法》、《签字样本管理办法》
2.公章的法律法规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3.有关公章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公章的用途有哪些
1.企业公章需要由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私自用章、借用、丢失;
2.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者其他公司材料需要通过申请才可以使用;
3.公章盖章文本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传真件,文本文字必须清晰、正确、不得有涂改,若出现涂改必须在其位置进行加盖公章;
4.公章必须和落款名称相符,盖章应端正清晰,齐年印月,签名盖章一起的,必须先签名后盖章;
二、公章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章因为其代表公司许多的权益,所以在法律上也有很多的规定,其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会有相应的惩罚如: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3.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4.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求有关公司印章的法律法规
我国尚无统一的印章管理法律,也没有任何一个法律专门拿出一个章节来予以规范,专门的系统的规定效力最高的就是,《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属于行政法规),其他都比较分散,一般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民政部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如《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等,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规定印章刻制有关内容。
我国对于单位公章管理很严格,公章的管理是强制性的,各企业必须遵守。任何人开办企业都应当进行工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公安部门办理印章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刻制单位刻制。
如果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就刻制公章,其行为的违法性是不言而喻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有的甚至构成犯罪。拓展资料: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为。公章的刻制: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章的启用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公章启用应报总经理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1、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2、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
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5.对于刻章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1、凡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刻制印章 应具备的条件:
(1)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公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由企业出具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是分支企业的,证明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要总公司盖公章,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
6.公章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公司具有的法律效力还挺高的,属于法人权利的象征,通常情况下,在和他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盖上公章,并且还需要法人签字,很多的文件、报告在盖了公章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只要盖了公章,一切后果就要由单位负责。
扩展资料
公章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 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公章
7.法律对公章的要求
刻章需到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制单位刻制公章,一切私刻公章均属违法行为,所刻印章无任何法律效力。
公章最好使用铜、不锈钢、牛角或木头的材质,因为如需在银行开对公账户时红胶、光敏印等属偏软材质,银行不给予备案,无法完成留印鉴的程序。
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制单位会依照所在地公安局规定的尺寸为您制作(各地要求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
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门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径为1.4cm,圆边宽为0.12cm,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即单位部门名称放在星下方作横排,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8.法律对公章的要求
刻章需到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制单位刻制公章,一切私刻公章均属违法行为,所刻印章无任何法律效力。
公章最好使用铜、不锈钢、牛角或木头的材质,因为如需在银行开对公账户时红胶、光敏印等属偏软材质,银行不给予备案,无法完成留印鉴的程序。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制单位会依照所在地公安局规定的尺寸为您制作(各地要求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门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径为1.4cm,圆边宽为0.12cm,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即单位部门名称放在星下方作横排,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9.求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各种公章的管理,便于公章的刻制、使用、销毁等各环节的工作,减少和避免因公章疏于管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公章的刻制、使用、保管、销毁中负有责任的部门及个人;适用于对公司将产生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解除作用的所有印章;适用于公章的刻制、留档、保管、备案、使用、销毁全过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称公章,是指以公司的名义经正常申报后统一刻制和销毁,在公司内予以保管,对各种文件加盖后将对公司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解除作用的公司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授权委托代理人名章、各分公司和项目部印章、公司内各部门印章、涉及技术内容的印章、专门用途印章等。
第四条:公章等级:根据公章重要程度和使用分类,分为以下三级: A级: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结算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B级:各分公司和项目部印章;公司内各部门印章;授权委托代理人名章;工会章;涉及技术、品质确认内容的专用章。
C级:对文件、原辅料、其他物资的收发章;日常生产、检验用章;在公司内使用的印章等。 第五条:公章刻制: 1、由公章使用人以《书面请示书》形式向总经理请求刻制。
2、总经理批准后转行政办公室向国家法律法规指定有资格刻制的单位统一刻制,其中需要向公安、工商、银行等申请并备案的由行政办公室办理。 第六条:公章使用 1、加盖A、B级公章须进行登记。
登记册保留于公章责任人处。登记项目包括盖章时间;加盖公章文件名、份数、用途内容摘要;经办人;文件传递对方全称等。
2、盖章由保管责任人在盖章申请人在场情况下加盖,之后立即收回存放处。 3、经常性、常规的公章加盖,可由公章使用人列出详细资料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批准后随时加盖。
如:税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表、经批准后的支票签出等。非经常性、常规的公章加盖,须经以下程序: 4、A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 盖章申请人填写《书面请示书》; 对需盖章文件报本部门负责人确认; 非日常、常规业务范围的报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报总经理确认批准; 由公章保管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5、B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 盖章申请人将需盖章文件进行确认。 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由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6、C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 由公章责任人自行确认、登记并加盖。
第七条:公章留档和备案: 1、公章刻制完成后,由行政办公室在印章登记册上登记,包括刻制时间、刻制经办人、公章全称、使用期限、使用范围、保管责任人等。 2、在将公章交付保管责任人之前,行政办公室须在公章预留印鉴上第一次加盖,以区别于伪造、仿制、冒用行为。
3、A级印章除以上登记、预留印鉴程序外,还须向公安、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公章保管: 1、公章一律存放于公司内。
其中A级公章存放于保险柜内;对于B级、C级公章,有保险柜的部门存放于内,没有的,存放在办公桌抽屉中并须加锁。 2、公章保管人为公章责任人,要与公司签定《公章保管责任书》。
对公章的使用负有首要责任。 3、因事由特殊必须将公章带离公司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A级公章带出必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其他公章带出必须经该分公司或该部门负责人特别批准; 要有两人以上监管和控制,其中一人是领导干部; 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带回公司并不得晚于18:00前收入保管处。
第九条:公章丢失: 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丢失责任人以《书面请示书》形式向总经理报告。写明丢失时间、原因、可能去向、自己应负的责任和建议处罚程度,公章使用范围和可能对公司造成各种权利、义务上的损失等。
2、丢失公章按本规定第五条进行重新刻制:留档、备案和保管。 3、A级公章须向有关部门重新备案,并在公章丢失后三日内由行政办公室办理在报刊上刊登原章作废和启用新章的声明。
4、由总经理决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5、需要向业务关联单位通报的,在公章丢失后三日内由行政办公室备案,公章保管责任人负责进行。
第十条:公章损毁: 1、由保管责任人以《书面请示书》形式向总经理请示报告,写明损毁时间、原因、公章使用范围。 2、重新刻制程序和对责任人的处罚执行上一条规定中第1、2、4项。
第十一条:公章销毁: 1、由责任人以《书面请求书》形式向总经理报告,写明销毁时间、原因、公章使用范围等。 2、由行政部在两人以上监控下彻底销毁并登记。
3、需办理登报作废或需向业务关联单位通报的执行第九条第3、5项规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 1、对于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有关人员、主管部门领导均有权责令其改正和执行(或提出建议)相应处罚措施。
2、严重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害时,给予责任人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和经济处罚措施: 1、行政处罚:警告;书面检讨;降职;降薪、开除(解除劳动关系)。
2、经济处罚:罚款XXX—XXXX元,对损失予以赔偿或部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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