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安置帮教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现在对刑释人员有哪些政策
具体依你们当地优惠政策为标准(大致参考如下):第一条 为了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境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劳改机关、劳教机关应当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出监、出所教育,并对其在劳改、劳教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填写出监或解教登记表,移交接受地公安机关。
第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劳教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就业劳改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劳改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留场就业证书,给予落户。
第七条 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在刑释、解教30日内,持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到接收地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到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户等手续。
第八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安置。安置后,工龄、职务和工资待遇按照现行规定重新评定。
第九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系城镇无业人员,或者已被原单位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到其户口所在地进行待业登记。对参加招工考试,考核合格者,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录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暂时无业可就的,可 以进入人才、劳务市场。
第十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是农村户口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安置。在劳改、劳教期间,口粮田、责任田(山)由其亲属承包经营的,由亲属退还;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的,由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刑释、解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因公致残的,由劳改、劳教单位在刑释、解教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其有法定义务的亲属赡养或抚养;确实无依靠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在劳改单位已留场就业的,其生活由所在的劳改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刑释、解教人员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业余学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准予报考,经考试合格的,应予录取。
第十四条 刑释、解教人员接收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帮教组织,落实帮教责任,制定帮教措施,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帮教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置帮教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刑释人员有哪些政策
具体依你们当地优惠政策为标准(大致参考如下):第一条 为了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境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劳改机关、劳教机关应当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出监、出所教育,并对其在劳改、劳教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填写出监或解教登记表,移交接受地公安机关。
第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劳教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就业劳改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劳改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留场就业证书,给予落户。
第七条 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在刑释、解教30日内,持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到接收地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到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户等手续。
第八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安置。安置后,工龄、职务和工资待遇按照现行规定重新评定。
第九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系城镇无业人员,或者已被原单位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到其户口所在地进行待业登记。对参加招工考试,考核合格者,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录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暂时无业可就的,可 以进入人才、劳务市场。
第十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是农村户口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安置。在劳改、劳教期间,口粮田、责任田(山)由其亲属承包经营的,由亲属退还;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的,由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刑释、解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因公致残的,由劳改、劳教单位在刑释、解教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其有法定义务的亲属赡养或抚养;确实无依靠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在劳改单位已留场就业的,其生活由所在的劳改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刑释、解教人员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业余学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准予报考,经考试合格的,应予录取。
第十四条 刑释、解教人员接收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帮教组织,落实帮教责任,制定帮教措施,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帮教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置帮教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3.刑释人员有那些帮扶政策
刑释解教人员属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促进就业政策。各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与再就业要给予热情帮助和大力扶持,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刑释解教人员属农业户口的农民,在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和完善异地协查制度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们通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
刑释解教人员属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差额补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属农业户口的农民,在承包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由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送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支持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刑释解教人员申请个体经营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费用,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在回归社会后,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据此可以享受就业培训、减免有关费用等权利。
基本就上面这些。望采纳我的回答。
4.安置帮教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任务
安置帮教工作主要任务2113: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5261种形式,对帮教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帮教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4102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1653
3、依版法组织帮教安置对象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帮教对象解决在生活、法权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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