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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5 10:30
本文关于关于教师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有关教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2.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3.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一、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教育教学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 一、教育法制的有关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来讲,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应明确以下几点: 1、依法治教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等教育十分明显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经费拨款、举办校办产业、捐资助学等有关教育的活动。 3、依法治教的依据: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理解“依法治教”这一概念必须与“以法治教”、“以罚治教”相区分。 注意区别“教育法制”与“教育法治”。

前者是指与教育法律制度有关的概念,后者则与“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涵、外延基本一致;狭义的教育法专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规范(简称教育法规)——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二)受教育机会平等(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统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体现为统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调整有关教育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有关教育的活动”,专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其它活动。

“社会关系”专指前述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内部及教育外部关系。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特征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

其特征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征基本相同,即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二)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后果——当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又称“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

2、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规定。 2、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规定。

3、办法——对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1、执行法、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五)教育规章 按照制定发布机关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 1、部门教育规章 2、政府教育规章 教育法规体系 层 级 形 式 制 定 机 关 第一层次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教育单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三层次 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 第四层次 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第五层次 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国务院部委 政府教育规章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基本原则 2、教育管理体制 3、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5、教育经费的筹措体制 6、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的主要内容 《教师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制定的单行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教师的任用制度 3、教师的培养、培训和考核 4、教师的待遇 5、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另外,《教师法》还对教师的申诉制度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一)物 1、不动产 包括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

2、动产 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二)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二讲 教师与法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 法律。

3.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4.我老师到底涉及了哪些法律

1、教师法。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2006年《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中“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的规定,禁止组织集体补课、有偿补课的行为;要加强督导检查,对违规补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

等等。

可在当地的教育局投诉或向新闻媒体暴光。

5.我国法律对教师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编辑本段]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6.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1、教育法律法规要普及,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教育法律法规要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7.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

不知道您满意吗?祝事事如意,元宵节快乐!

8.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关于教师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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