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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7 11:24
本文关于国际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7日讯:

1.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种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2.国家法律有哪些

我国的法律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

(1)刑事方面。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3.国家有哪些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主要分为十部分,分别是:(一)宪法 宪法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占主导的地位。

现行的宪法部门有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宪通过的17条修正案。

第二层面主要有包括以下宪法性的法律文件和规范:1、国家机关组织法;2、选举法和代表法;3、国籍法;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5、民族区域自治法;6、公民基本权利法;7、法官法、检察官法;8、立法法和授权法;9、其他附属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第三层面是有关宪法的解释。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部门不像宪法、民法、刑法一样有一部法典,而是由许多单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这是由行政管理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决定的。

(三)民法和婚姻家庭法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很广,民法主要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商品流通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等,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

其他经济关系,如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等纵向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经济法或行政法调整。民法还调整属于民事范围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名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法人的名称权等。

(四)商法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同民法、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调整的是商事关系或者商事行为,即企业组织和商业活动。

不属于商业行为的,不予调整。 属于商法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1、公司法;2、票据法;3、保险法;4、担保法;5、期货交易法;6、海商法;7、破产法;8、贸易法等。

(五)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调整的是经济领域中的纵向关系。

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和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泛指的经济法是不同的。泛指的经济法,包括一切有关经济内容的经济立法和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则主要是指那些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之间有既往极为密切的联系,由于其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故有关的法律规范之间有所交叉,如经济合同法,既可以适用于经济合同,又可以适用于民事合同。(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有: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制度,劳动报酬、工资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劳动保障和生活福利,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职工培训、工会和职工自主管理,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法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制度,等等。 (七)军事法 军事法是指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法律部门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组成该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有以下三个层次: 1、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预备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2、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法规; 3、由中央军委各总部、国防科工委等单独制定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军事规章。

即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涉及军事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等。

像《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既可以属于军事法律部门,又属于刑法部门。 (八)环境法 环境法是指调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法律部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两大类。自然资源法主要是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等等。环境保护法主要是指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

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九)刑法 刑法是指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一个最基本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采用的调整方法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即刑罚的方法。

该部门是以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的。在我国,凡是以刑罚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部门。

该部门最主要的法律规范是1997年通过的《刑法》,还包括一些散见于经。

4.国家共有多少条法律

LZ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望采纳,谢谢

只能一共有二十三章,加上附则一共四百二十八条详情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告诉你有多少法律,多少条没有人清楚。

宪法类31部;经济法类344部;财务税收法规136部;刑法类101部;医药法规类204部;道路交通法规82部;民法类63部;海洋法规32部;房地产及建筑法规230部;行政类185部;劳动法类96部;公务员法律法规12部;反腐倡廉

6部;知识产权13部;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76部;环保类157部;新闻出版33部;司法诉讼程序类46部;劳动教养法规规章7部;文物保护法规20部;广播电视政策法规27部;烟草法规38部;宗教法规7部;工商行政管理245部;信息化类30部以及其他类数百部。

具体看进入 /t1.htm(中国法律大全)查看。

参考资料: /t1.htm 一共有二十三章,加上附则一共四百二十八条详情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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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采纳,希望解决你的问题

5.国家有几种法律

1.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代表,是整个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设立由宪法予以规定;

2.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有如下三种:

1)在议会制国家,即有国家元首,又有政府首脑,元首不行使行政权,权力有限,又称“虚位元首”。(英国、德国)

2)在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即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又行使最高国家行政权,领导政府。(美国)

3)议会制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不是政府首脑,但行使大部分行政权,并有权通过议会任命政府首脑,掌握主要国家权力。(法国)

6.国家颁布了那些法律、法规

1959年以前

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1931)

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雅典宪章》(193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海牙公约)》(195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1956)

1960—1969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1962)

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196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68)

1970—1979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1972)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历史性小城镇保护的国际研讨会的决议》(197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1976)

马丘比丘宪章(197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1978)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1978)

1980—1989年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一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佛罗伦萨宪章》(1982)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198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1989)

1990—1999年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1990)

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奈良真实性会议《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1995)

新都市主义协会《新都市主义宪章》(1996)

中国-欧洲历史城市市长会议《保护和发展历史城市国际合作苏州宣言》(1998)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巴拉宪章》(199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199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1999)

国际建筑师协会《北京宪章》(199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木结构遗产保护准则》(1999)

2000—2004年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国际会议《北京共识》(2000)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世界遗产的布达佩斯宣言》(200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2003)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建筑遗产分析、保护和结构修复原则》(2003)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壁画保护、修复和保存原则》(2003)

国际工业遗产保护联合会《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2003)

2005年至今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5)

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20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宣言》(2005)

《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章程》(20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2005)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宣言》(2005)

第二届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绍兴宣言》(2006)

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北京文件》(2007)

城市文化国际研讨会《城市文化北京宣言》(2007)

7.哪些是国家认可的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

一、制定法律

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认可法律

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对习惯(法)进行认可,赋予习惯(法)以法律地位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习惯法为当代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当代中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政府部门规章、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都对习惯进行了认可,赋予习惯以法律地位,确认了习惯法在我国正式法律渊源中次要、补充的法律渊源地位。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习惯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民族习惯、地方习惯、物权习惯、商事习惯、婚姻习惯、家庭习惯、继承习惯、丧葬习惯、生活习惯、宗教习惯、国际惯例等。当代中国法律对习惯认可的变化,代表了一种“为生活而立法”的新的立法理念。

国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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