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气瓶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8日讯:
1.使用气瓶应遵守哪些规定
(1)禁止敲击、碰撞,以免损伤和损坏气瓶;(2)冬天瓶阀冻结时,宜用热水或其它安全的方式解冻,不准用明火烘烤,以免气瓶材质的机械特性变坏和气瓶内压增高;(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
可燃、助战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4)夏季要防止阳光曝晒;(5)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余压宜留o.49MPa(5Kgf/cm2)左右,其他气体气瓶的余压可低些;(6)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气瓶,以免失电时气瓶从高空坠落而致气瓶损坏和爆炸;(7)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2.2015年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是什么
你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相关的法规标准: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规则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管理规则
气瓶型式试验机构管理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运输、储存安全管理规则
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资格认可规则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附件安全监察规程
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乙炔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无缝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焊接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复合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车用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车用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气瓶设计人员设计鉴定人员考核细则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气瓶瓶阀技术要求
气瓶减压阀技术要求
3.气瓶安全使用规定
一、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二、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三、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四、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4.乙炔瓶和氧气瓶放置规定,及法律依据
乙炔瓶放置规定:
1. 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 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 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 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5. 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 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 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 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 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氧气瓶放置规定:
1. 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
2. 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
3. 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4. 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法律依据:
1.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50条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
2.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
3. 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4. 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5.使用气瓶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呢
(1)禁止敲击、碰撞,以免损伤和损坏气瓶; (2)冬天瓶阀冻结时,宜用热水或其它安全的方式解冻,不准用明火烘烤,以免气瓶材质的机械特性变坏和气瓶内压增高;(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
可燃、助战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夏季要防止阳光曝晒; (5)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余压宜留o.49MPa(5Kgf/cm2)左右,其他气体气瓶的余压可低些; (6)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气瓶,以免失电时气瓶从高空坠落而致气瓶损坏和爆炸; (7)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6.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乙炔气瓶库房与生活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1、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2、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4、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六十条 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和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第六十二条 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2、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3、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4、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5、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6、应带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瓶头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7、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六十三条 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储存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2、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3、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关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4、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5、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6、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7、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8、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9、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扩展资料: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六十四条 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
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第六十五条 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7.气瓶检测报告必须给顾客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第三方检测2113机构又称公正检验,指两个相互联系5261的主体之4102外的某个客体,我们把它叫作第三1653方。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专职监督检验机构),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
国家目前正在推行强制性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和实验室自愿参加的"实验室认可"等制度,来保证检测机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这些认证都是以国家《计量法》、《标准化法》及《质量法》等法律为依据。
凡是经过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国家将授予"CMA"计量认证标志,此标志可加盖在检测报告的左上角。(检测报告无CMA章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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