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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8 21:18
本文关于林权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8日讯:

1.林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林权的法律法规有《宪法》、《森林法》、《土地改革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

延展阅读:

所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是一种财产权。按照民法通则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林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其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使用者依法对他人财产拥有的限制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林权主要表现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形式。

根据我国《宪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的林木。

2.最新的林业相关的政策法规

六大工程是: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主要解决天然林的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问题; 2,三北长江防护林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风沙危害、水土流失以及不同类型的生态问题; 3,退耕还林工程,主要解决重点地区的水土流失问题; 4,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 5,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主要解决物种保护、自然保护、湿地保护等问题; 6,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主要是解决木材供应问题。

林业:是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

发展林业,除可提供大量国民经济所需的产品外,还可以发挥其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保护环境等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1.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 4.坚持质量和速度相统一的原则。

5.坚持促进发展,保障收益原则。 集体林权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明晰所有权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 3.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机制。

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合理流转明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林权证由县以上林业局统一颁发,国内统一编号,林权证属个人固定资产,可依法转让、继承、抵押、赠予,也可作为合作、合资的出资或条件。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审批部门:县林业局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申请人资格条件:林木、林地界线清楚,标志明显,权属明确,无争议。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办理林权证申请书和林权(变更)登记表; 2、与毗邻单位的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与实地吻合的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文资料; 4、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5、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林权证的意见。

集体林地转让需办理林权证的,还要提供有资质的部门作出的林地评估材料。 办证程序: 使用者或所有者提出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县林业局复核有关资料→到实地进行调查复核→对四至界线进行公示15天→县林业局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林权证。

一、林业政策的概念和特点 林业政策的概念。我国林业政策的总目标。

林业政策的表现形式。林业政策的特点。

二、林业政策的分类 ⑴按林业政策的层次分类。⑵按业务性质分类。

⑶按经济过程分类。⑷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及地位分类。

三、林业政策的制定 林业政策制定的概念。林业政策的制定机关。

制定林业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规律。制定林业政策的过程。

二林业政策实施的方法 ⒈行政方法。 ⒉经济方法。

⒊法律方法。 一、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联系 ⒈党的林业政策是制定林业法规的基本依据。

⒉林业法规是林业政策的定型化和法律化。 ⒊实施林业法规必须以党的林业政策为指导。

二、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主要区别 ⒈制定的主体不尽相同。 ⒉表现形式不同。

⒊实施的方式不同。 ⒋内容的广泛性不同。

⒌稳定程度不同。 一、林业“三定” ⒈稳定山权林权。

⒉划定自留山。 ⒊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二、植树造林,绿化祖国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实行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坚持依靠乡村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有造林,并鼓励农民个人植树的方针,发动城乡广大群众和各行各业扎扎实实地植树造林。

三、以实施六大工程为重点,带动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⒈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涵义和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的三步战略目标。 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

⑴天然林保护工程。⑵退耕还林工程。

⑶“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建设工程。⑷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

⑸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⑹重。

3.什么叫林权法

现有集体林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四项内容,是在上世纪80年代的林业“三定政策”(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基础上形成的,涉及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以及由此派生而来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等。

“集体林权制度远比一般财产权复杂。”中国林业科学院研究员陈幸良认为,林地为集体所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林木处分权又受到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林地管理制度等政策性制约,使得“林权关系成为一项政策性束权的集合”——权利主体模糊,权属复杂多变,处分权得不到落实,收益权也易受侵犯。

明晰产权是这一轮林改的核心内容。调研报告主张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民主决策,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改革形式和方式,建立林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林权动态管理制度。

江西在试点中提出了三种明晰产权的方法:一是均山,能够分山到户的全部分山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二是均股,不能或不宜分山到户的,维持集体统一经营,但须将股权分到户,收益按股分红;三是均利,集体山林通过流转以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所得流转收益拿出70%以上按人口均分到户。 福建方面则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对山林的依赖程度,分类处理:依赖性强的,原则上均山,实行实物意义上的“耕者有其山”;依赖性不强或没有依赖性的,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发包给企业或大户经营,通过二次分配,保证村民实现货币形式的“耕者有其山”。

陈幸良建议通过《物权法》规范林地承包权的法律制度,给予林地承包权完整的法律保护。 按照他的构想,林改后,个人对自留山将拥有永久林地使用权,对责任山拥有长期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仅保有名义上的所有权;私有林和物权化的林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权利人可以抵押、担保、转让、继承,自由处置。

“国家政策不能规定侵权性的限制性条款,干涉所有者的经营行为。” 政策调整 陈所指的侵权限制性条款集中在林地使用权流转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方面。

国家林业局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缺乏健全的林权流转政策、法规,一些地方出现了山林归大户、流转价格偏低、权力寻租等问题。 调查报告称,“林改后,随着产权关系的调整和明晰,原有林业管理的基础已经发生变化,相应的林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急需调整。”

报告建议从三个方面完善林业政策法规: 一是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条例》,明确流转的原则、范围、程序、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促使流转依法健康有序地进行。报告还特别强调,各地流转市场应当由政府主导,由林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做好监管引导工作。

“《森林法》有关流转的条款过于简单,配套法规滞后,流转工作出现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局限性和随意性。”陈幸良建议这一《条例》应当尽快出台。

二是抓紧修订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评估体系,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规范性的制度平台。 报告提出,可以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相关规定,授权地方解决森林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的资质问题,或由国家林业局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全国性的森林资产评估技术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

三是改革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林管理的有效形式,逐步实现经营者自主决定森林资源的培育和采伐,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现行林木采伐申请程序繁琐,限制复杂,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影响了再造林的积极性。”

陈幸良要求改进现有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以落实权利人的财产处置权。 他甚至主张对生态区位重要的森林,需要林权权益人放弃部分处置权的,国家应支付生态补偿金。

此外,报告还提出现行《育林基金管理办法》与当前林业发展要求不适应,认为对木材征收20%的育林基金,比例过高。建议逐步减征,还利于民。

财政补贴公益林? 林权改革以后,随着商品林经济效益的提升,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将成为一个严重问题。 这个问题在南方林改过程中就已经突显出来了。

原因是商品林和公益林收入差距扩大,而国家对生态林补助极为有限。 “林权改革包含两大目标,”中国生态经济学会副秘书长于法稳说,“个人层面是最大程度地获利,而国家层面是要提高森林覆盖率,保障生态安全。”

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林权改革得作出回答。 调研报告认为,必须创新公益林保护和合理利用新机制,逐步缓解公益林区群众生产生活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

调研报告提出,要改革公益林权制度,建议根据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对生态公益林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加强引导,鼓励群众发展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同时落实公益林补偿制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政府为主负责,受益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从饮用水、水电和旅游门票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生态公益林补偿,弥补林木被划为生态公益林后给农民造成的损失。 陈幸良则主张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生态补偿来源。

他给出的办法是:国家公益林由中央财政补偿,地方公益林由地方各级财政补偿。 辽宁的公益林面积占到全省林地的一半以上,他们在试点时,将自然保护区和。

4.林权制度改革

林权改革是,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集体林权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集体林权制,即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包括:《土地改革法》规定的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的通过合作化时期转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种植、培育的林木;集体和国有林场等单位合作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四固定”时期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林地 ;林业“三定”时期部分地区将国有林划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且已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了林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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