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采矿权转让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有关矿业权转让的先行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制度主要散见于
四部法律:
《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矿产资源法》
三部法规:
国务院令240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三部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309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19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现行法律框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性质与归属、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矿业权属性、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矿业权设立(出让)、变更、转让到终止的申请、审批及登记、矿业权保护等都有规定。
2.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第八条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第十条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第十一条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第十三条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第十五条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第十六条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他人的矿业权申请。
第十七条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以招标、拍卖形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
第一节 批准申请 第十八条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第十九条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
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出资的机构指定探矿权申请人。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是矿业权申请人;不设立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则由出资人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指定矿业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二十条矿业权批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确定的矿业权招标区域不再受理单独的矿业权申请。第二节 招 标 第二十二条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采矿权的转让是否需要主管机关的批准呢
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供下列有关资料,经县、市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后,向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及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2、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资质证明;
3、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缴纳及年检情况的证明;
4、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及占用储量登记表;
5、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的,则应为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6、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受让人开采方案的审查意见;
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4.矿业权如何转让
根据《物权法》第45、46条和《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且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例外的情形表现在: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稀缺性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同时《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不过《物权法》并没有对矿业权的转让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作为特别法的《矿产资源法》已经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变更、流转作出了严格规定。
《矿产资源法》第3、6条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等等。 而允许转让的例外规定体现在《矿产资源法》的第6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根据其规定,其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审批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其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二、转让探矿权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让采矿权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4、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5、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如果是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在满足了上述条件之后,受让方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才有效,但是有一点必须指出,其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只是一种用益物权,而非所有权,否而是无效的,要恢复原状。
因此在白家峁的矿业权纠纷中,三兴煤矿从双勇煤矿手中接下白家峁村的村矿时,该矿的性质已经改变,这是没有效力的。 在该案中,村集体转让的,不再是承包权了。
村矿的采矿人,已经变更为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其经济类型,也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是几个来自太原的煤老板,集体性质已不复存在。所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时正确的:确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02年作出的变更违法;撤销被告省国土资源厅于2006年作出的采矿许可证,并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排他性的占有权; (2)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3)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在工作区及相邻区域通行,架设供水、供电、通讯管线; (4)优先取得工作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工作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5)取得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 (6)依法转让探矿权。 探矿权人承担如下义务: (1)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临时使用土地的出让金; (2)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3)接受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不得以探矿为名擅自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采矿活动; (5)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采矿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矿地占有权; (2)矿地使用权; (3)开采权; (4)取得和销售矿产品的权利; (5)矿山建筑权和辅助建设权; (6)依法转让采矿权。 采矿权人承担如下义务: (1)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3)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遵守国家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4)接受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如何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
采矿权人申请转让采矿权的需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办理采矿权转让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受让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 4、转让人具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的证明; 7、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需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及采矿权价款处置证明材料; 8、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9、区(县)地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10、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转让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转让人与受让人; 6、双方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转让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采矿权转让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制定并下发《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3天; 4、申请人到行政许可中心领取通知书2天。 (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转让收费标准:该项审批不收费。
6.探矿、采矿权的转让制度 谢谢啦
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结果依法确认。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要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拟办理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部分勘查或开采区域的转让评估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1)在原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分立变更登记。
(2)委托评估。
(3)申请评估结果确认。
(4)申请转让审批。
(5)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变更登记。
采矿权原则上不能分割转让,尤其不能以深度标高或分层转让。确需分割平面开采区域进行转让的,应提交保证相邻两个开采系统互不影响的论证报告。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有关办法的规定。
评估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存在直接评估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应由评估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书。评估委托合同书应包括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期限、收费方式和金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评估委托人应向评估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评估背景资料,并对其负法律责任。评估机构应依据评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资产状况进行现场实地核查,选择使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方法及合理的参数,独立地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须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后生效。
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采矿权可以转让吗
采矿权可以转让。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扩展资料: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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