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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17:24
本文关于新农合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国家关于新农合有哪些文件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好,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过以下文件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二○○三年一月十日)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

(二)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经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向省级财政划拨。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何时开始的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卫生工作仍比较薄弱,体制改革滞后等,农村合作医疗面临很多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从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监管、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等各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2003年1月10日,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指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法律探究

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维度” 作者:吴师法 康壮壮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 摘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任务。

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加快农村的卫生事业发展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加快农村的卫生事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随着当前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入,如何完善与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更为中国广大农民所关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推进与实施各项制度都离不开法律最有力的保障。

2010年,是我国建立惠及每一个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年,同时也是建立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年。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法律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

如何更好的将两者结合以顺利完成2010年的双向目标,是我国应立即解决的一个难题。 关键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立法保障 医疗法制 法律维度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农民人口数占据人口总数的70%之多。

因此三农问题历来都是中国高层所高度关注的课题。解决好三农问题,对于平定社会大局、繁荣经济、稳定政治有着巨大的社会效应。

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卫生事业的加强与发展。随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展与推广,越来越多的人士开始关注农村的医疗卫生现状。

据调查显示,目前老百姓对医疗关住的程度高达80%。这多少反映出医疗制度完善与推广的积极影响。

⑴但无论如何,处于试点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仍存在着另人恐惧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干部开始侵吞医疗专款、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排斥合作医疗、越来越多的政策开始变为一纸空文。这其中固然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进而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凸显,但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本身缺乏必要的力量予以保障实施。

这个时候人们想到了法律,想到了一向以“公正、合理、客观、文明”自居的法律,试图借助其与生俱来的权威驱散上述诸多问题。2010年,我国要实现“在全国农村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我国也明确提出“到2010年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看似毫无相干的两种事物在人民内心的呼喊中历史地必然地走到了一起,也留给我们一个难题:如何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完成我们预定的宏伟目标?法律在思考着,同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在摸索着。英国的一位天体物理学家亚瑟.爱丁顿曾言:“在属于内心和外界的两种经验之间搭任何桥梁,时间都占据着最关键的地位。”

⑵这似乎给我们以启发,我们甚至可以接着说:“在由经验规则构成的法律与致力与社会实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修筑协调稳固的交接桥,时间与空间同样占据了最核心的地位。”换句话说将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莫过于使用时间与空间赋予我们的手段而行之。

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工作本身包含了时间与空间的问题,也即要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法律,必然要考虑时间问题与空间问题。⑶这正是本文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维度”。

其包含着立法的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两大方面。因此本文正是从这个出发点着手,试图从时间的、空间的的角度去审视和探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问题,以期为处于试点阶段的工作在尚不具备成熟的立法条件下提供某种立法的价值趋向和精神追求。

这也就构成了本文写作的归宿点。以下试详细论述之:一,法律与疾病结缘疾病是健康的对立物。

⑷人类社会早期,人们将疾病归于天意,天意。棉队疾病人类显得万分渺小。

不如近现代社会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么对疾病有了正确的看法,也有了抵御疾病的医疗之术。但这种抵御与防范的不确定性、不均衡性以及脆弱性在中国农村表现得淋漓尽致。

在许多农村地区,棉队疾病,农民不知所措——有的只是“小病靠扛,等活;大病靠天,等死。”,知的只是“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几乎车一响,一头猪白养”,获的只是“耕一春,收一秋,病一次,含白流。”

!这种状况虽然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饿推广有所缓和,但它仍然是我国广大农村和偏远山区的真实生活写照。因此,疾病成为了一种生活。

一种不可避免的生活。如果说健康构成了生活的安全,那么疾病则增添了生活的风险。

有了风险就需要保障,而保障又构成了法律的终极命题,因此法律与疾病在这个意义上归结到了一点上。法律源于生活,⑸虽然现代化的法律越来越失去了大众色彩,从大众话语锐变为精英话语,但这种经过人类高度发达的文字装饰过的法条仍承载着生活规则和生存意义。

每一条法则努力向世人展示其温情的一面,试图帮助人们战胜冷酷黑暗的情节;每一条法则都内在的蕴涵着道德关怀,追求着“人应当享有怎样的生活”这一终极命题。在这里法律的语言是冷静的,它拒绝浮。

4.关于合作医疗报销方面,我国法律有哪些相关规定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办法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需知 根据《诸暨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本办法只限于补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在结算年度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参照《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列不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违法乱纪、犯罪、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工伤、妇女生育、自购药品、家庭病床现阶段,根据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凡住院当天门诊及住院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均可报销。出院后需巩固治疗的,出院时当天带药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的门诊(复诊)不纳入报销范围(除特殊病种门诊外);住院床位支付标准,每天最高不超过25元;一些营养制剂如人血白蛋白、脂肪乳剂需事先审批后方可使用,人血白蛋白需出具肝功能报告单;一些新药、进口药等不作特别的规定;一些特殊的材料如骨伤科用的钢板,金额超过¥10000.00元需填写特殊材料申请单;中药采取定额报销,门诊每贴10元并附费用清单(特殊病种门诊),住院每帖12元。

转院:医护人员接受合医人员时,应准确身份证填写姓名,如实填写病史如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医的,应出具转院证明到本院医教科盖章,凭证明和有关材料再到诸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准手续,一般只转入省定点医院,每次转外地就医只可选定一家医院。合医人员在本市及省级定点医院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按符合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的80%计算医疗费用报销基数。

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糸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肺、肝、肾及神经糸统并发症之一者);、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 报销标准:采用起付线、超过起付线部分分段支付、最高限额额封顶的办法,每人每年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5000.00元,具体标准为:1、500元及以下,不予报销;2、501元至5000元部分报销20%;3、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报销30%;4、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报销40%;2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有效住院费用达到¥40000.00元以上,并且由于大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还可申请大病救助。 报销方法:病人出院时,需开具住院发票及住院期间病人费用汇总清单;随带病历,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证,转院证明,各种跌伤、撞伤还需村(或学校)证明,一般每月5日、15日、25日报销,如有特殊也可随时报销。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时,除以上有关材料外,医院必须出具医疗证明单。全年可多次报销,累加支付,请医护人员做好医疗报销解释工作。

店口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诸暨市农村合作医疗 ——转(市外)就医应办的手续和填写转院证明时的注意事项 一、在本院就医,病人确因病情需要转院时,出具的转院证明经医教科审核后,凭证明和有关材料(先)到市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准手续(市卫生局一楼),一般只转入省级定点医院,每次转院只可选定一家医院,并且在转院证明上写上哪一家医院。定点医院:浙一医院、浙二医院、省妇产医院、儿童医院、邵逸夫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立同德医院、省肿瘤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10家医院。

二、《转院证明》由诸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下发的统一格式, 原诸暨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证明单将不再受理。转院时向医教科申领表格。

三、根据表格要求认真填写:要求书写规范,正确完整,职责分明。 四、未经本院医治,事后补办或者未经市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准的转院证明,将不再受理。

五、所开具的转院证明,必须实事求是。 六、根据病情需要提出使用的人血白蛋白、一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须填写特殊诊疗、限制用药审批(备案)表。

希望各临床医生严格把关,进一步做好医疗报销解释工作。 具体格式:见市四院门诊大厅一楼公示栏 店口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诸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应个人自负部份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核 共振成像装置(MRI)、彩色多普勒仪、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 大型医疗设备及其它单项次检查费用在150元以上的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检查、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1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血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其治疗费用由个人 自理10%。 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r-刀)、光子刀,个 人自理40%。

4、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体内置换人工器官(3万元以下部分费用);且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价格在1500元至40000元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个人自理比例分别为国产5%,中外合资产品15%,进口产品20%,其中价格超过10000元的必须事先审批。 二、部分治疗项目, 1、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住院期间的全部疗费用个人自理20%。

2、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个人自理20%。 3、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南通如东县出台《如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加有效地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卫生部、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省财政厅、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132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委员会、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苏卫农卫〔2009〕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自愿参与、互助共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镇合管会),下设办公室(县设在县卫生局,镇挂靠镇卫生所),各级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县、镇建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镇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参合对象与手续 第七条 本县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对象外,其他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 参合者必须以户为单位于上一年12月31日前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缴纳参合资金,办理参(续)合手续。

以户为单位每少参加1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该户参合人员医药费结报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 第九条 新生儿自申报户口之日起即可缴费办理参合手续,自办理参合手续之日起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四章 基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省、市、县、镇政府补助的办法,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按国家、省、市要求,2010年基金筹资标准为人均160元,以户为单位每人自缴40元、省财政补助人均75元、市级财政补助人均2元、县级财政补助人均36元、镇级财政补助人均7元。

县、镇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划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镇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划拨至县新农合基金专户,年终由县财政与镇财政进行财力结算。

第十二条 建国前入党无固定收入的农村老党员个人应缴资金(人均40元)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各安排50%;农村五保人员(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五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人均40元)从五保户供养经费内统一计提,低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人均40元)由镇财政承担。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个人应缴资金(人均40元)由县民政局帮助缴纳。

五保、低保人员个人参合资金由各镇单独汇财政社保专户-医疗救助账户,县财政局再从医疗救助账户统一划拨至县新农合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个人参合资金由各镇政府按标准组织征收,采取村组干部上门征收或设点征收的办法。

所筹经费及时足额上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镇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个人参合资金征收工作的奖励和补助。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风险储备基金三个部分,所有资金由县统一管理。 门诊补偿基金(门诊补偿基金按提取风险储备基金后的30%计提,人均45元):主要用于参合者一般门诊、特种病门诊医药费的结报补偿等支出。

其中人均30元(15元用于村级门诊、15元用于镇辖区范围定点医院门诊)由各镇门诊包干使用,镇门诊包干基金透支部分由各镇财政解决;人均15元由县级及县外医疗机构门诊统筹使用。 住院补偿基金(按提取风险储备基金后的70%计提,人均100元):主要用于参合者住院医药费用按次分段补偿和脏器移植(肝、肾、骨髓)、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偿。

风险储备基金(按人均15元计提):主要用于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财务透支和超常风险(如传染性疾病的大流行)的应急等,由县合管会根据风险情况掌握使用。 第五章 参合者就诊与转诊 第十五条 参合者因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参合卡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

确需转县外医院就诊,由中心级以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六条 参合者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需定期到县外医院化疗、放疗、血液透析的,一年内只需办理一次转诊手续。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条 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其他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已经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家庭其他成员仍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本人应当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当将其登记注册为参加人,免费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参加人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等有效证件就医,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条 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其他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已经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家庭其他成员仍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本人应当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当将其登记注册为参加人,免费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参加人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等有效证件就医,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国家农村合作医疗有规定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渠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各级财政补贴;二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

从2006年开始.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计算,每人每年总资金为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州、县(市)财政共计配套20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10元。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是“互助共济”,即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

缴纳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国务院国办发[2004]3号文件规定,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数额,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互助共济的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既然是互助共济,就必须是以大病统筹为主。

即解决参合农民患大病以后,急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但考虑到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积极性,也考虑到我州农民就医的实际情况,将合作医疗资金划成两个部分,其中大部分用作住院医疗补偿基金,小部分作为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门诊补偿基金,建立家庭门诊账户。

参合农民的家庭门诊账户,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提取6—8元,用于当年家庭成员门诊费用的补偿。以家庭为单位包干使用,用完为止,超支不补。

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及到位程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即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首先是农民缴纳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收缴入库,进入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f-]账户,然后县(市)财政按照实际参加人数,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申请省级财政及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 农民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可由农民自缴,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统一缴纳。

还可以由社会捐赠。5、中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必须具备的条件。

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卫农卫发20051319号文件规定,各省市区在确定试点县(市)时,要继续坚持有关试点县(市)的标准:一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积极性高,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三是地方各级财政能够保证补助经费。 并及时、足额到位;四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较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比较完善;五是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

改革到位;六是医疗救助制度同步建立;七是保证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购置计算机等必要办公设备。县市正式向上级申报时,必须正式书面承诺。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政策1、对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等特殊(弱势)群体参加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民政部门解决。2、对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优待户参加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计划生育部门解决。

3、凡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分娩方式,分别给予固定补助。 根据各县市制定的方案,平产每例补偿150—250元.剖宫产每例补偿400—600元。

病理产科按住院病人相关规定补偿。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还应享受“降消”项日的贫困救助补助。

4、特殊疾病、慢性病常年门诊治疗的,如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老年慢性支气管炎、尿毒症等疾病,可在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内,每年享受一定的补偿,其补偿标准和具体病种由县市制定。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无论1、]诊或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均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

1、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药费用,可按县市制定的门诊补偿办法及补偿程序,获得补偿,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

2、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补偿方式及补偿比例,需按县市制定的实施细则(方案)要求进行补偿。

(1)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扣除起付标准规定的数额,再扣除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和有关特殊检查费后,按比例补偿。 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确定。

越是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低.越是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高。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县市级医院及部分州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四个等级划分的。

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 县市在制定起付标准时,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有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提高了上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属正常情况。

(2)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的金额。再减去应当自付的部分金额,就是计算补偿的范围。

以此为基数。按补偿比例计算出应当补偿参合人的具体数额。

具体补偿比例,也是按照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级别确定的。具体比例分别为。

新农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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