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与专利有关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专利分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类型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种类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类型中的重要组成——发明专利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是全新的创造,是专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
2.专利类型中的改良成果——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
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比如,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3.专利类型中的外部工艺——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2.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下述为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类清单:
(一)综合类: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3.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1、商标法(1982年8月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颁发、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订,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过对第101条和第108条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条-97条,第88条第3、4款)4、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过、1987年11月1日施行)经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30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7、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施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发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订,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与4日发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后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9、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10、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1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过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4月22日通过,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2、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施行)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20条)及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第225条)1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过、1999年6月16日发布、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发布、施行)1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5月20日发布、施行)1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通过,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通过,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通过,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19、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通过,1998年12月17日公布,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通过,2000年12月19日公布,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修正,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通过,2001年1月2日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25日通过,2001年2月5日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5日通过,2001年6月7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6、《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5日通过,2001年6月19日印发)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通过,2001年6月22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4.专利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专利法调整的对象专利法是调整国家机关在确认和保护技术发明创造,以及在使用该技术发明创造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调整的对象是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专利法调整的是确认和保护技术发明的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在使用受法律保护的技术发明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并非一切技术发明的产生和使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都由专利法调整。
不受法律专门保护的技术发明,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发明人对他的这种发明,可以投入生产使用也可以不使用,都不会引起什么法律后果,国家也不会干预,别人如果作出同样的技术发明,或者使用了该技术发明制造出新的产品,也不发生侵权问题。因为前者没有申请专利,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这种确认和保护技术发明的所有权,及其技术发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产生在生产领域(包括智力劳动的生产和转化为物质劳动的生产)和流通领域(技术发明的转让和销售),不包括消费领域。后者是指技术发明的产品即专利产品的消费。
例如,某专利产品质量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由于质量问题引起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应由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经济、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当然,如果能证明这种专利产品的质量是由于专利技术本身的缺陷而造成的,那就由专利法调整,通过专利法的有关程序(如申请宣告专利无效)来加以解决,这种情况已不属于消费领域了。 专利法调整的是一种管理关系与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所有权是财产关系的核心,财产关系的发生、变更无不和所有权相联,并受所有权的制约。
一项技术发明一旦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被确定下来,发明人(包括发明单位)就对该项技术发明享有所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受法律保护。技术发明的所有人就可以依法对他的发明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非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侵犯,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就由专利法调整。
与其他物质商品不同,作为专利的技术商品,还有一个人身关系问题。如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发明名誉权,即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可以在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权人的名称或发明人的姓名等,他人不得侵犯。
个人获得的专利,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发明人的专利财产,但不能继承其人身权。 无论专利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与管理关系分不开。
因为专利的取得和使用,都是国家按照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的,是国家对科学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职能的体现,这种管理职能贯穿在专利的确定、实施、使用以及终止的全过程。管理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统一,构成了专利法调整的对象。
专利法调整的是多种主体参加的社会关系基于确认和保护技术发明而产生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发生在国家机关与法人、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之间,以及法人、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相互之间,后者不仅包括了中国的法人、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而且还包括外国人到中国来申请专利的法人、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因此,专利法也调整一定范围的涉外关系。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①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但是,根据《专利法》第21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②创造性,又称先进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是对发明创造的质量要求。
③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由此可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但该新颖性的要求比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低一些。
此外,《专利法》第24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丧失其新颖性的例外规定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 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某些特定领域的科研成果不授予专利权。
这些对象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5.专利代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国防专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利代理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实施办法PcT 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国际申请(PcT 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专利收费标准及减缓比例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申请号标准关于《专利申请号标准》的说明专利文献号标准中国专利文献编号系统方案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规定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办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和登记事宜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部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启用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其他相关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6.专利法的法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
7.专利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独占性。
是指专利来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排他源性质,任何人要实施专利2113,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构成侵5261权。(2)时间性。
是指专利权只在授权有效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或终止4102失效后该发明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专利权的期限是由专利法规定的。(3)地域性。
是指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国或地区的区域范围内有效,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没有法律约束力,每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其效力是互相独立的1653。
8.我国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
其中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
著作权保护的是具备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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